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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贵安2025年高校毕业生留(引)筑系列活动项目投诉公示
2025-09-11
贵州/贵阳 招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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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贵安2025年高校毕业生留(引)筑系列活动项目投诉公示
贵州/贵阳-2025-09-11 00:00:00
贵州/贵阳-2025-09-11 00:00:00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贵阳贵安****年高校毕业生留(引)筑系列活动项目
品目编号:********************品目名称:贵阳贵安****年高校毕业生留(引)筑系列活动项目
采购代理:贵州黔诚麟云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二、投诉相关主体基本信息
投诉人:广州新时空会展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绿茵街*号之三
三、质疑基本情况
质疑时间:********** **:**:**.*答复时间:********** **:**:**.*
质疑事项:
*:该项目采购内容在开标前已经内定供应商实施采购内容的活动,存在先施工后招标的事实,基于该事实我方认定采购人、代理机构以及供应商之间存在串标行为。串标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是违法行为。
我公司有意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活动,为更好地了解此项目的相关信息编制标书,便从网络查找相关信息发现,该项目采购内容在开标前已经内定供应商实施,存在政府采购相关人员(包括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通过暗中联络勾结,协助其内定的供应商谋取中标资格的串标行为,串标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是违法行为。
该项目开标时间为****年*月**日*:**,结果公告于****年*月**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附件*:成交结果公告);采购人为中共贵阳市委组织部,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且在****年*月开标前就已经内定中标供应商陆续开展活动至今,在采购过程中存在“乱伸的权力之手”,严重阻碍了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力和执行效果,违背了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及信用的基本原则。此行为严重损害了潜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我公司强烈要求该项目相关人员给予我公司一个合理的答复。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个工作且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四条 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法规定,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四、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该项目采购内容在开标前已经内定了中标供应商进行先施工后招标,基于该事实我方认定采购人、代理机构以及供应商之间存在内定其实施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串标行为。串标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是违法行为。
该项目在开标前已经内定中标供应商(贵阳市人才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实施。项目开标时间为****年*月**日*:**,结果公告于****年*月**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但在****年*月开标前就已经内定中标供应商先施工后招标,存在政府采购相关人员(包括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通过暗中联络勾结,协助其内定的供应商谋取中标资格的串标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此次中标结果无效。
*.终止与本项目的有关活动及财政支出工作。
*.对我司进行经济补偿。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六、受理信息
投诉提交时间:********** **:**:**.*投诉最迟受理时间:********** **:**:**.*
投诉受理单位:贵阳市财政局
处理结果登记:结合投诉事项和审理查明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人广州新时空会展有限公司提起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