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2025-08-25 00:00:00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安徽省草野家私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杨田镇工业园中园区
被投诉人:安徽正宏昌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金岗大道**号*幢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对台、桌类、椅凳类家具用具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月*日向我部提出投诉。投诉人提出*个投诉事项,我部于*月*日受理投诉并立项调查,现做出处理决定。
三、投诉事项及调查认定情况
投诉事项*:安徽正宏昌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宏昌”)不具备课桌椅生产设备和生产能力,且提供生产场地和正宏昌公司无任何关系,与标书文件地址不符。
投诉人认为,预中标人是一家生产钢制家具的生产厂家,其注册和生产地址在安徽省合肥市岗集镇,场地现场没有招标文件中要求的生产设备以及生产标的物鸭嘴边必须的后成型机器以及实木椅子的油漆房,提供的肥西生产地址和该公司无任何关系,为借用他人设备和场地。
调查发现:①经查看正宏昌公司营业执照,发现该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包括“家用、商业办公桌椅、学生课桌椅”等,业务范围不限于“钢制家具”。②现地查看生产场地,该场地位于肥西县****跟****省道交叉口,非正宏昌营业执照上的经营地址,根据正宏昌提供的场地协议,内容明确如下:正宏昌公司投入资金、原材料和设备等一切日常支出,泽诺提供厂房(面积约****平方米)作为生产场地,该协议经双方盖章确认,有效期限至****年**月*日,到期后双方未提出终止则长期有效。③现地查看厂房内的生产设备,发现正宏昌公司拥有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封边机、砂光设备、数控排钻机、热压机”等设备,也有投诉人所提出的“油漆房”设备,以上设备均存放于上述协议指定的厂房内。④发函质询正宏昌公司在质保期内,若存在质量问题,售后服务责任主体是正宏昌还是泽诺,答复责任主体为正宏昌,且公司派驻技术人员进行监督,拥有生产线的质量控制权。因此,正宏昌满足招标文件“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要求,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投诉事项*:安徽正宏昌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样品椅子与谈判文件要求严重不符,且做工、质量低劣。
投诉人认为,谈判文件要求椅子为白坯工艺,只有预中标人一家做了油漆处理;*家投标企业中有*家的样品椅子的外观和工艺与谈判文件要求一致,只有预中标人的椅子简化了生产工艺和材料标准,降低了成本和使用寿命;预中标人采用二等品作为原材料,五金配件十分低劣,原材料和配件不达标;产品设计有问题,做工粗糙低劣。
调查发现,①谈判文件在“采购项目商务和技术要求”中给出了课桌、学员椅的参考图片,但备注“不作为供应商响应内容”,以文字性的技术指标参数为准,正宏昌公司在报价文件中对给定的技术指标参数均做出了无偏离或正偏离的响应,符合谈判文件要求。②根据相关政策法规,样品主要作为评审和履约验收的参考,本质上属于采购评审的辅助性说明,而非可量化的履约标准,且样品可能会发生动态变化,不一定完全满足采购需求。《军队物资服务采购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供应商生产交付的产品应当与样品标准一致或者更优,即允许供应商在样品的基础上对工艺、材料进行优化改进,以保证最终交付的产品达到采购文件规定的标准要求,因此样品存在问题瑕疵并不必然代表其实际交付的产品不合格。③投诉人提出预中标人所用原料为“二等品”、“五金配件十分低劣”,属于主观判断,无法认定对产品质量产生不良影响。④关于样品“产品设计有问题”“做工粗糙低劣”,采购单位已注意到相关问题,已经要求正宏昌公司改进生产工艺、提升做工质量。经查看评审报告,评审委员会对各报价供应商提交的样品进行客观公正评审(盲评打分),正宏昌公司的样品得分并非最高。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四、处理结果
依据《军队物资工程服务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做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采购单位在履约过程中要加强与供应商对接,严格把控验收标准。
投诉人或相关供应商如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服,可于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上级采购管理部门提出投诉复议申请,联系电话:************。投诉人可在军队采购网(****://****.***.**)“综合动态*重要通知”中查看《军队采购供应商复议须知》和复议申请书模板。
某大学采购管理部门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