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拉萨-2025-09-22 00:00:00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拉萨数字经济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北京大道以东、***路以北拉萨数产大厦
被投诉人:某部物资采购站
****年*月*日,我部立项调查投诉人对某部物资采购站组织的“设施器材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投诉,现作出处理决定。
一、投诉问题
投诉人投诉事项主要为:*.投诉人对本项目的业绩部分评审存在较大疑义,认为本公司业绩并未得到客观评审与正确的业绩得分。*.投诉人进行质疑过后,得到被投诉人书面回复“因招标文件中未明确**设施器材同类产品的认定标准,所以此项评分按所投产品(同品牌同型号)进行评分,你公司在投标文件提供的销售合同中没有与所投产品同品牌同型号的销售业绩,此项未得分”,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回复无任何依据,应不予认可。
二、调查事实及认定
有关投诉事项经调查:一是招标文件商务评审表中产品业绩第*条明确“以投标供应商的所投产品(同品牌同型号)或同类产品销售合同和不低于合同金额**%的相关银行收款进账凭证复印件为准”。说明中第*条明确“所投产品和同类产品只能选择其中一类,同类产品应当明确认定标准,由采购机构编制采购文件时一并确定”。因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同类产品的认定标准,评审专家统一认定为无法按照同类产品销售合同计算业绩,只能按与所投产品同品牌同型号的产品销售合同计算业绩。
二是本项目评审专家和复核专家对评审标准及评审结果均出具了一致意见,且复核专家对评审专家的业绩打分无异议。
综上所述,关于业绩得分评审标准在招标文件中有明确条款规定,不存在修改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投诉人所投产品虽然属于**设施器材,但因招标文件中未明确同类产品认定的具体标准,因此其业绩无法得分。
三、处理决定
综合以上对投诉事实的认定,根据军队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拉萨数字经济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某部物资采购站组织的“设施器材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投诉问题不成立。
如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投诉人可以自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某部申请复议,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