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09-19
四川/雅安 质疑投诉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川/雅安-2025-09-19 00:00:00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单位: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 **:** 浏览次数: 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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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年*月**日对你公司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质疑答复一事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四川和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质疑人)于****年*月**日通过邮政***向你公司邮寄出书面的质疑函件,你公司于****年*月**日收到质疑函,截至****年*月*日,质疑人未收到你公司的书面答复。以上事实有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官网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之规定,因你公司于****年*月**日收到《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积极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显著轻微,且系初次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同时依据《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五张清单》(川财规〔****〕**号)中《不予(免予)处罚清单》的“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询问、质疑答复时限后,**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的;”不予或免予处罚的规定,本机关于****年*月*日向你公司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天财采告〔****〕*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现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学习,强化内部管理,严格履行自身职责,在法定时限内依法答复质疑人的质疑、询问等。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天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天全县财政局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天全县城厢镇向阳路*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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