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驻马店-2025-09-17 00:00:00
西平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结果公告(*******)
西平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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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西平县农业农村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西平大道西段路南
本机关于****年*月**日对西平县农业农村局老王坡水土资源综合利用开发项目策划设计项目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西平县农业农村局老王坡水土资源综合利用开发项目策划设计项目于****年*月**日开标,于当天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及中标通知书,本机关多次发函督促合同签订及备案,仍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与供应商签订合同。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七十一条第六项相关规定,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已经构成违法。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内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
根据《政府采购法》七十一条第六项: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 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处予壹万贰仟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收款单位:西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开户行: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达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收滞纳金。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西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西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平县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