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中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投诉人:绍兴中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城东秀水苑桃李阁*幢***室

被投诉人*: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仓前街道办事处

机构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向往街****号乐富海邦园**幢

被投诉人*:浙江质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南湖大厦*幢****室

中标供应商:杭州君臻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奥奕康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联合体)

牵头供应商杭州君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临平区崇贤街道运河路***号*幢***室

投诉人绍兴中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对****年度仓前中学运动场所塑胶面层采购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绍兴中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该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商务技术分设置**分,报价分 **分,并采用明标形式。是操作单位为了谋取中标,特定设置上去的,有明显的倾向性。投诉事项*:该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表明“类似项目实施业绩一览表:投标人自****年*月*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承接过类似项目的,每提供一个得*分,最多得*分;投标文件中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不提供不得分”其投标人特定的行业业绩来加分设置门槛,限制潜在的投标人,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四)、(八)及政府采购三原则(*),应取消。投诉事项*:该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中设置的“混合型跑道塑胶面层”物理机械性能指标及化学性能指标、“硅**球场面层”物理机械性能指标及化学性能指标以及在第四部分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表明提供上述指标相关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具备***国家计量认证)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分条件内容违法,其限制潜在的投标人,该检测报告、性能指标不能代表该项目实地取样的混合型塑胶面层、硅**面层材料的检测数据,与招标文件质量要求实际检测无关,与竣工验收实际检测无关,设置该检测报告、性能指标,纯粹是为操作中标非法设定,在未开标之前就确定中标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三)(六)(八)及政府采购三原则,应取消。投诉事项*:该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前附表中明确用样品评分,内容违法。用样品作为评分条件来加分设置门槛,限制潜在的投标人,这些样品不能代表该项目实地取样的混合型塑胶面层、硅**面层材料的检测数据,与招标文件质量要求实际检测无关,与竣工验收实际检测无关,况且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中对该项目的材料进场、取样检测等要求已做出明确规定,设置样品评分,纯粹是为操作加分非法设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三)(六)(八)第六十八条(九)及政府采购三原则,应取消。投诉事项*:投诉人在*月**日对该项目招标文件提出质疑,指出该招标文件设置商务技术分 **分、特定的行业业绩、个别操作单位特有的检测报告、性能指标、样品作为评分及加分条件,限制潜在的投标人,在未开标之前就确定中标单位,存在恶意操作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及政府采购三原则。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在该项目质疑的情况下,*月*日擅自开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五十三条(二)规定。投诉事项*:高价中标,造成国家财政资金重大损失。该项目中标价 ******* 元(最高限价:*******元),与近期开标的同类型工程项目数据对比计算,该项目是高价中标,直接造成国家财政资金损失约***万。投诉事项*:异常的低价报价,恶意围标、串标。该项目开标投标单位只有**家,其中一家:杭州嘉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报价******* 元,是在最高限价的基础上,下降了**.*%(成本价都不要了),是异常的低价报价,其目的是配合中标单位中标,存在恶意围标、串标、哄抬投标价格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一)。投诉请求:要求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依法中止该项目招标,追究采购人、代理机构及投标单位相关操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被投诉人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仓前街道办事处未作书面投诉答复。

被投诉人浙江质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辩称:我单位并未收到绍兴中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对****年度仓前中学运动场所塑胶面层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质疑函,且投诉书中绍兴中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对****年度仓前中学运动场所塑胶面层采购项目的质疑内容与我单位在****年**月**日收到的绍兴中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对****年仓前小学室外田径场塑胶跑道翻新货物采购项目的质疑内容基本一致,我单位于****年**月**日已经答复且要求绍兴中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补齐资料,但绍兴中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并未补齐。****年**月**日收到绍兴中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对结果的质疑函,我单位于****年**月**日已答复,并在答复中说明未收到绍兴中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对****年度仓前中学运动场所塑胶面层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质疑函,且要求绍兴中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对结果质疑事项的事实依据材料,但绍兴中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并未提供。*、以上投诉答复内容的证明材料详见附件。

中标供应商杭州君臻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奥奕康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联合体)未作书面投诉答复。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编号:*************),****年*月**日发布采购公告,采购预算金额、最高限价均为*******元,*月*日 **:** 开标,共有投诉人绍兴中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等**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同日发布结果公告,杭州君臻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奥奕康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联合体)为中标供应商,其投标报价为*******元。*月**日,发布项目合同公告。

二、投诉人于****年*月*日对该项目中标结果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关于****年度仓前中学运动场所塑胶面层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结果的质疑函》,并于****年*月*日出具《质疑回复函》,于****年*月*日送达至投诉人,但被投诉人*出具的《质疑函回复》中显示的质疑项目名称为“****年度仓前小学室外田径场塑胶跑道翻新货物采购项目”,实质回复内容与《关于****年度仓前中学运动场所塑胶面层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结果的质疑函》中的质疑事项可予以对应。

三、关于投诉人是否就本项目招标文件提出过质疑:被投诉人*投诉答复函中予以明确否认;投诉人自诉于****年*月**日对本项目招标文件提出过质疑,与投诉人补充提交的邮寄凭证显示日期(****年*月**日、****年*月*日)不符。

四、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最高投标限价为:*******元。其中:

*)招标文件商务技术分**分、报价分**分,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前附表中显示“类似项目实施业绩一览表:投标人自****年*月*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承接过类似项目的,每提供一个得*分,最多得*分”,其未限定“特定行政区域”(如仅限定杭州市内项目)或“特定行业”(如仅限定教育系统项目),仅要求“运动场所塑胶面层相关项目”,属于与采购需求(学校运动场所塑胶翻新)直接相关的业绩要求。

*)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中设置的“混合型跑道塑胶面层”物理机械性能指标及化学性能指标、“硅**球场面层”物理机械性能指标及化学性能指标以及在第四部分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表明提供上述指标相关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具备***国家计量认证)出具的检测报告,其作为采购需求及评分条件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样品作为评分指标,通过对本项目的调查及了解,本项目为塑胶面层采购,其“工艺质量、外观、气味”等指标需通过实物样品直观判断(书面描述无法完全体现),符合“特殊情况需提供样品”的情形;且招标文件已明确样品制作标准(****×****、厚度****/***)、评审方法(横向对比打分),评审标准公开透明。

五、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报告显示,该项目有包含投诉人在内的**家供应商通过了符合性审查。其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杭州嘉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要求其做澄清说明,投标人杭州嘉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澄清。

六、投诉调查处理期间,本机关就投诉人是否曾于****年*月**日向采购人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仓前街道办事处、采购代理机构浙江质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就本项目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相关事项向其发送《调查询问函》。投诉人未作书面回复。

七、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本机关未发现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投标硬件等存在异常情况。

处理决定:

一、关于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投诉人提起投诉的前提条件之一为已依法进行质疑。依据投诉人提交的材料无法证明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出了关于招标文件的质疑。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本机关向投诉人发送《调查询问函》,投诉人仍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曾于****年*月**日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因此,投诉事项*、*、*、*未经依法质疑,不属于本次投诉受理范围。

二、关于投诉事项*:投诉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在开标前(****年*月*日)就招标文件向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送达了有效的质疑函。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亦申明未收到相关质疑材料。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按法定程序组织开标、评标,并无不当。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即使处于质疑处理阶段,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认为质疑对采购项目不产生实质影响的,仍可继续开展后续采购活动。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证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中标价合法性: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中标候选人需满足“投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评审得分最高”,价格仅为评审因素之一(占**分),而非唯一因素。中标价*******元未超过最高限价*******元,符合招标文件要求。*)“高价”对比合理性:投诉人提及的“瓶窑镇第二中学项目”“钱塘区金沙湖实验学校项目”等,与本项目在“建设规模、材质要求、工期要求”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具备直接可比性;且投诉人未提供证明本项目“高价”及“财政损失”的客观证据。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低价合理性审查:经调取《政府采购项目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已对杭州嘉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低价报价进行审查,要求该公司提交书面说明及成本证明材料;该公司提交的说明显示,其报价基于“原材料集中采购优惠、施工团队本地化降低成本”等合理理由,评标委员会复核后认为其报价未低于成本,未作无效投标处理,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围标串标证据核查:投诉人未提供证明杭州嘉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其他供应商存在“协商报价、约定中标人”等围标串标行为的有效证据;经核查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发现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报价规律波动等围标串标特征。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年度仓前中学运动场所塑胶面层采购项目(编号:*************)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投诉,投诉事项*、*、*、*超出已质疑事项范围,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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