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善财执法〔2025〕1号)
2025-09-22
浙江/嘉兴 质疑投诉
嘉善县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善财执法〔2025〕1号)
浙江/嘉兴-2025-09-22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嘉善新城中心学校教学专用仪器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杭州磊强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白杨街道**号大街***号*幢*层****

被投诉人:嘉善县泗洲中学

地址:嘉善县罗星街道环西南路***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杭州磊强科技有限公司对嘉善新城中心学校教学专用仪器采购项目【编号:***********(*)】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提出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经补正后的投诉书,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于****年*月*日起正式受理。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本次采购需求的文件清单及技术要求的有关产品指向具体品牌产品,构成对更多符合采购需求的品牌产品歧视与限制,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投诉人称“经充分市场调研及咨询专业版权法律顾问,并经查询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等官方权威平台和运用天眼查等第三方客观工具进行查询”经调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具体内容或功能参数,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四百八十八号)明确“天眼查”非工商信息官方查询平台,不具有公信力,通过其查询的信息不能作为有效证据,截至本机关做出投诉处理决定,投诉人未能提供进一步证明材料来进行充分论证技术参数指向上海锡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特定产品。
被投诉人在答辩环节,充分阐述了本项目“教学课堂管理系统、学业评价管理系统、实验教学*学生端管理系统、** 智能赋分系统、实验操作*校级教务管理系统、视频管理系统、流媒体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智能考评系统”)”采购需求、评审因素设定的过程。首先,是依据国务院《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要求“在中小学阶段设置人工智能相关课程”,学校作为嘉善县教育的重点单位,需率先构建“**启蒙(初中)一算法实践(高中)一项目孵化(贯通培养)”的阶梯式培养体系的战略定位及政策依据;其次,说明了“智能考评系统”技术参数是参考近三年多个实际同类招标的案例,结合参加历届“中国教育装备展示会”参观所收集的厂家宣传资料以及结合学校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再次,“智能考评系统”最终技术参数在通过前期市场对比,至少有三个品牌能满足需求,并提供了对比材料(如:上海锡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诚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良教实业有限公司均有相关产品能满足技术要求)。另外,采购文件中也并未明确要求提供特定的品牌、专利、商标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第九条规定,“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产品是否构成有效竞争,不能仅仅依据技术参数满足程度来判断,而应充分考虑技术性能、市场价格等技术参数和商务条件的差异,需要设置合理的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从而实现质优价优的目标。投诉人在质疑和投诉阶段,均未提供其拟投标产品及商务技术条件等信息。质疑答复阶段,被投诉人已对前述技术参数设置的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根据投诉处理阶段双方举证情况(采购人开展采购需求调查战略定位、政策依据、技术参数来源及相关厂商品牌等,投诉人未提供投诉事项相关具体有效证据材料,仅凭“镶黄旗综合高级中学理化生实验室采购项目、盐城市市直理化生实验操作考试标准化考场考试服务项目”的技术参数对比,及中标结果来反推技术参数具有指向性),事实依据不充分,因此对投诉人的此项主张不予支持,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本项目政府采购文件评分标准技术分的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且没有准确细化量化。本项目为货物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价格分**分、技术商务资信分**分,其中客观分**分、主观分**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投诉人对嘉善新城中心学校教学专用仪器采购项目(编号:***********(*))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提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嘉善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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