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5-09-17
吉林/长春 质疑投诉
长春市九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吉林/长春-2025-09-17 00:00:00

一、项目名称

长春市九台区教育局中小学办公及教学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采购计划一[****]******号包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长春汇云帆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前进大街东、***国道南、南湖中街西、规划丙十九路北南部新城回迁住宅***区****#楼***号

邮 编:******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张丙军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张丙军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长春市九台区教育局

地址:长春市九台区曙光大街****号

联 系 人:王 茉 联系电话:***********

三、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公告:是 公告期限:****年*月*日至*月**日

采购结果公告:否 公告期限: /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六章采购需求,第一标段,采购需求中关于技术参数中要求需提供检测报告的相关规定不合法。属于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同时存在指向性。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六章采购需求,第一标段,序号**.资源管理平台的采购需求中相关产品参数指标指定特定品牌,构成歧视性待遇。属于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技术参数要求具有指向性,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六章采购需求,第一标段,序号**.**寸智能黑板的采购需求中相关产品参数指标制定特定品牌,构成歧视性待遇。属于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技术参数要求具有指向性,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要求“提供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的设置具有明显倾向性、指向性,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采购人针对我单位质疑的回复中,举证的“三家供应商检验报告”来源涉嫌违法,实质是与预中标供应商串通的围标行为,损害我单位及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三章评分办法,*.*评分细则,第一标段,技术部分,技术因素(**分)中要求提供检测报告的相关要求不合法。属于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评审因素具有指向性,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三章评分办法,*.*评分细则,第一标段,商务部分,商务因素(*分)中要求所投智慧黑板产品的厂商具有相关认证证书的要求不合法。属于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评审因素具有指向性,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请求:招标文件有多处违规项,应更改评分细则以及修改具体倾向性的技术参数或者重新招标。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投诉事项*:根据《儿童青少年学习用品近视防控卫生要求》(** **********)第*.*条明确规定:“教学用多媒体设备应控制蓝光危害,其视网膜蓝光危害等级应为无危险类(***)。”因此,招标文件要求录播主机屏幕符合********:****标准,并提供权威检测报告,属于保障师生健康、确保设备质量的必要技术条件,与合同履行高度相关,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例外情形,本局认定投诉内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务部令第**号)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项目采购功能需求与合同目的(高质量公开课堂及直播管理)完全匹配,“平台功能”非硬件专利,不构成品牌限定。没有证据证明投诉事项中“具有指向性,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本局认定投诉内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投诉内容与质疑内容不一致,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务部令第**号)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招标人要求提供检测报告是基于实际采购需求,旨在核实产品性能及功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以确保设备能够满足特定需求,属于合理行为。本局认定投诉内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采购人可要求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并对资格进行审查,七项认证作为供应商管理能力的客观证明材料,属于法定资格审查范畴。本局认定投诉内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市九台区财政局

****年*月**日


微信客服
公众号
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