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2025-09-22 00:00:00
涪陵区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工程投诉处理决定书
涪财采投〔****〕**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涪陵区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工程”(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涪陵区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工程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思芸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街道紫金一品
被投诉人*: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通讯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太白大道*号
被投诉人*:重庆国际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号重庆咨询大厦****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我局提出投诉。经审查,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予以受理。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要求特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加分项,构成排斥限制行为,涉及五参数水质分析仪、化学需氧量分析仪、氨氮分析仪等**项以上的检测报告要求。
投诉事项*:技术参数组合具有明显指向性,招标文件在质控单元和多功能采样瓶等关键设备上设置了大量高度具体且相互关联的技术要求。
投诉事项*:要求提供项目成果作为投标条件,严重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投诉事项*:过度设置资质证书要求,构成对中小企业的变相歧视。
投诉事项*:违法设置诚信评分条件,混淆资格条件与评审因素。
(二)投诉请求
请求认定采购无效,纠正违法条款,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研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我局决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年*月**日
涪陵区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工程投诉处理决定书
涪财采投〔****〕**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涪陵区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工程”(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涪陵区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工程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思芸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街道紫金一品
被投诉人*: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通讯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太白大道*号
被投诉人*:重庆国际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号重庆咨询大厦****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我局提出投诉。经审查,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予以受理。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要求特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加分项,构成排斥限制行为,涉及五参数水质分析仪、化学需氧量分析仪、氨氮分析仪等**项以上的检测报告要求。
投诉事项*:技术参数组合具有明显指向性,招标文件在质控单元和多功能采样瓶等关键设备上设置了大量高度具体且相互关联的技术要求。
投诉事项*:要求提供项目成果作为投标条件,严重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投诉事项*:过度设置资质证书要求,构成对中小企业的变相歧视。
投诉事项*:违法设置诚信评分条件,混淆资格条件与评审因素。
(二)投诉请求
请求认定采购无效,纠正违法条款,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研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我局决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