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州市教育局滦州市教育局所需多媒体设备询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5-09-18
河北/石家庄 质疑投诉
滦州市教育局滦州市教育局所需多媒体设备询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河北/石家庄-2025-09-18 00:00:00
滦州市教育局滦州市教育局所需多媒体设备询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 **********
一、项目编号: ******************
二、项目名称: 滦州市教育局所需多媒体设备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北潮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新乐市京新大街新乐驾校北行***米
被投诉人:滦州市教育局
地址:滦州市文兴道**号
被投诉人:滦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滦州市惠民西道*号
相关供应商:河北肥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石家庄经济开发区开发大街*号
四、基本情况
“滦州市教育局所需多媒体设备”项目于****年*月**日发布中标公告,****年*月**日,河北潮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滦州市教育局提出质疑。****年*月*日,河北潮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因对质疑答复不满,以邮寄的形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年*月*日本机关收到投诉材料后,对投诉材料审核后正式受理。
本机关受理后,通知该项目暂停。调取并查阅了该项目的相关材料,经核查:投诉人在其投标文件中未完全响应招标文件,未通过资格审查,即投诉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未进入实质性评审阶段,在资格审查阶段即被认定为不符合。因此,无论后续的采购结果如何,均不会对投诉人的权益造成损害。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号令)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因此,投诉人不具备该项目的质疑和投诉资格。
上述事实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资料等证据证明。

在本项目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存在未公平公正客观的履行职责的情形。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该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个月内,向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文件编号
滦财采投【****】**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

执法机关名称: 滦州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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