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2025-09-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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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出租持有的房屋,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本次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我方所提交的房屋出租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房屋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交易指引》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 *、我方承诺,出租房屋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除本申请书披露外,不存在其他优先权人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 *、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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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杭州市仁和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北港区部分房屋、堆场、仓库、泊位及设备*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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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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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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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底价 |
*******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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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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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叶小姐、施先生 |
联系电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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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杭州市上城区泛海国际***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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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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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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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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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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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面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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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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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租日 |
实际交付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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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租期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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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支付要求 |
一年一付 先付后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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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调整方式 |
第二年起每年租金在上一年度租金的基础上递增*%,直至租赁期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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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首年租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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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详见《出租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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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用途要求 |
仅限于从事件杂货、散货(渣土除外)的装卸仓储服务,散货作业条件由租赁单位自行改造。不得经营渣土、危化品等相关业务,不得擅自开展经营贸易、金融抵押、融资等其他业务,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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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详见《出租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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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出租合同》及其附件;并在《出租合同》及其附件签署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承租方需自行办理营业执照、港口经营许可证等满足自身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所有证照。承租方对办理相关证照的手续和材料已经充分了解,如承租方无法办理相关证件的,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和损失,与出租方无涉。 (*)如出租方需要对租赁区域自用或进行开发利用等,出租方可提前*个月书面通知承租方解除《出租合同》,承租方无条件清场,出租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承租方承诺不向出租方主张赔偿金、补偿金、违约金等任何损失。 (*)承租方如需对租赁区域进行装修或改造、增加他物的,应当事先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费用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应当将施工计划、施工图纸等相关资料提交给出租方备案,施工过程中如发生事故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责任。如对房屋、场地、设备等造成损害的,由承租方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出租合同》终止后,承租方装修、改造、增设的不可移动部分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吊机等设备的维修、综合受理(指为设备设施正常运行中的损耗、检修、检验等)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如果因承租方人为造成损坏或违章作业造成的损坏,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 (*)承租方负责使用期间码头维护管理工作,做好泊位港池的清淤工作,爱护设施,配合、协助出租方做好行业主管部门对港区的检查工作,维护港区的秩序和安全,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承租方必须服从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管理,确保作业安全、用电安全、消防安全、生产安全及治安安全,承担作业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租赁区域内的全部安全责任。租赁期间若在租赁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对第三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失,承租方应承担一切责任。 (*)承租方不得将租赁场地的全部或部分,进行任何形式的转租,不得将租赁场地的全部或部分允许任何第三方使用;不得擅自在租赁标的上设立抵押担保等任何权利限制。否则出租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承租方应当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 (**)承租方承诺在****年度无重大安全事故。 (**)出租方与承租方权利义务具体以出租方提供的《出租合同》(样本)为准。 *、租赁标的的交接: (*)承租方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由出租方负责按约定向承租方交付租赁标的。具体如下: ①原承租人获得租赁标的的,签订《出租合同》,并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即视作出租方已完成租赁标的的交付。 ②原承租人未获得租赁标的的,出租方负责清退原承租人后,将租赁标的交付给承租方。承租方应理解出租方在清退原承租人工作方面的复杂性,若原承租人的清退时间或租赁标的清退时间难以确定而导致租赁标的延迟交付的,不视为出租方违约。承租方应同意无条件等待出租方清退原承租人,直至交付止,同时不提出任何附加条件或要求修改已签订的《出租合同》。实际交付时,承租方和出租方补签移交确认书(若有),明确租期起始时间。租赁期以移交确认书上确定的交付日起算,即出租方未能在约定起租日前交付租赁标的的,以实际交付之日起算租赁期限。 承租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自愿清退租赁标的的原承租人的,出租方可给予协助。在租赁场地的清退过程中,承租方提出的任何附加条件或要求修改已签订的《出租合同》时,出租方不予同意。 (*)若承租方逾期付款的,出租方有权延期交付租赁标的,但租期不作顺延。 *、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首年*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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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资格条件 |
*、意向承租方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年以上的法人,证载注册资本为****万元以上,且经营范围内容包含货物装卸和仓储服务[执行标准:意向承租方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不低于****万元且截止至信息披露结束日成立*年以上,营执照证载经营范围包含货物装卸和仓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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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勘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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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个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标的物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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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吴暐劼 |
联系电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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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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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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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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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式 |
*、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出租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的; (*)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出租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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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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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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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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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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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时至**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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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时报价周期 |
*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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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专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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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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