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2025-09-15 00:00:00
重庆市南岸区城市可利用公共空间**年经营权出让
发布时间:********** **:**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标的名称 | 重庆市南岸区城市可利用公共空间**年经营权出让 | ||
项目编号 | ************ | 转让底价 | *****.**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 |
标的所在地区 | 重庆市***;市辖区***;南岸区 | 资产类别 | 经营权 |
*、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及配套细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转让,符合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违约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信息披露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标的名称 | 重庆市南岸区城市可利用公共空间**年经营权出让 | ||
转让底价 | *****.** 万元 | ||
经营权类型 | * | 经营权证照号 | * |
经营项目所在地 | 重庆市南岸区 | 经营权有效期限 | **年 |
经营权经营范围 | *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何家杰 | 联系电话 | *********** |
周边配套情况 | * | 公共交通设施情况 | * |
转让方名称 | 重庆市南岸区城市管理局 |
行为批准机构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
评估备案机构 | 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本项目系重庆市南岸区城市可利用公共空间**年经营权出让。项目涉及可利用公共空间面积详见《重庆市南岸区城市可利用公共空间**年经营权出让附表》。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若信息披露期间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交易双方按照出让底价与合格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用互联网竞价方式(多次报价)确定受让方。 *、为保护出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出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出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出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在出让合同生效且结清本次交易涉及的款项(含交易价款)后,可凭出让合同及交易价款结算凭据到重庆联交所办理保证金退还事宜,自资料提交齐备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其交易保证金由重庆联交所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意向受让方需详细了解标的所涉资产现状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和出让合同的相关约定使用,自行承担相应风险。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若需实地踏勘,可联系出让方衔接相关事宜。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对标的现状的充分了解与认可,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为由放弃受让、拒签出让合同或拒付交易价款。 *、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同时,受让方在经营期间必须严格遵守《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且必须遵循主管相关部门的规定和监督管理,其余要求须按照出让合同相关规定执行。 *、运营期间,受让方需:(*)按照经营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出资;(*)按照市政管理部门要求,及时做好项目涉及公共空间的维护和管理工作;(*)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办理本项目运营所需的行政许可和审批手续;(*)将中长期经营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及时报出让方备案;(*)在运营维护期内,确保项目的正常运行;(*)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经营权出让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出让方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出让合同或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出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标的移交前的相关费用由出让方负责,标的移交后产生的一切费用(含标的现场的施工、维护、保养、装修、装卸、搬迁、运输、使用及在标的所在场地内产生的管理费、水费、电费等)由受让方自行负责(需以出让方或产权持有单位名义缴纳的以出让方或产权持有单位名义缴纳)。 *、本项目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出让方全部承担,除此之外,本次交易涉及的其他税、费由出让方、受让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 **、交易双方签订经营权出让合同且受让方已全额支付交易价款后,出让方在**个工作日内将出让标的**年经营权所涉资产以届时现状移交给受让方管理。 **、本公告附件披露可利用公共空间面积系根据第三方机构测绘取得,与实际面积可能存在误差,最终标的面积以现状交付为准,不因面积不符而影响成交结果。 **、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所涉资产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备查资料:评估报告、《重庆市南岸区城市可利用公共空间**年经营权出让附表》。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 万元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交所集团渝中分中心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张老师 | 联系电话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