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湖州-2025-09-15 00:00:00

索引号: | ************/*************** | 成文日期: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一、抽检基本情况
****年*月*日,湖州市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上述“烹饪料酒”进行抽检,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并于****年*月**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氨基酸态氮项目不符合 **/* **********《调味料酒》要求,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经过
(一)当事人于****年*月**日以**元/桶的价格从越西萍果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进**桶“烹饪料酒”,尔后置于经营场所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元/桶。该批次“烹饪料酒”的产品名称为“遇笺烹饪料酒”;净含量:*.**;生产日期:****年*月**日;保质期至:**个月;制造商:四川生生护国调味品有限公司;制造商生产地址:四川省西昌市成凉工业园区食品工业园;生产许可号:****************。委托商:凉山江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商地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大屯乡大兴村。****年*月*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烹饪料酒”进行抽样,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编号:***********),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氨基酸态氮项目不符合 **/* **********《调味料酒》要求,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氨基酸态氮实测值为*.*****/*,而标准指标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实测值为*.****/**,而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截至案发,该批次经抽检不合格的“烹饪料酒”已销售完毕无库存。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本次经抽检不合格的“烹饪料酒”的货值金额为***元,违法所得为***元。
(二)****年*月*日,四川生生护国调味品有限公司提出异议“认为此次长兴县市场监管局抽检的产品与四川生生护国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不一致,被抽检产品不是其公司生产的,属于假冒伪劣产品,特此提出假冒异议。”我局于****年*月**日向西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起协查(长市监协查〔****〕******号);****年*月**日,经西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上述批次“烹饪料酒”不是标称制造商四川生生护国调味品有限公司所生产。当事人销售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烹饪料酒”。
三、控制措施
该批次烹饪料酒已发布召回公告,目前未有召回。
四、处罚情况
当事人既销售检验不合格的“烹饪料酒”,又销售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烹饪料酒”,属于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照罚款数额较高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又鉴于当事人按照正常流程采购的该批次“烹饪料酒”,并提供了进货票据和供货商的相关资质,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其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捌拾元整(¥***);*、罚款人民币壹佰贰拾元整(¥***);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叁佰元整(¥***),一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