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宽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5-09-15
吉林/长春 质疑投诉
长春宽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投诉处理决定书
吉林/长春-2025-09-15 00:00:00

一、项目编号:********[****]**号***

二、项目名称:长春市宽城区医院异地建设项目、长春市宽城区卫生综合体建设项目医疗家具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长春市文会丰办公用品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绿园区合心镇新立村唐家营子屯

被投诉人*:吉林省捷冠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号华亿红府*、**幢*单元****号房

被投诉人*:长春宽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凯旋北路****号

四、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公告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采购项目响应截止时间:****年*月*日**时**分(北京时间)

采购项目中标公告期限:****年*月*日

质疑提出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长春市鑫晟辉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仅列项目名称,未明确标的名称(货物名称),该函件格式严重不符合规定,在资格评审上存在重大缺陷,依法依规应被视为无效声明,其投标在初步评审阶段就应被否决。

投诉事项*:长春市鑫晟辉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聚隆”品牌产品(序号**治疗车、序号**治疗车、序号**抢救车、序号**仪器车、序号**轮椅)均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该生产商未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规定的备案凭证,不符合本项目初步评审要求。

投诉事项*:长春市鑫晟辉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聚隆”品牌产品(序号**饮水机、序号***茶吧机),生产商为长春聚隆办公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该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取得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认证,不符合本项目初步评审要求。

投诉事项*:长春市鑫晟辉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圣城”品牌产品(导医台、护士站、登记台、调剂台、分诊台),生产商为洛阳市伊滨区庞村镇圣城办公家具销售部。经核查,其提供的核心产品生产商根本不具备法定生产资质和能力,属于严重的虚假投标行为,代理机构在质疑回复中罔顾事实,曲解法律,未能依法履行审查职责,其答复理由完全不能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管委会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招标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的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经审查,中标供应商长春市鑫晟辉商贸有限公司所投货物均为中小企业制造,且已按招标文件要求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号)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和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认定其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经审查,投诉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中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的产品描述及用途与招标文件采购清单中不一致,不能证明其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认定其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经审查,招标文件未对制造厂家提出要求,中标供应商长春市鑫晟辉商贸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人未提供中标供应商不符合初步评审要求的相关证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认定其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经审查,投诉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洛阳市伊滨区庞村镇圣城办公家具销售部经营范围,并不能作为相关证明文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号)第一条“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不应以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审查代替,或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记载行政许可批准证件上的具体内容作为审查标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认定其投诉不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依法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宽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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