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哈尔滨-2025-09-08 00:00:00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尚志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奖补资金项目进行回收及处理服务(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黑龙江炬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川县桦西工业园内
被投诉人*:黑龙江泰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青冈镇展望村原大修厂院内
被投诉人*:黑龙江鑫鸿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尚志市尚志镇民族委(尚志大街***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依法就相关事项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为:
(一)黑龙江泰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具备投标资格。
(二)黑龙江泰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与黑龙江鑫鸿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相互串通,损害投诉人利益。
(三)黑龙江鑫鸿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对投诉人的质疑函进行答复,其于****年*月**日寄出的答复材料未加盖该公司公章,未使用***或顺丰等需要收件人签收的快递公司导致收件人无法及时收到文件,不能视为有效回复。
本机关依法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一)(二)不成立。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三)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本投诉事项虽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