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丹东-2025-09-22 00:00:00
资产经营权转让拍卖公告
辽宁博龙银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转让方”)受有关部门委托,定于****年*月**日*时**分起,在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对以下标的资产经营权按现状进行公开网络竞价转让。现公告如下:
一、转让标的
丹东市机关及事业单位所属部分资产的**年期经营权。
标的起拍价:人民币贰亿壹仟贰佰壹拾肆万伍仟壹佰元整(¥***,***,***.**)。
竞买保证金:人民币壹佰万元整(¥*,***,***.**)。
二、标的展示
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地点:标的所在地。意向竞买人可自行前往实地勘察。
提示:标的均按现状进行转让和移交。转让方对标的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已尽合理审查义务,但最终以竞买人自行现场踏勘的实际现状为准。转让方提供的资料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担保。
三、竞价时间安排
自由竞价期:****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延时竞价期:****年**月*日*时**分起(具体规则见《网络竞价规则》)。
四、报名及竞价平台
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网(****://****.**.***.**/)。
五、竞买人资格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据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报名方式及要求报名采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
线上报名:意向竞买人需在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完成注册及报名手续(企业竞买人需办理**数字证书)。
线下报名:意向竞买人须在****年*月**日**:**前到我公司办理手续,并提供以下有效文件:
(*)自然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法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委托代理:提供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建议公证)、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原件。
(*)真实有效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七、保证金交纳
金额:人民币壹佰万元整(¥*,***,***.**)。
截止时间:意向竞买人须于****年*月**日**:**前将保证金足额汇至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建议使用银行转账,恕不接受现金)。
账户信息:
户名:辽宁博龙银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开户行:丹东银行汇银支行
账号:**************
退还:未成交者的保证金,将在竞价活动结束后*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退还。
八、风险提示
意向竞买人应充分了解标的现状及经营风险,审慎决策。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完全认可标的现状及相关文件,并同意接受《网络竞价规则》的全部条款约束。
九、咨询方式咨询电话:************、************(咨询时间:工作日*:*****:**,**:*****:**)
十、其他本公告未尽事宜,以《网络竞价规则》及转让方后续书面通知为准。转让方有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本次转让活动作出最终解释。
辽宁博龙银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辽宁博龙银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资产经营权对外公开网络竞价转让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次资产经营权网络竞价转让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拍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产权交易惯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参与本次网络竞价的竞买人,均视为已仔细阅读、充分理解并无条件接受本规则、《转让公告》、《资产经营权转让合同》(样本)等全部文件内容,并对自身的竞价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三条因本次转让活动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转让方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章竞买人资格与承诺
第四条竞买人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据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竞买人应在展示期间内对标的的物理状况、权属状况、使用限制、周边环境及一切已知或未知的瑕疵进行充分、全面的现场勘察和调查。转让方及委托方对标的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已尽合理审查义务,但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提供任何担保。竞买人应基于独立判断做出决策。
第三章竞价程序
第六条本次竞价在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进行。
第七条采用限时竞价与延时竞价相结合方式。
自由竞价期:竞买人可自由报价,首次报价不得低于起拍价,每次加价幅度为人民币**,***元或其整数倍。
延时竞价期:自由竞价期结束时,如有多人报价,系统自动进入*分钟延时周期。延时期内每有新的有效报价,系统即重新计时*分钟,直至某一延时周期内无新的有效报价为止,届时最高报价者即为买受人。
第八条竞价结束后,系统将自动生成《成交通知书》,该通知书是确认买受人的初步依据。
第四章保证金与费用
第九条
未成交者的保证金,在竞价结束后*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退还。
因竞买人提供的账户信息错误导致退还失败的,损失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第十条本次转让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受让人自行承担。
第五章成交与履约
第十一条买受人须在成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经营权转让合同》,并一次性付清服务费(付款账户同保证金账户)。
第十二条买受人在付清全部款项后,凭成交凭证及付款证明自行与标的资产所有权方(委托方)办理经营权移交手续。转让方予以必要协助。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买受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视为根本违约:
未按第十一条约定按时签署合同或支付款项的;
签署合同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的。转让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扣除买受人全部保证金(其中不超过成交价*%的部分作为转让方服务费,其余部分作为违约金,若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转让方有权继续追偿);
取消买受人资格,收回标的,并有权重新组织转让;
原买受人须赔偿因此给转让方和委托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重新转让的价差损失、费用等),且不得再参与本次标的的竞买。
第十四条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网络服务商故障、黑客攻击、电力中断等非因转让方或委托方过错导致的竞价中断、延迟或数据错误,各方均不承担责任。转让方将及时公告并酌情处理(如中止、延期或重新组织竞价)。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则与《资产经营权转让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合同为准;与《转让公告》不一致的,以最新发布的公告或补充文件为准。
第十六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和补充权归辽宁博龙银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辽宁博龙银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