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十堰-2025-09-05 00:00:00
关于进一步加强十堰城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及“一体化”企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工程参建单位、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
为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防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规定》(鄂建设规[****]*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统一采用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信息监管系统进行线上办理。
(二)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办理产权备案(登记)手续,应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申报表;
*.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产品合格证;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其它依法应提供的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加盖产权单位公章后上传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信息监管系统。
(三)省外备案机构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原产权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产权备案(登记)证明到原备案机关办理产权备案注销手续,产权备案机关应当收回其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证明。现产权单位应当提供建筑起重机械原产权单位的完整安全技术档案资料。现产权单位在按照第二条规定办理产权备案(登记)时,还应提供产权变更时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
(四)建筑起重机械进入施工现场时,各参建单位应逐台对设备质量进行现场验收并形成进场验收记录,报送安拆告知和使用登记备案时应提供进场验收记录、地基验槽记录等资料。
二、加强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管理
(一)各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应依法履行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变更、注销、租赁、安拆、维保程序,在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应对结构件、顶升机构、附着装置、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和安全装置进行全方位检查。不同厂家、不同材质和型号的塔式起重机标准节不得混用,禁止擅自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附着装置应与设备相匹配,当附着装置不能满足施工要求,需要改造或重新制作时,应由原制造厂家或由具有相应能力的企业制作,确保企业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
(二)在十堰市城区承接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业务的“一体化”企业合同签订后,设备进场前应到十堰市建筑工程消防审验和抗震防灾中心安全站履行告知程序。同一建筑工程项目(以施工许可证为准),同一类别起重设备,原则上只能委托一家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组织实施租赁、安装(含加节、附着)、拆卸、维保、司机及司索信号特种作业人员等工作。
(三)各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应加强在用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检查,监督、指导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操作,加强信息化建设,各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和实施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的项目,一律根据起重机械使用进度在“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信息监管平台”系统中上报信息,并在设备安装、拆卸工作前,书面告知十堰市建筑工程消防审验和抗震防灾中心安全站项目责任安全监督员。
(四)非十堰市注册的建筑起重机械 “一体化”企业在十堰市城区执业期间,应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同意后,按照项目进行申报(需明确安装的设备信息),申报材料中需明确保障属地项目建筑起重机械正常维保和抢修所需场地、人员、材料和构配件。设备维修场地办公场所,产权属于一体化企业的提供产权证明,租赁他人的要提供真实有效的租赁合同,要具有完善的工商、税务等手续。设备维修场所,除了满足面积需要,还应配备其在作业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大型、中型、小型辅助用具。一体化企业的维修维保人员应具有相关的从业资质和专业的素养,能够掌握设备的各项突发情况的处理,同时要提供维修维保人员的意外保险和社保以及其他相关的保险。
(五)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签订相应合同和安全协议书,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责任。严格落实三项制度:一是带班制度,由带班班长统一指挥作业活动;二是交底制度,确保作业工人掌握操作要领和安全防护措施并签字确认;三是旁站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对起重机械的顶升、安装、拆除、维保、检测工作实行旁站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各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应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刻制唯一编码标识,做到“一机一档”、“一机一码”,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运行可追溯,由设备产权单位对标准节、附着装置等构配件的生产厂家、型号、生产日期等信息进行逐件标识,鼓励运用二维码标识等方式进行登记和信息化管理,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七)各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度,定期对照《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规定》进行自查,市建管中心安全站将适时对在我市承接业务的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开展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进行处置。
(八)在十堰市执业的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纳入建设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管理进行网上公示,并清退出十堰市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市场,同时上报省住建厅吊销其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资格。
*.一年内被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大检查或委托的第三方检查中发现问题进行通报(*次及以上)的;
*.企业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被*家及以上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同一项目参建三方仅计入一家)投诉其有重大安全隐患拒不及时整改、涉嫌严重弄虚作假或恶意竞争等严重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经核查属实的。
特此通知。
十堰市建筑工程消防审验和抗震防灾中心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