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庆-2025-09-19 00:00:00
安庆职业技术学院校园基础设施提升工程*学生公寓楼工程招标文件异议回复
发布时间:********** **:**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编号:***
各投标人:
安庆职业技术学院校园基础设施提升工程*学生公寓楼工程(项目编号:************* ****************号)招标文件异议回复如下:
一、异议回复
*.问:我方作为本项目的投标单位,在仔细研究招标文件后,对其中“第七章 招标人推荐品牌”部分内容存在疑问,现依法提出如下质疑:招标文件中列出了如下材料设备的推荐品牌(详见附件推荐品牌表),包括但不限于钢筋、钢材、铝材、不锈钢、防水材料、洁具、阀门等共计 **项。我方理解招标人出于保证工程质量、统一标准等目的推荐部分品牌,但该推荐行为可能存在以下问题:
一、涉嫌限制竞争
推荐品牌表中多数项目仅列出*个品牌,且均为行业头部企业,未充分涵盖市场上其他具备同等质量、性能、服务的合格品牌。该做法客观上限制了投标人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品牌,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规定。
二、缺乏公平性和开放性
推荐品牌未说明其推荐依据(如技术标准、市场占有率、售后服务等),也未提供非推荐品牌准入的明确标准和程序,可能导致投标人在选择非推荐品牌时面临不确定性和风险,影响公平竞争。
三、可能形成品牌垄断
若仅允许或变相引导投标人使用推荐品牌,将削弱市场竞争,不利于技术创新和成本优化,也可能导致部分中小优质企业被排除在外,违背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我方建议:
*.请招标人说明推荐品牌的依据和标准:
*.明确非推荐品牌的准入条件和认可程序;
*.如确需推荐品牌,应扩大推荐范围,增加可选品牌数量,避免变相指定;
*.或取消品牌推荐,改为要求技术参数和质量标准,由投标人自主选择符合要求的品牌。
恳请贵方在法定期限内对我方质疑予以书面答复,以保障招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答: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参考品牌或标准是为了更明确、更清楚说明拟采购货物的技术规格和标准,并无限制性。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款 主要材料要求中明确规定:“承包人可选用推荐品牌,若选用替代品牌或标准的,应优于或相当于参考品牌或标准。承包人所选用主要材料、设备须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使用。”
二、联系方式
招标人:安庆职业技术学院
地 址:安庆市经开区天柱山东路**号
联 系 人:朱老师
电 话:************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宜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安庆市大观区市府路*号人才市场综合楼
邮 编:******
联 系 人:王龙梅/吴亚雯/王玉仙
电 话:************/***********/***********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