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艺术学院艺术实践中心监控提升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5-09-16
山东/济南 质疑投诉
关于山东艺术学院艺术实践中心监控提升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山东/济南-2025-09-16 00:00:00
关于山东艺术学院艺术实践中心监控提升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 **:**:**
发布人:侯晓阳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包

二、项目名称:山东艺术学院艺术实践中心监控提升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山东富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七里山街道郎茂山小区二区*号楼*单元***室

*.被投诉人:山东新世纪招标有限公司、山东艺术学院

地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舜华路街道天辰路****号环通大厦**楼、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号

*.相关供应商:山东鲁光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投诉。投诉事项:*.成交公告第**页公示的“报价明细表”中的“配套其他电源”,品牌型号为国产定制,产地/制造商为山东/国产的产品。该产品没有品牌、规格、型号,属于三无产品,未通过**认证,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 *.被投诉人*无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磋商文件的相关规定,在质疑答复时以采购文件没有约定的、报价明细表也没有特别注明的附件文件取代报价明细表进行答复,用偷梁换柱的手法取代报价明细表中必须填报的“投标的所有货物均须标明品牌、规格型号、详细配置、原产地及制造商”,在质疑答复函中,被投诉人*明目张胆的把相关供应商已经明确注明品牌型号为国产定制,产地/制造 商为山东/国产的产品违法替换成其他产品属于严重违法违规。被投诉人*没有提供以其他资料取代报价明细表规定的事实依据和相关法律依据,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违反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了磋商文件**页规定以及磋商文件第*页规定,侵犯了投诉人和其他潜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配电柜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品目(****),而成交公告公示的“报价明细表”第**页第*项中的配电柜仅标明是“**** 配电柜”,没有依据采购文件规定注明所投产品的品牌、规格、型号及生产商;配电柜没有品牌、规格、型号,属于三无产品,用未通过**认证的没有品牌、规格、型号、产地的所谓“****配电柜”投标,违反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年第**号公告的强制性规定,违反了磋商文件对报价明细表的规定,侵犯了投诉人和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无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磋商文件的相关规定,在质疑答复时以采购文件没有约定的、报价明细表也没有特别注明的附件文件取代报价明细表进行答复,用偷梁换柱的手法取代报价明细表中必须填报的“投标的所有货物均须标明品牌、规格型号、详细配置、原产地及制造商”。被投诉人*没有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提供可用其他资料取代报价明细表资料的事实依据和相关法律依据,违反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违反了磋商文件**页规定以及磋商文件第*页规定,侵犯了投诉人和其他潜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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