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昌-2025-09-17 00:00:00
昌江黎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培育发展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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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昌江黎族自治县培育发展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若干措施》已经县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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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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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培育发展批发零售住宿
餐饮行业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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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振我县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经营主体(以下简称“批零住餐经营主体”)信心,充分激发市场消费活力,带动批零住餐经营主体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批零住餐企业扩大经营规模
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万元并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批发业法人、产业活动单位及当年销售额首次达到****万元并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批发业个体经营户一次性给予**万元奖励。
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万元并经相关部门认定的零售业法人、产业活动单位及当年销售额首次达到***万元并经相关部门认定的零售业个体经营户一次性给予**万元奖励。
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万元并经相关部门认定的住宿业和餐饮业法人、产业活动单位及当年营业额首次达到***万元并经相关部门认定的住宿业和餐饮业个体经营户一次性给予**万元奖励。
对前一年度零售额达到***万元并经相关部门认定的零售业经营主体,全年完成的零售额(计入全县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部分,下同)同比增幅达当年全县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目标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万元的奖励;增幅超过当年全县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目标的部分,每增长**万元,再给予*万元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万元。
对前一年度营业额达到***万元并经相关部门认定的住宿业和餐饮业经营主体,全年完成的餐费收入和商品销售额合计同比增幅达当年全县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目标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万元的奖励;增幅超过当年全县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目标的部分,每增长**万元,再给予*万元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万元。
二、支持批零住餐经营主体赴外地设立分支机构
支持昌江县主营业务收入达到****万元并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批发业经营主体在昌江黎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外设立分支机构,每设立*家分支机构且该分支机构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一次性给予**万元的奖励;该分支机构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万元的奖励。
支持昌江县主营业务收入达到***万元并经相关部门认定的零售业经营主体在昌江黎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外设立分支机构,每设立*家分支机构且该分支机构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一次性给予**万元的奖励;该分支机构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万元的奖励。
支持昌江县主营业务收入达到***万元并经相关部门认定的住宿业和餐饮业经营主体在昌江黎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外设立分支机构,每设立*家分支机构且该分支机构当年餐费收入和商品销售额合计达***万元以上、***万元以下,一次性给予**万元的奖励;该分支机构当年餐费收入和商品销售额合计达***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万元的奖励。
同时符合本县其他奖励政策规定的,申报单位可自主择优选择,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符合本省其他奖励政策规定的可同时申报。
本措施中的主营业务收入、销售额、零售额、营业额等数据,均以经相关部门核实认定的数据为准。
本措施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县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本措施自印发公布之日起**日后实施,有效期至****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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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昌江黎族自治县培育发展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若
干措施》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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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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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培育发展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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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昌江黎族自治县培育发展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若干措施》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对象基本要求
(一)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二)诚信守法经营、未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
(三)依法申报纳税,无欠交税款或其它违反税收规定行为;
(四)近三年未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或不存在有关部门督办但未完成整改安全生产问题。
二、奖励和申报时间
(一)奖励时间
本实施细则主要对****年符合奖励条件的经营主体进行奖励。
(二)申报时间
****年度资金申报时间:****年*月*日至*月**日。逾期未申报视同自动放弃。
三、奖励标准、条件及申报材料
(一)支持批零住餐企业扩大经营规模
*.奖励标准
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万元并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批发业法人、产业活动单位及当年销售额首次达到****万元并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批发业个体经营户一次性给予**万元奖励。
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万元并经相关部门认定的零售业法人、产业活动单位及当年销售额首次达到***万元并经相关部门认定的零售业个体经营户一次性给予**万元奖励。
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万元并经相关部门认定的住宿业和餐饮业法人、产业活动单位及当年营业额首次达到***万元并经相关部门认定的住宿业和餐饮业个体经营户一次性给予**万元奖励。
对前一年度零售额达到***万元并经相关部门认定的零售业经营主体,全年完成的零售额(计入全县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部分,下同)同比增幅达当年全县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目标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万元的奖励;增幅超过当年全县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目标的部分,每增长**万元,再给予*万元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万元。
对前一年度营业额达到***万元并经相关部门认定的住宿业和餐饮业经营主体,全年完成的餐费收入和商品销售额合计同比增幅达当年全县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目标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万元的奖励;增幅超过当年全县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目标的部分,每增长**万元,再给予*万元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万元。
*.奖励条件
申报单位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属于“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
*.申报材料
(*)昌江县支持批零住餐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奖励申报表(见附*);
(*)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报承诺书(见附*);
(*)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表(批发和零售业提供)或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表(住宿和餐饮业提供);
(*)营业收入相关证明;
(*)其他相关材料。
(二)支持批零住餐经营主体赴外地设立分支机构
*.奖励标准
支持昌江县主营业务收入达到****万元并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批发业经营主体在昌江黎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外设立分支机构,每设立*家分支机构且该分支机构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一次性给予**万元的奖励;该分支机构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万元的奖励。
支持昌江县主营业务收入达到***万元并经相关部门认定的零售业经营主体在昌江黎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外设立分支机构,每设立*家分支机构且该分支机构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一次性给予**万元的奖励;该分支机构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万元的奖励。
支持昌江县主营业务收入达到***万元并经相关部门认定的住宿业和餐饮业经营主体在昌江黎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外设立分支机构,每设立*家分支机构且该分支机构当年餐费收入和商品销售额合计达***万元以上、***万元以下,一次性给予**万元的奖励;该分支机构当年餐费收入和商品销售额合计达***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万元的奖励。
*.奖励条件
申报单位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属于“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
*.申报材料
(*)昌江县支持批零住餐经营主体赴外地设立分支机构奖励申报表(见附*);
(*)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报承诺书(见附*);
(*)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表(批发和零售业提供)或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表(住宿和餐饮业提供);
(*)分支机构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四、资金审核及拨付
(一)资金申报。申报单位通过海南省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系
统(“海易兑”平台,系统链接
*****://****.****.******.***.**/#/****)申报并提交申请材料(每页均须加盖公章)。
(二)资金审核。县发展改革委受理申报材料后,按照海南省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系统操作要求开展审核。申报材料缺失、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退回并一次性告知应需补正的缺失的材料;申报材料符合形式要求或经补正后符合形式要求的,组织开展核查评审。县发展改革委在资金审核中,结合实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确定获奖申报单位的名单。向税务部门核实申报单位是否有欠税等违规行为,向市场监管部门核实申报单位是否有违规经营或失信行为,如存在欠税、违规经营或失信行为的不予支持。向统计部门核实申报单位所报销售、营业等数据是否真实,如不真实,不予支持。向应急管理、消防、住建等有关部门征求申报单位安全生产意见,申报单位近三年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或存在有关部门督办但未完成整改安全生产问题的,不予支持。资金审核时间不超过**个工作日。
(三)资金公示。由县发展改革委在单位官网或“海易兑”
平台等相关渠道上对拟获奖申报单位及标准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对拟获奖申报单位有异议的,由异议提出者向县发展改革委反馈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县发展改革委牵头核查处理。经核查,异议情况属实,不符合申请条件。
(四)资金拨付。根据公示情况,县发展改革委向县财政主管部门提出奖励资金申请,县财政主管部门下达奖励资金后,由县发展改革委按规定程序兑付奖励资金。
五、相关要求
(一)获得奖励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本实施细则中“当年全县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目标”是指当年昌江黎族自治县政府工作报告中公布的全县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应完成的增长目标,“以上”均包含本数。
(三)本实施细则中的“经营主体”包含符合条件的企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工商户,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本实施细则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县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有效期至****年**月**日。实施细则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或行业发展情况发生变化时,县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附件*:昌江县支持批零住餐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奖励申报表
附件*:昌江县支持批零住餐经营主体赴外地设立分支机构奖励申报表
附件*:申报承诺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