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花溪区黔陶乡省级农村综合性改革示范试点“和美·农家”避暑旅居项目投诉公示
2025-09-17
贵州/贵阳 质疑投诉
新闻资讯 花溪区黔陶乡省级农村综合性改革示范试点“和美·农家”避暑旅居项目投诉公示
贵州/贵阳-2025-09-17 00:00:00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花溪区黔陶乡省级农村综合性改革示范试点“和美·农家”避暑旅居项目
品目编号:********************品目名称:花溪区黔陶乡省级农村综合性改革示范试点“和美·农家”避暑旅居项目
采购代理:贵州普利华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二、投诉相关主体基本信息
投诉人:贵州北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名城世家*栋*单元***室
三、质疑基本情况
质疑时间:********** **:**:**.*答复时间:********** **:**:**.*
质疑事项:
*:项目经理存在在建项目
经我单位通过查询核实,中标单位拟派往本项目的项目经理(何登海),目前仍在(芦山镇****年朝阳社区易地搬迁安置点补短板项目)(项目编号:*****************)中担任项目经理职务,该项目中标(成交)公告发布于****年*月*日,工期为:签订合同后 ** 个月内完成施工。于****年*月**日签订合同,合同于****年*月**日公示。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信息造假,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我单位在对比中标单位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其他公开渠道获取的该单位信息时发现,其声明函中的关键信息存在明显不一致,涉嫌弄虚作假。 企业从业人员信息不符:中标单位在本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报的从业人员为(**人),资产总额为****.**万元;但通过(芦山镇****年朝阳社区易地搬迁安置点补短板项目)发布的中标公告附件里面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写的不一致,该单位从业人员为(***人),两者相差(**人),资产总额为****.**万元,两者相差(**.**万元);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节无效标条款”中第(九)款明确规定:“供应商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标处理。”
四、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 *:《回复函》关于 “中标单位项目经理何登海无在建项目” 的调查结论缺乏事实支撑,未提供有效变更证明,涉嫌包庇中标单位违规行为
(*)被投诉人未提供任何“项目经理变更”的有效证明材料: (*)原项目工期与投标截止时间存在冲突: (*)投诉人无法通过公开渠道核实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被投诉人未核实中标单位关键信息,损害投诉人公平竞争权利。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中标单位项目经理若未合法变更,即违反本规定)。
*:投诉事项 *:《回复函》关于 “中标单位《中小企业声明函》无信息造假” 的结论逻辑错误,未核查信息差异原因,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核心要求
(*)声明函关键信息差异明确,被投诉人未解释差异原因 (*)划型标准适用错误,混淆 “划型结果” 与 “声明函真实性” (*)被投诉人未履行核查义务: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对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进行 “审慎核查”。但被投诉人未要求中标单位提供从业人员社保缴纳记录、财务报表等佐证材料,仅依据中标单位单方陈述认定 “无造假”,核查程序流于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被投诉人未核实中标单位关键信息,损害投诉人公平竞争权利。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号)第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进行审慎核查。”;
*:投诉事项*:在花溪区黔陶乡省级农村综合性改革示范试点“和美・农家”避暑旅居项目的采购活动中,我司于 ****年*月**日 依法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截至目前,仍处于质疑期间,但我司发现采购人已在(****年*月**日)与中标单位签订了采购合同。
(*)质疑提出情况:我司于****年*月**日,通过在网上 向采购人提交了质疑函,质疑函中详细阐述了质疑事项及相关依据,采购人于 ****年*月**日 回复了该质疑函。 (*)合同签订情况:经我司查证,采购人于 ****年*月**日 与中标单位签订了关于花溪区黔陶乡省级农村综合性改革示范试点“和美・农家”避暑旅居项目 的采购合同。(贵州省政府采购网可查询合同签订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相关条款,如明确了质疑、投诉处理的流程及要求,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采购人在质疑期间应依法依规处理采购事宜等规定。
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撤销贵阳市花溪区黔陶布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贵州普利华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于 **** 年 ** 月 ** 日出具的《回复函》中关于 “质疑事项 *、* 均不成立” 的结论; *、依法认定中标单位贵州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 “项目经理何登海未合法变更在建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信息造假” 的违规行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响应文件按无效标处理; *、责令采购人在质疑尚未妥善处理完毕的情况下,就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此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责令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在本投诉处理完毕后 ** 个工作日内,重新组织本项目招标工作(或顺延至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 *、责令被投诉人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后 * 个工作日内,以电子形式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并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等官方平台公示,确保采购过程公开透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对中标单位贵州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限制其 *** 年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六、受理信息
投诉提交时间:********** **:**:**.*投诉最迟受理时间:********** **:**:**.*
投诉受理单位:贵阳市花溪区财政局
处理结果登记: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规定,该事项不影响本项目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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