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本级固安县环卫作业设备更新项目公开招标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5-09-15
河北/廊坊 质疑投诉
固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本级固安县环卫作业设备更新项目公开招标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河北/廊坊-2025-09-15 00:00:00
固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本级固安县环卫作业设备更新项目公开招标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 **********
一、项目编号: ******************
二、项目名称: 固安县环卫作业设备更新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辽宁天信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辽宁省铁岭经济开发区辽宁专用车生产基地和谐大街*号
被投诉人:固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址:固安县
被投诉人:廊坊至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固安县新昌街**号
四、基本情况
“固安县环卫作业设备更新项目一标段(二次)”于****年*月**日开标,并于****年*月**日发布中标公告,****年*月**日辽宁天信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年*月*日辽宁天信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月*日本机关发出补正通知书,本机关于*月**日收到投诉书补正资料并正式受理。
投诉事项*: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本质为中型企业,却按照小微企业通过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资料形式,为了在投标评审中多增加项目评审得分,造成其他供应商不能公平公正进行平等竞争的局面,恶意挤压本应属于对小微企业才有的价格政策优惠。 投诉事项*:根据****年*月**日固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廊坊至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的对本公司的质疑答复函的内容*,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有效,是错误的。 投诉事项*:根据****年*月**日固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廊坊至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本司的质疑答复函的内容*,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自身数据,属于工业行业,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 *********.**元,属于小型企业,是错误的。 投诉事项*:根据****年*月**日固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廊坊至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的质疑答复函中由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还出现了严重的实质性错误。 投诉事项*:根据****年*月**日固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廊坊至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的质疑答复函中附件*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判定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是小微企业是不准确的。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六、处理文件编号
固财采投〔****〕**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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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关名称: 固安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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