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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康养职业大学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2025年度体检项目质疑公示
2025-09-16
贵州/贵阳 变更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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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康养职业大学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2025年度体检项目质疑公示
贵州/贵阳-2025-09-16 00:00:00
贵州/贵阳-2025-09-16 00:00:00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贵阳康养职业大学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年度体检项目
品目编号:********************品目名称:贵阳康养职业大学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年度体检项目
采购代理: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贵州退休医师医院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兴关路**号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采购公告及文件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质疑事项
我方依法对《招标文件》(项目编号:***************)中第三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第二节“评分标准”中“客观分”部分以下条款提出质疑:
*. “人员配备”条款(第**页)中关于执业地点与投标单位一致的要求;
*. “设施设备”条款(第**页)中要求配备***设备;
*. “特色服务”条款(第**页)中要求服务场所具备诊断和治疗技术支撑。
事实依据:具体质疑内容及理由 一、关于“人员配备”条款 招标文件第**页规定: “证书工作(任职)单位或执业地点须为该供应商单位,如证书无注明所属单位或注明为其他单位须再提供供应商为其缴纳的****年任意*个月社保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该要求不合理限制医师多点执业,与国家鼓励医师流动的政策相悖(国卫医发〔****〕**号)。许多优秀医师为多点执业或退休返聘,其执业单位与投标单位不完全一致,但仍可提供合规服务。建议修改为:提供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在职社保证明或退休返聘合同,以更公平地评估投标人真实服务能力。 二、关于“设施设备”条款 招标文件第**页规定: “配备*台***(数字减影血管造影)得*分。” ***设备属于介入诊疗设备,非常规体检所需,通常仅大型综合医院才会配备。该要求明显超出本项目“健康体检”的服务范围,具有明显的排他性,限制和排斥了绝大多数专业体检机构及中小型医院参与竞争,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三、关于“特色服务”条款评分条款(第*项) 招标文件第**页规定: “建立绿色就医通道,对发现重大阳性体征的体检者,服务场所可提供诊断和治疗的相关技术做支撑的得*分。” 该条款要求投标人自身具备“诊断和治疗的相关技术做支撑”,实质上将潜在投标供应商限定为具备体检+治疗的大型医院,而非专业的健康体检机构,该项目到底需要体检还是治疗?中小型医院或体检机构可通过合作协议实现绿色转诊,但不应被强制要求自身具备诊疗功能。该条款明显排斥了专业体检机构及中小型医院的参与,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 综上所述,上述评分条款设置不合理,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严重限制了中小型医院及专业体检机构的公平参与,涉嫌违反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原则和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法律依据:具体质疑内容及理由 一、关于“人员配备”条款 招标文件第**页规定: “证书工作(任职)单位或执业地点须为该供应商单位,如证书无注明所属单位或注明为其他单位须再提供供应商为其缴纳的****年任意*个月社保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该要求不合理限制医师多点执业,与国家鼓励医师流动的政策相悖(国卫医发〔****〕**号)。许多优秀医师为多点执业或退休返聘,其执业单位与投标单位不完全一致,但仍可提供合规服务。建议修改为:提供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在职社保证明或退休返聘合同,以更公平地评估投标人真实服务能力。 二、关于“设施设备”条款 招标文件第**页规定: “配备*台***(数字减影血管造影)得*分。” ***设备属于介入诊疗设备,非常规体检所需,通常仅大型综合医院才会配备。该要求明显超出本项目“健康体检”的服务范围,具有明显的排他性,限制和排斥了绝大多数专业体检机构及中小型医院参与竞争,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三、关于“特色服务”条款评分条款(第*项) 招标文件第**页规定: “建立绿色就医通道,对发现重大阳性体征的体检者,服务场所可提供诊断和治疗的相关技术做支撑的得*分。” 该条款要求投标人自身具备“诊断和治疗的相关技术做支撑”,实质上将潜在投标供应商限定为具备体检+治疗的大型医院,而非专业的健康体检机构,该项目到底需要体检还是治疗?中小型医院或体检机构可通过合作协议实现绿色转诊,但不应被强制要求自身具备诊疗功能。该条款明显排斥了专业体检机构及中小型医院的参与,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 综上所述,上述评分条款设置不合理,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严重限制了中小型医院及专业体检机构的公平参与,涉嫌违反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原则和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事实依据:具体质疑内容及理由 一、关于“人员配备”条款 招标文件第**页规定: “证书工作(任职)单位或执业地点须为该供应商单位,如证书无注明所属单位或注明为其他单位须再提供供应商为其缴纳的****年任意*个月社保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该要求不合理限制医师多点执业,与国家鼓励医师流动的政策相悖(国卫医发〔****〕**号)。许多优秀医师为多点执业或退休返聘,其执业单位与投标单位不完全一致,但仍可提供合规服务。建议修改为:提供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在职社保证明或退休返聘合同,以更公平地评估投标人真实服务能力。 二、关于“设施设备”条款 招标文件第**页规定: “配备*台***(数字减影血管造影)得*分。” ***设备属于介入诊疗设备,非常规体检所需,通常仅大型综合医院才会配备。该要求明显超出本项目“健康体检”的服务范围,具有明显的排他性,限制和排斥了绝大多数专业体检机构及中小型医院参与竞争,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三、关于“特色服务”条款评分条款(第*项) 招标文件第**页规定: “建立绿色就医通道,对发现重大阳性体征的体检者,服务场所可提供诊断和治疗的相关技术做支撑的得*分。” 该条款要求投标人自身具备“诊断和治疗的相关技术做支撑”,实质上将潜在投标供应商限定为具备体检+治疗的大型医院,而非专业的健康体检机构,该项目到底需要体检还是治疗?中小型医院或体检机构可通过合作协议实现绿色转诊,但不应被强制要求自身具备诊疗功能。该条款明显排斥了专业体检机构及中小型医院的参与,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 综上所述,上述评分条款设置不合理,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严重限制了中小型医院及专业体检机构的公平参与,涉嫌违反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原则和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法律依据:具体质疑内容及理由 一、关于“人员配备”条款 招标文件第**页规定: “证书工作(任职)单位或执业地点须为该供应商单位,如证书无注明所属单位或注明为其他单位须再提供供应商为其缴纳的****年任意*个月社保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该要求不合理限制医师多点执业,与国家鼓励医师流动的政策相悖(国卫医发〔****〕**号)。许多优秀医师为多点执业或退休返聘,其执业单位与投标单位不完全一致,但仍可提供合规服务。建议修改为:提供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在职社保证明或退休返聘合同,以更公平地评估投标人真实服务能力。 二、关于“设施设备”条款 招标文件第**页规定: “配备*台***(数字减影血管造影)得*分。” ***设备属于介入诊疗设备,非常规体检所需,通常仅大型综合医院才会配备。该要求明显超出本项目“健康体检”的服务范围,具有明显的排他性,限制和排斥了绝大多数专业体检机构及中小型医院参与竞争,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三、关于“特色服务”条款评分条款(第*项) 招标文件第**页规定: “建立绿色就医通道,对发现重大阳性体征的体检者,服务场所可提供诊断和治疗的相关技术做支撑的得*分。” 该条款要求投标人自身具备“诊断和治疗的相关技术做支撑”,实质上将潜在投标供应商限定为具备体检+治疗的大型医院,而非专业的健康体检机构,该项目到底需要体检还是治疗?中小型医院或体检机构可通过合作协议实现绿色转诊,但不应被强制要求自身具备诊疗功能。该条款明显排斥了专业体检机构及中小型医院的参与,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 综上所述,上述评分条款设置不合理,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严重限制了中小型医院及专业体检机构的公平参与,涉嫌违反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原则和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请求:质疑请求
请求贵公司依法对上述条款进行审查,并作出如下处理:
*. 修改“人员配备”条款,允许提供社保证明或返聘合同作为人员劳动关系证明,不限制执业单位必须与投标人一致;
*. 删除“设施设备”条款中关于***设备的评分项;
*. 修改“特色服务”条款,允许通过其他适当的方式提供绿色通道服务,不要求投标人自身具备诊疗功能;
*. 重新发布更正公告,确保所有潜在投标人能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参与竞争;
*. 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以保证供应商有合理时间准备投标文件。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质疑一回复:该要求为确认投标单位与参与服务医师之间存在合法的用工关系,确保医师为投标单位提供本项目服务的合法性与稳定性,而非限制医师多点执业资格,不存在排斥竞争的情形。
质疑二回复:采购文件中已明确“为保证体检结果异常后续服务能力”,*** 设备虽主要用于介入诊疗,但在 “隐匿性血管狭窄、血管畸形” 等心脑血管隐患的筛查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如对有高血压、糖尿病等基础病的体检者,需通过 *** 明确血管病变程度)。为深入了解教职人员身体健康状况,尽可能尽早采取必要的干预措施,全面地筛查猝死高危因素,做好对教职人员的健康监护。因此未超出项目服务范围,故不存在排斥竞争的情形。
质疑三回复:采购文件要求为:“服务场所可提供诊断和治疗的相关技术做支撑”是为重大阳性体征的体检者“建立绿色就医通道”,本项目并未强调服务场所必须具备“诊断和治疗的相关技术做支撑”。故该条款不存在排斥了专业体检机构及中小型医院的参与,未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六、相关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