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哈尔滨-2025-09-16 00:00:00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抚远市****年水稻绿色高产高效行动项目采购无人机航化作业(含药剂)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抚远市泓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抚远市
被投诉人:黑龙江中鹏志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新区外滩**** **栋*单元*层***号
相关供应商:黑龙江友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四、基本情况
经查证,本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号)的规定。本项目的项目属性为“服务”,根据财政部网站****年*月**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问答*回复“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的承接商应当为中小企业,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作出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包,中标供应商已填写符合要求的服务类《中小企业声明函》无需填写货物类《中小企业声明函》。 经复核,中标供应商黑龙江友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本公司的“农药经营许可证”,提供了制造商“孟州市华丰生化农药有限公司”的“农药登记证”,登记证号:**********,农药名称:***表芸苔素内酯,剂型:可溶液剂。也提供了孟州市华丰生化农药有限公司作为委托人与山东爱帮农药业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双方的“委托加工协议书”及山东爱帮农药业有限公司的“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包含“可溶液剂”。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委托人应当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受托人应当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投诉供应商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不成立。该投诉事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抚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抚远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执法机关名称:抚远市财政局
**** 年 ** 月 **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