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5-09-15
四川/达州 质疑投诉
四川省财政厅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四川/达州-2025-09-15 00:00:00
四川省财政厅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信息发布主体:四川省财政厅】【发布时间:********** **:**:**【字号: 【打印】【关闭】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博文楼、弘致楼教室桌椅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虹骏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天府大道南段***号附*号附***************号

被投诉人:四川文理学院

地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塔石路***号

相关供应商:北京伟森盛业家具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下甸甲三号院尚八广告园三单元*******

四、基本情况

四川致恒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四川文理学院****年博文楼、弘致楼教室桌椅(*****************),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中指定的检测依据标准错误。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涉嫌以不合理条件排斥供应商。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设置不合理,涉嫌以不合理条件排斥供应商。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设置不明确,涉嫌以不合理条件排斥供应商。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设置不合理,具有排他性和歧视性。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设置不合理,具有排他性和歧视性。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设置不合理,具有排他性和歧视性。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设置不合理,具有排他性和歧视性。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设置不合理,具有排他性和歧视性。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三章“其他要求”存在对供应商的不合理排斥。

投诉事项**:项目要求供应商提供大量具有指向性和限制性工艺的样品,损害潜在供应商合法权益。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评定细则及标准中【质量保障措施】涉嫌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做评审得分条件。

投诉事项**:项目评标细则“设计方案”的评审标准涉嫌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做评审得分条件。

投诉事项**:项目评标细则“实施方案”的评审标准未细化量化,自由裁量分值过大。

投诉事项**:本项目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等行为不符合政府采购规范,不利于公平竞争及营商环境建设。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四川省财政厅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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