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农业农村局 平农(招投标)罚〔2025〕3号
2025-09-09
湖南/岳阳 招标采购
平江县农业农村局 平农(招投标)罚〔2025〕3号
湖南/岳阳-2025-09-09 00:00:00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立案日期 处罚决定书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名称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承办人
* 平农(招投标)罚〔****〕*号 ****.*.** ****.*.* 天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案 ****年*月**日,本机关接中共平江县纪委平江县监委驻县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移送问题线索函[平纪监(驻县农业农村纪检监察组)函〔****〕*号],函称平江县****年农田建设项目(第*标段)涉嫌转包、分包(以下简称项目)。****年*月**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以涉嫌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案为由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将该项目中土地平整、浆砌石、田间道路分包给凌某峰,并与凌某峰签订的《土地平整、浆砌石、田间道路工程项目管理合同书》,按合同,当事人按实际结算工程款的*%收取管理费。当事人与凌某峰签订的合同,是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行为,分包的项目金额为*******元,其管理费*****.*元(*******×*%)应认定为应认定为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平江县所在的省市县三级没有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中间倍数,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倍数;”之规定,取中间倍数千分之七点五为倍数。 *.没收违法所得*****.*元(*******×*%);
*.罚款****.**元(*******×*.*‰)。
罚没款合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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