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焦作-2025-09-20 00:00:00
焦作高新区碧莲路等三条路排水管道提升改造项目(一标段)中标结果公示
智博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焦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服务中心委托,就焦作高新区碧莲路等三条路排水管道提升改造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按规定程序进行了开标、评标、中标候选人的核查、定标会议,现将本项目中标结果公示如下:
一、项目名称:焦作高新区碧莲路等三条路排水管道提升改造项目
二、投资项目统一代码:************************
三、采购编号:焦高招标采购******** 项目编号:**********
四、中标候选人公示日期及媒介
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于****年**月**日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焦作市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焦作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网站上发布。公示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公示期内未收到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异议或投诉。
五、定标方式: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
六、评标信息
*.评标日期:****年**月**日
*.评标地点: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二室
*.评标委员会成员:李刚山(组长)、于波、李军、郭敏、王小利、岳华(招标人代表)、王晓娜(招标人代表)
七、定标信息
*.中标候选人核查
(*)核查时间:****年**月**日**时**分
(*)核查地点:焦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服务中心四楼会议室
(*)核查结果:
通过核查的中标候选人名称如下(下列顺序不代表排名):
河南亿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地天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隆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金磐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泰源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五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盛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韶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泰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中原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定标时间:****年**月**日**时**分
*.定标地点: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标室
*.定标方法:票决法
*.定标委员会成员:桑景杰、李华兴、靳金衡、王泽祥、楚艳强(专家)
*.推荐中标人的得票情况以及推荐理由:
中标候选人 | 河南亿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河南地天建设有限公司 | 河南隆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河南金磐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泰源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票数(票) | * | * | * | * | * |
中标候选人 | 河南五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 河南盛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韶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河南泰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河南中原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票数(票) | * | * | * | * | * |
推荐中标人及理由 | 推荐中标人:河南五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推荐理由:综合实力强,施工组织设计科学合理、可行性强。 |
*.定标结果:
中标人:河南五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中标价:*******.**元
项目经理:崔国会
证书名称和注册编号: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豫****************
计划工期:***日历天
质量要求: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合格
资格条件: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八、中标结果公示媒介及公示期
本次中标结果公示同时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焦作市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焦作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网站上发布。
公示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九、异议和投诉渠道
投标人对本项目中标结果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书面材料须有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向招标人提出,逾期不再受理。对异议答复不满意的,请在公示之日起**日内(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内),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号令)规定向监督部门提出。
十、联系方式
招 标 人:焦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服务中心
地 址:焦作市示范区中纬路**号斯达工业园区*号楼*区
联 系 人(受理异议人):许智超
电 话:************
代理机构:智博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郑州市西三环与北三环交叉口国家大学科技园(东区)**号楼*座*层
联系人:黄天鹏、刘莎、刘勇琪、李志强、吴金华、徐远中、司红卫
电 话:*************
邮 箱:**********@***.***
十一、监督部门
焦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乡建设服务中心 电话:************
焦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科 电话:************
焦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服务中心
智博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年**月**日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的公告信息以其法定媒体发布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