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湖州-2025-08-08 00:00:00
| 索 引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成文日期: | ********** | |
| 文 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 内容概括: | 申请人:王某。被申请人: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申请人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年*月**日作出的浔市监告[****]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进行处理。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决定受理。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个工作日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材料。 | ||
| 索 引 号: |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
| 成文日期: | ************* |
| 文 号: | |
| 统一编号: |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有效性: | |
| 内容概括: |
湖南政复〔****〕***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申请人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年*月**日作出的浔市监告[****]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进行处理。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决定受理。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个工作日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材料。经对申请人的主张,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及在案证据等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年*月*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依法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的内容:“为了解法治政府建设,现公开:你机关****年进行习近平思想学习次数,时间和地点及人数、****年聘请法律顾问服务支出来源以及费用清单,采购招标等信息、****年现有法律顾问数量,顾
问基本薪资和电话及相应资格情况。”被申请人于****年*月**日签收,于****年*月**日作出浔市监告[****]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公开申请中的部分事项不予公开。申请人针对该公开答复内容不服,特提起此次复议。一、被申请人具有履行信息公开答复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具有根据其申请内容依法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二、针对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你机关****年进行习近平思想学习次数”,被申请人认为上述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作出不予公开答复,系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依申请公开和主动公开两种方式。经查,《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中称“………局党委每年安排法治政府建设专题会议、局领导班子听取法治工作专题汇报各*次,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专题学习*次………”上述报告已经明确公开****年被申请人单位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次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途径和方式,但被申请人依旧认为申请人所申请的“****年进行习近平思想学习次数”不属于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认定事实不清。二、申请人申请公开“****年现有法律顾问数量,顾问基本薪资和电话及相应资格情况”。被申请人答复为:“我局现有法律顾问单位为一家”明显未针对申请人所申请的事项进行答复,被申请人答非所问,实则为未进行答复。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答复不予公开《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及未答复“****年现有法律顾问数量,顾问基本薪资和电话及相应资格情况”,明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复议机关依法审理。
为证明其主张,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其邮寄凭证;飞洛印·数据确认函;截图打印件;浔市监告[****]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案涉信息公开答复书的作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一)关于答复期限及程序。****年*月**日,答复人收到申请人以邮寄方式送达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份,所载申请内容为“为了解法治政府建设,现公开:你机关****年进行习近平思想学习次数,时间和地点及人数、****年聘请法律顾问服务支出来源以及费用清单,采购招标等信息、****年现有法律顾问数量,顾问基本薪资和电话及相应资格情况。”随即,答复人针对上述申请内容进行了区分甄别和检索,于****年*月**日作出浔市监告[****]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就具体申请事项分别进行了答复及理由的说明,并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及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个工作日。”之规定,答复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程序合法。(二)关于答复内容。通过对申请人所要求公开的信息名称及其他特征性描述分析,申请内容可区分为“你机关****年进行习近平思想学习次数,时间和地点及人数”“****年聘请法律顾问服务支出来源以及费用清单,采购招标等信息”及“****年现有法律顾问数量,顾问基本薪资和电话及相应资格情况”三项。*.针对“答复人****年进行习近平思想学习次数,时间和地点及人数”信息的答复及理由。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之规定,即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应当以该信息系属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为限,而非指由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全部行为(所形成的信息),对于不属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为目的或其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无论是否已经主动公示,均不影响对该信息性质的判断。根据中共湖州市南浔区委办公室、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答复人的主要职责共计**个大类,与开展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学习关联度较高的系其中的第(一)项“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的相关规划计划和政策制度。”然而,根据该项表述可知,以贯彻、执行国家政策为目的,拟定、实施相关规划计划和制度才是答复人的职责。同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年)》文件精神第十条(三十二)项所述“各级党委和政府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法治政府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可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是行政机关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意识的要求,所学习的内容是法治政府建设的指导思想而非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本身。答复人组织开展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学习,目的在于提升全体工作人员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意识,是为了更好履行行政职责而贯彻法治政府建设指导思想的内部管理行为,所涉及的学习的次数,时间和地点及人数等信息亦然。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之规定,有权决定不予公开。*.针对“****年聘请法律顾问服务支出来源以及费用清单,采购招标等信息”信息的答复和理由。答复人****年聘请法律顾问服务支出来源为浙江省财政拨款支出中的公共经费项目支出,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年版)的通知》(浙财采监[****]**号)的要求,法律顾问服务并未被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根据该《通知》中“三、分散限额采购标准 货物服务类项目:省级、杭州市本级(不含市辖区)及宁波市本级(不含市辖区)***万元,市级(杭州市本级、宁波市本级除外)**万元,县级**万元”,由于答复人****年聘请法律顾问服务未达到**万元标准,故未进行公开招标。根据该《通知》的要求对项目采购(货物服务**万、工程**万)以上的采购项目,提前**天进行采购意向公开,意向公开期间向财政部门提交采购需求文件(采购文件)进行备查。由于答复人****年聘请法律顾问服务费用未达到**万元标准,故答复人经检索后告知申请人所申请的费用清单,采购招标等信息不存在。*.针对“****年现有法律顾问数量,顾问基本薪资和电话及相应资格情况”信息的答复和理由。根据答复人与律师事务所签署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的约定,由该所部分律师组成的律师团队(具体人员根据不同服务类型调整)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律师。故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责任主体为律师事务所,具体顾问事务工作则由该所灵活指派执业律师共同负责完成,而并非固定为某一名或若干名法律顾问律师。截至案涉信息公开答复作出时,《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参与提供服务的律师未经统计、汇总(该信息须由答复人对****年度内已经处理完结或尚处处理过程中所参与服务的具体律师进行收集、加工、汇总,一般由提供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不时或于《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届满前以《年度工作报告》形式提交答复人备查)。此外,答复人年现有法律顾问的基本薪资(无论是法律服务本身还是具体到某位律师的劳动报酬)、电话及相应资格情况在性质上属于平等主体之间对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约定,并非行政机关作为管理社会的行政主体在履职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不属于《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指的政府信息,故答复人未予公开并向申请人如实作出了说明并未侵害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知情权。
综上所述,答复人所做出的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恳请贵局在进一步审查在案证据的基础上,维持答复人的行政行为。
为证明其主张,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及其邮寄凭证;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室字〔****〕**号《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京律湖顾字****第**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浙财采监[****]**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年版)的通知》; 情况说明;检索记录截图;浔市监告[****]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其邮寄凭证等。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称,其为了解法治政府建设,申请公开被申请人****年进行习近平思想学习次数、时间和地点及人数;****年聘请法律顾问服务支出来源以及费用清单、采购招标等信息;****年现有法律顾问数量,顾问基本薪资和电话及相应资格情况。****年*月**日,被申请人收到上述申请。****年*月**日,被申请人用“法律、清单、费用清单”作为关键字,在预算一体化系统进行费用清单查询,查阅记账凭证,均未查到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年聘用法律顾问服务费用清单”。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浔市监告[****]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一、关于你申请公开我局****年进行习近平思想学习次数、时间和地点及人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之规定,****年我局就习近平思想学习次数、时间和地点及人数均不属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范畴。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二、关于你申请公开的****年我局聘请法律顾问服务支出来源以及费用清单,采购招标等信息。经查,我局****年聘请法律顾问服务支出来源为浙江省财政拨款支出中的公共经费项目支出。同时,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年版)的通知》(浙财采监[****]**号)(下称‘《通知》’)的要求,法律顾问服务并未被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根据该《通知》中‘三、分散限额采购标准 货物服务类项目:省级、杭州市本级(不含市辖区)及宁波市本级(不含市辖区)***万元,市级(杭州市本级、宁波市本级除外)**万元,县级**万元’,由于我局****年聘请法律顾问服务未达到**万元标准,故未进行公开招标。根据《通知》,对项目采购(货物服务**万、工程**万)以上的采购项目,提前**天进行采购意向公开,意向公开期间向财政部门提交采购需求文件(采购文件)进行备查。经检索,由于我局****年聘请法律顾问服务费用未达到**万元标准,故你申请的费用清单、采购招标等信息不存在。三、关于你申请公开的****年现有法律顾问数量,顾问基本薪资和电话及相应资格情况。截至本信息公开答复作出时,我局现有法律顾问单位为一家,主体为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其中,对于法律顾问基本薪资和电话及相应资格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之规定,法律顾问基本薪资和电话及相应资格情况涉及上述服务供应商所指派的服务团队工作信息,需我局进一步收集、加工、汇总,亦非我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范畴,故决定不予公开。”****年*月**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于次日签收。
另查明,被申请人与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签订京衡湖顾字****第**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聘请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指派两位律师担任被申请人的常年法律顾问,除此之外,在必要时该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及助理亦可完成法律服务工作。除常规法律服务外,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提供该合同约定的涉诉法律事务,会另行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并协商相应收费。该合同履行期内,被申请人存在行政诉讼案件,委托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并签署了书面代理合同,但基于部分案件仍处于司法程序中,*********年度的法律服务费用尚未结算、给付完毕。
再查明,《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中称“局党委每年安排法治政府建设专题会议、局领导班子听取法治工作专题汇报各*次,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专题学习*次。”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其邮寄凭证;室字〔****〕**号《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京律湖顾字****第**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情况说明;检索记录截图;浔市监告[****]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其邮寄凭证;浙财采监[****]**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年版)的通知》;飞洛印·数据确认函;截图打印件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浔市监告[****]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被申请人于****年*月**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年*月**日作出浔市监告[****]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年*月**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法定时限要求,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本机关认为,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作为管理社会的行政主体在履职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关于“被申请人****年习近平思想学习次数,时间和地点及人数”是否应该公开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是行政机关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意识的要求,所学习的内容是法治政府建设的指导思想而非为了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本身,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告知不予公开,并无不当。但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进行说理存在不当,本机关予以指正。关于“****年聘请法律顾问服务支出来源以及费用清单,采购招标等信息”是否应该公开问题。聘请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属于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但并未被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年被申请人聘请法律顾问服务的支出来源为浙江省财政拨款支出中的公共经费项目支出,但该项费用支出未达到**万元标准,依法不需要进行公开招标。被申请人通过检索关键字、翻阅财务档案的方式,亦未检索到费用清单。据此,被申请人在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中告知申请人****年聘请法律顾问服务支出来源为浙江省财政拨款支出中的公共经费项目支出,相应的费用清单、采购招标等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关于“被申请人****年现有法律顾问数量,顾问基本薪资和电话及相应资格情况”是否应该公开问题。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该项信息,属于被申请人与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作为平等主体之间对民事法律关系的约定,并非行政机关作为管理社会的行政主体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依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范畴。至于,被申请人基于其与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签订京衡湖顾字****第**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在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中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现有法律顾问单位一家,并无不妥。对于法律顾问基本薪资和电话及相应资格情况,被申请人在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中已经告知了申请人该信息并非是其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范畴,故决定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该结论并无不当,但被申请人在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进行说明说理存在不当,本机关予以指正。
综上,被申请人的答复虽略有不当,但已向申请人如实作出了说明,并未侵害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浔市监告[****]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