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2025-09-22 00:00:00
首地中学监控系统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渝北财处理〔****〕**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首地中学监控系统采购”(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首地中学监控系统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市大足区盛世建筑装饰工程经营部
地 址:重庆市渝北区人和白桦路*号
被投诉人*:重庆市渝北区悦来中学校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悦城路***号
被投诉人*:江西省宇明轩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湖坊镇长春村**号
相关供应商:中移建设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北京市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号(综合楼*层***、***、***)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西南大学附属中学渝北悦来实验学校(原重庆市渝北区悦来中学校)于****年*月**日向投诉人作出的对首地中学监控系统采购项目(编号***********)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局提出投诉。本局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询价文件第二篇技术规格及质量要求中的磁盘阵列、标准化考场摄像机、全局人脸摄像机、智能网络高清球机、鹰眼球机的部分技术参数中,采购人以非国家强制性要求提供的、未依法执行任何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检测报告作为询价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不符合采购需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影响公平公正竞争,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本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成立,鉴于本项目采购政府合同已经履行,如本项目采购合同的履行给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年*月**日
首地中学监控系统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渝北财处理〔****〕**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首地中学监控系统采购”(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首地中学监控系统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市大足区盛世建筑装饰工程经营部
地 址:重庆市渝北区人和白桦路*号
被投诉人*:重庆市渝北区悦来中学校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悦城路***号
被投诉人*:江西省宇明轩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湖坊镇长春村**号
相关供应商:中移建设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北京市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号(综合楼*层***、***、***)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西南大学附属中学渝北悦来实验学校(原重庆市渝北区悦来中学校)于****年*月**日向投诉人作出的对首地中学监控系统采购项目(编号***********)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局提出投诉。本局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询价文件第二篇技术规格及质量要求中的磁盘阵列、标准化考场摄像机、全局人脸摄像机、智能网络高清球机、鹰眼球机的部分技术参数中,采购人以非国家强制性要求提供的、未依法执行任何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检测报告作为询价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不符合采购需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影响公平公正竞争,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本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成立,鉴于本项目采购政府合同已经履行,如本项目采购合同的履行给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