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四东财〔2025〕29 号)
2025-09-15
吉林/四平 质疑投诉
四平市铁东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四东财〔2025〕29 号)
吉林/四平-2025-09-15 00:00:00

一、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号***************** (*包)

四平市铁东区叶赫镇英额堡村、石岭镇十里堡村****年美丽乡村建设‘十百千万’工程项目一标段垃圾车、垃圾箱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保定市秀美园林环卫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保定市竞秀区江城乡石家庄村石庄西街***号厂房

被投诉人*:四平市铁东区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地址:四平市铁东区开发区大路***号铁东区人民政府 后楼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被投诉人*:吉林省运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四平市铁西区宏泰第一城二期顺和轩

相关供应商:四平市奋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地址:四平市经济开发区开发区大路****号

三、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公告日期:****年*月**日

中标公告时间:****年*月**日

更正公告时间:****年*月**日

质疑提出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正式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质疑期限问题。投诉人称其未超出法定质疑期限,代理机构认定超期无效错误。

投诉事项*:高价中标问题。投诉人称本项目为高价中标,脱离市场价格,涉嫌违规。

投诉事项*:中标制造商中小企业身份问题。投诉人称中标供应商长沙普罗科环境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平市奋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不属于中小企业,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事项*:投诉人对本项目中标供应商评分提出质疑,质疑本项目区别审核对中标供应商评分畸高。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分值畸高问题。投诉人称中标供应商技术商务部分得分畸高,怀疑打分不公。

投诉事项*:中标货物与工信部备案信息不一致问题。投诉人称中标垃圾车型号在工信部查询不到,无法上牌,属无效产品。

投诉请求:要求对本项目做废标处理,对相关单位的违法行为追究责任。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并结合招标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发布时间为****年*月**日,更正公告发布时间为****年*月**日。代理公司****年*月**收到质疑函,未超出法定期限,投诉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政府采购法并未规定必须由最低价中标,本项目中标供应商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投诉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此项目完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四平市铁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分别对四平市奋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中标供应商)、长沙普罗科环境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中小企业认定,均被认定为中小企业,投诉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招标文件技术部分评分标准未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进行量化,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无证据证明中标供应商分值畸高,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经查,中标垃圾车型号为**************的福田牌车辆,由于代理公司的误填,(公告中将中标垃圾车型号错写为*************,该错误不属于核心错误,未对中标结果造成影响),已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中备案(产品型号:**************),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事项*、*成立,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平市铁东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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