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亳州-2025-09-22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涡阳县****年农作物重大病虫疫情防控项目百分之七点五茶·黄液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湖北郧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道文昌路*号汇霖******时尚广场*幢*****号
被投诉人*:涡阳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地址:亳州市涡阳县闸北路与涡曹路交叉口向东**米路北
被投诉人*:安徽雉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亳州市涡阳县世纪大道与向阳路交叉口市民服务中心四楼
五、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年*月*日正式收到湖北郧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递交的投诉书。投诉人于****年*月**日向被投诉人涡阳县第七小学和涡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年*月**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投诉人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正式提起投诉。投诉事项是:投诉人因参与上述项目投标,在开标后发现中标单位洛阳立青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茶黄液生产厂家河南勇冠乔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勇冠乔迪公司”),经本公司查询发现勇冠乔迪公司不生产*.*%茶黄液。事实依据:(一)中标单位涉嫌虚假投标的核心事实。*.企业标准无备案。截至项目开标时间(****年*月**日*时),投诉人通过“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址:****://***.****.***.**/)查询,勇冠乔迪公司公示的企业标准中,无任何与“*.*%茶黄液”相关的产品标准备案记录,无法证明其具备该产品的生产技术依据。在本单位提出质疑后勇冠乔迪公司在****年**月**日**时**分**秒上传企业标准(后附上传时间截图)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里的内容可以随意填写,时间不具有参考意义,但上传公开时间是不可随意修改的,河南勇冠乔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公司质疑后上传*.*%茶黄液企业标准这一行为恰恰反应了该公司不生产*.*%茶黄液。*.企业实际无此产品:投诉人通过访问勇冠乔迪公司官方网站(网址:*****://********.***/********,未查询到“*.*%茶黄液”产品信息:后拨打其官网公开联系电话(号码:************/***********),向其业务人员资询确认,该公司明确表示未生产及销售“*.*%茶黄液”产品,与该公司投标文件中“具备*.*%茶黄液供货能力”的表述严重不符。本次审查主要采取书面审查与调查取证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针对投诉人所反映的成交供应商企业标准备案问题,经查,根据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年*月**日发布的《警示》,“按照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统一部署,国家已于****年全面取消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同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明确“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此外,《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也规定,企业应当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前,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鼓励企业通过国家统一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
关于投诉所指成交供应商不存在“*.*%茶黄液”产品的问题,经核查,河南勇冠乔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已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商。该业务人员李闪闪(对外自称“勇冠植轻松农药厂家业务人员”)实为河南植轻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另据河南勇冠乔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植轻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河南勇冠乔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授权河南植轻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茶黄液”产品。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涡阳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