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2025-09-17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公告(津滨财采投决〔****〕*号)
一、项目编号
****************
二、项目名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中医医院颗粒剂遴选供应商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华润三九现代中药制药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北辰区辰旺路紫瑞园*******
被投诉人*:天津方元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百合路***号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针对我司质疑事项*,我司在本项提供事实依据为招标文件内容,因招标文件为代理机构编制且双方共有,本次事实依据为在本项描述“见招标文件”,代理机构在答复函中将我司视为未提供事实依据;另本次项目商务报价为★号实质性条款,根据招标文件报价要求“投标人根据采购人提供的产品目录报出供应价格。”唱标环节中中标人商务报价***万,属于未响应实质性条款,代理机构在忽视招标文件要求直接修改报价,其不专业行为违背了招标公平公正原则,涉嫌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本事项代理机构以我司未提供事实依据附件及超过质疑时间为由驳回我司质疑,本项事实依据写的是“见招标文件第**页评标办法及标准第一部分价格(**分)”因招标文件为代理机构编制为共有材料故未提供但已明确指出对应条款,代理机构未核查直接驳回损害我司权益,另我司是在开标唱标环节即****年**月**日因中标人报价差异发现招标文件并未明确价格评分条款发现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并在*个工作日内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符合质疑时效要求,且代理机构作为专业机构其在编制招标文件中均未发现价格未有明确评审依据及价格分差不合理,其不专业行为致使投标人权益受到损害且未暂停采购活动其不专业行为违背了招标公平公正原则,涉嫌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二)审查情况
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中医医院颗粒剂遴选供应商项目 (项目编号:****************)由投诉人*于****年**月**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预算金额为***.*万元。于****年**月**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北京康仁堂药业有限公司,于****年**月**日签订合同,于****年*月*日发布合同及验收公告。
经审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查明的上述事实,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