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恩施市财政局关于对恩施市医共体区域审方信息系统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5-09-16
湖北/恩施 质疑投诉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恩施市财政局关于对恩施市医共体区域审方信息系统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湖北/恩施-2025-09-16 00:00:00

恩施市财政局关于对恩施市医共体区域审方信息系统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 **:**发布单位:恩施市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恩施市医共体区域审方信息系统采购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恩施州华智云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恩施市金桂大道新天地*幢****

被投诉人:湖北同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坝办事处耿家坪村花果山小区*区***号

相关供应商*:湖北中睿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文荟街**号南湖星光时代**层**号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恩施州华智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就恩施市医共体区域审方信息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经投诉人补正后,本机关于*月**日正式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评标小组(磋商小组)以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工期(服务期限)、质保期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为由,判定投诉人符合性评审未通过,该评审结果不符合相关规定,且被投诉人对投诉人的质疑回复存在断章取义、多次无视关键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问题。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未公开本项目其他所有投标人的公司名称、各投标人的评审得分情况及排序以及其他投标人对“工期(服务期限)、质保期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条款的响应情况(包括)是否单独提供证明材料。
投诉事项*:本次投标活动中中标的制造商杭州逸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造商*)在本年度不同项目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不一致,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相关供应商据此中标不符合规定。
针对投诉事项*,本机关经调阅本项目磋商文件、评审记录、供应商响应文件等资料,投诉人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及要求填写了商务响应偏离表,应当认为供应商对偏离表内容进行了响应,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号)第二十九条、《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号)的规定,投诉人主张的事项不属于依法必须公开的内容,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本机关于****年*月**日向有关制造商注册登记所在地杭州市余杭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出协助调查函,截至*月**日(收到协助函后**个工作日),未收到相关部门复函。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在相关部门未出具认定结果的前提下,现有证据无法判断相关供应商在本项目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是否属实。然而,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的货物类采购项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本项目不再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价格扣除,制造商*在本项目中属于中型企业或小微型企业,均不享受价格扣除的评审优惠政策,对相关供应商评审结果不产生影响。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该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证据不足无法判断。
投诉事项*成立,因本项目评审存在符合性审查内容认定错误的问题,现有证据无法判断是否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同时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磋商文件,明确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

五、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湖北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及《中共恩施市委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或第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依法向恩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恩施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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