浙江/温州-2025-09-23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温州博物馆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二期)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杭州原数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向往街****号
被投诉人*:温州博物馆
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号
被投诉人*:温州市华信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鹿城壹号**幢***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杭州原数科技有限公司因对“温州博物馆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二期)”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经补正,于****年*月 **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关于投诉事项*、投诉事项*。综合质疑和投诉内容,投诉人实际诉称本项目的中标供应商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及中标供应商投标的灯具产品未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才有权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根据郑州市二七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的复函,河南励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励耕公司”)虽确实属于工业小型企业,但依据励耕公司的答复情况及提交的证明材料,除温湿度传感器标定、预防性保护监测预警体系软升级外,励耕公司其他投标产品为代工生产或对外采购,并非励耕公司生产,与励耕公司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所载明的其投标产品制造商均为励耕公司的声明内容不符,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因此,励耕公司于本项目的中标无效。
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 年修订)》 九、照明电器 **.灯具(****)的有关规定,电压低于***的灯具产品不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范围。根据励耕公司提交的产品画册截图,励耕公司于本项目中投标的灯具产品电压均低于***,依法不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范围。投诉人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励耕公司投标的灯具产品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范围。另外,励耕公司向本机关提交了与“配套电源”“调光配件”相关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材料,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据此,投诉事项*部分成立,影响采购结果,投诉事项*不成立。
*.处理结果:综上,投诉人关于“温州博物馆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二期)”(项目编号:***************)项目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影响采购结果。根据评审报告载明,本项目共有七名合格供应商,其中:河南励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杭州原数科技有限公司为第二中标候选人。励耕公司中标无效后,本项目采购结果改变,且具备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中标结果无效,由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六、其他补充事宜
温州市财政局
****年*月**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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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决定书( 温财执法〔****〕**号).***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