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星宇股份智能制造产业园电子工
2025-08-29
江苏/常州 审批|立项|规划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星宇股份智能制造产业园电子工
江苏/常州-2025-08-29 00:00:00
信息名称: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星宇股份智能制造产业园电子工厂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索*****;引*****;号:*********/**********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项目审批核准备案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发改行服〔****〕**号 发布机构:市发改委
生成日期:********** 公开日期:**********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一、原则同意项目节能报告以及常州圣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评审意见。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星宇股份智能制造产业园电子工厂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常发改行服〔****〕**号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经济发展局:

你局《关于上报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星宇股份智能制造产业园电子工厂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常新经发〔****〕**号)及相关资料收悉。

该项目为扩建项目(项目代码:************************,行业代码:*****照明灯具制造),建设地点位于常州市新北区黄河西路***号。项目利用原厂区现有场地,新建电子工厂及配套设施,新增总建筑面积*****平方米;购置***线、分装线等主辅生产设备***套。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汽车车灯电子模组****万只的生产能力。项目完成后预计年可实现工业总产值******万元,工业增加值为*****万元。

根据《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苏发改规发〔****〕*号)及有关规定,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项目节能报告以及常州圣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评审意见。

二、项目建成运营后,能源消耗品种为电力和天然气,耗能工质为新水。项目扩建后年总消耗电力****.**万千瓦时、天然气***.**万立方米、新水**.**万吨,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吨标准煤(当量值)、*****.**吨标准煤(等价值)。其中,年综合化石能源消费量为****.**吨标准煤(当量值)、*****.**吨标准煤(等价值)。项目产品单位面积能耗为*.****吨标准煤/万立方厘米,优于芜湖天马汽车电子有限公司天马汽车电子复杂模组生产线项目中同类型产品单位面积能耗*.****吨标准煤/万立方厘米。项目主要用能设备未选用国家、地方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产品。项目选用的开式冷却塔、空调、照明灯具、电机、风机等为*级能效设备,水泵满足*******节能评价值要求。变压器、闭式冷却塔、真空燃气锅炉达到*级能效要求。项目未采用淘汰落后设备,符合当前节能工作相关要求,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根据项目节能评审意见,项目能效水平处于国内先进水平。

三、该项目所属行业为照明灯具制造(*****),不属于《江苏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年版)》中的“两高”项目。项目计划于****年*月投产,年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为*****.**吨标准煤(等价值),其能源消费总量指标为我市“十五五”新增用能指标。

四、项目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中各项节能措施基础上,要严格落实如下要求,并根据项目评审意见中的相关要求和意见建议加以改进。

(一)在项目设计、施工、运行过程中,应严格落实节能报告中提出的各项节能技术和管理要求,进一步降低项目能耗。

(二)对未确定选型的用能设备应优先选用国家目录中的节能高效产品,并将设备能效要求纳入采购合同或技术协议中,确保项目的用能设备能效符合相关政策的要求。

(三)项目建成后,应合理调度生产线运行时间,提高设备利用效率,降低产值能耗。

(四)项目建设后应加强企业能源计量工作,完善能源计量的管理制度,加强能源计量工作管理和能源统计工作。

五、在项目投产、使用前,项目单位自行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经济发展局应对验收情况进行核实,切实做好督查工作,并将验收核实情况和督查情况及时抄报我委,未经验收通过不得投入生产。

六、若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及以上,应向我委提交变更申请。

七、你单位须根据本审查意见和经第三方评审机构审定的节能报告,扎实开展项目能源消费总量及能效水平的监督管理,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行管理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

八、你单位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项目单位加强节能技术与管理水平,优化工艺,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经济产出,确保项目达到节能报告提出的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等价值*.****吨标准煤/万元),确保项目实施不影响我市“十五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任务的完成。

九、我委将根据相关规定适时对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组织跟踪检查。对未按照审查意见落实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和失信惩戒。

十、本节能审查只负责对项目用能工艺、设备能效水平及节能管理措施提出意见。项目是否实施由当地政府根据当地能耗双控实际需要决定,相关核备和报建手续须按照国省市有关规定及要求执行和办理。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预期时间(****年*月)*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附件:常州圣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星宇股份智能制造产业园电子工厂节能报告的评审意见》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年*月**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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