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龙港市和美置业有限公司25%股权(628.0175万元)及其享有的债权(2824.3600万元)
2025-09-16
浙江/温州 产权|出让|拍卖|挂牌
龙港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龙港市和美置业有限公司25%股权(628.0175万元)及其享有的债权(2824.3600万元)
浙江/温州-2025-09-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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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港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龙港市和美置业有限公司**%股权(***.****万元)及其享有的债权(****.****万元)
挂牌日期:**********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 项目编号 | *************** |
|---|---|
| 项目名称 | 龙港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龙港市和美置业有限公司**%股权(***.****万元)及其享有的债权(****.****万元) |
| 转让方名称 | 龙港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龙港市人民政府 |
| 转让比例 | ** |
| 挂牌价格 | **,***,***元 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 |
| 挂牌日期 | ********** |
| 交易方式 | 其他 |
| 重要信息披露 | *、本次转让底价****.****万元,本次转让底价由股权转让价格、债权转让价格两部分构成,其中股权转让底价为***.****万元,债权转让底价为****.****万元;若本项目进入竞价程序并产生溢价,溢价部分全部作为标的企业**%股权转让对价的溢价,即标的公司**%股权转让价格=股权转让底价+竞价溢价额。 *、本次股权及对应债权转让不涉及标的公司的债权、债务(本股权及对应债权转让方案披露的受让方应支付标的债权除外),标的公司的债权、债务均由股权变更后的各方股东按各自股权比例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审计费、资产评估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元及产权转让涉及相关税费等。 *、若公告挂牌期之内,只有一家合格竞买人报名,则在不变更公告挂牌时的受让条件和合同条款的前提下,按照挂牌价与竞买人报价孰高原则签约,该竞买人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个工作日内同转让方签订转让标的交易合同。 *、若公告挂牌期之内,有两家或两家以上合格竞买人报名,则按照最终确定时间采用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进行转让。(竞价会相关情况由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届时另行通过本网发布公告)。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方,则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按照*个延期周期数(**个工作日)延期。 *、项目成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须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汇至其在“浙交汇”平台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存管银行账户。 *、资产评估基准日到付清全部转让价款期间的利息,按照年化利率*%计。年利率的计算天数按照***天计。利息计算方式:****.****万元**%/****天数(具体天数按评估基准日****年*月**日至全部转让价款付清日间隔天数计算)。利息支付方式:利息要求自受让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日起*个工作日内汇入转让方银行账户(户名:龙港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龙翔支行;账号:******************)。 *、自评估基准日起至产权交易完成期间标的企业的经营性活动产生的损益由股权转让完成后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股权比例承担。 *、公告挂牌期:自挂牌起始日至挂牌期满日下午*时整止,期间征集受让意向方(竞买人)和办理线上竞买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期满日下午*时(竞买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逾期无效。 **、本次转让不涉及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至竞买方的“我的账户”中。 **、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受让完成后的标的企业需要遵循《龙港世纪新城片区****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龙港世纪新城片区****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龙港世纪新城片区****地块规划要点》。 **、其他重大内容摘自评估报告,详见附件《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包括但不限于: *、本次转让不涉及管理层受让,不涉及优先购买权,不涉及职工安置。 *、本次股权及对应债权转让完成后,双方制定新的《龙港市和美置业有限公司章程》,并依此变更原章程。 *、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期间内,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标的转让成功后,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交易各方之间的约定,承担相关税、费。 *、项目成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须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汇至其在“浙交汇”平台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存管银行账户。 *、产权交易中心在收到双方签章的交易合同且受让方在完成合同所涉全部转让价款且双方均将服务费结清之日(前述三条件均满足)起三个工作日内,由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股权变更及其他未尽事宜详见《交易合同》样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