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兴安岭-2025-09-22 00:00:00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质疑答复书
哈尔滨健科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对我单位大兴安岭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大兴安岭地区公办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购置项目(项目编号:[*********[***********)采购过程及中标(成交)结果”《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质疑函》收悉,经审查符合规定受理条件,于****年*月**日正式受理。现将质疑处理结论告知你公司:
一、关于质疑事项一。
质疑内容:中标供应商“大兴安岭挥宇商贸有限公司”无《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不可以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不符合资格性审查要求。根据中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本次招标的产品“电动护理床”是“中度风险”为第二类医疗器械: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子目录下的“病床”相关条目,管理类别为Ⅱ类。法律强制要求:根据中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规定,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经营备案并取得相应备案凭证方可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回复内容:我评审小组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评审活动中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以招标文件和响应文件为评审的基本依据,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供应商“大兴安岭挥宇商贸有限公司”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相应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所需各项材料。
对于质疑方提出的质疑不成立。
二、质疑处理结论。
综上所述,对于质疑供应商提出的质疑,我中心本着对政府采购当事人负责的原则,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复核,经过上述复核,*****质疑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你公司如对上述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财政厅(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投诉。
大兴安岭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