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东南-2025-09-12 00:00:00
[***********************]剑河县岑松河湾根至南高段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工程.*****
递交时间:********** **:**信息来源:
| 文件编号 | |
|---|---|
| 投标资格 |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 投标有效期 | **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电汇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电子评标 |
| 开标时间 | |
| 开标地点 | |
| 开标方式 | |
| 资格审查方式 | |
| 答疑澄清时间 | |
| 是否延期 |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剑河县岑松河湾根至南高段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工程第一次答疑澄清各潜在投标人: 经研究,对剑河县岑松河湾根至南高段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工程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修改): *.原招标文件:报价分(**.*分) *.招标人设立最高投标限价 *(含工程保险费)。投标人不大于 * 值的为有效报价,投标报价大于 * 值的为无效投标,其投标将被否决,如果有效投标人不足 *家则本次招标失败。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人商务文件为无效投标的不再参加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 **投标总价得分 **偏差率 **扣分分值 偏差率=(投标人有效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当报价大于基准价时,*=*.**;当 *:当报价小于基准价时,*=*.****;当 *: 当报价等于基准价时,*=* 修改为:报价分(**.*分) *.招标人设立最高投标限价 *(含工程保险费)。投标人不大于 * 值的为有效报价,投标报价大于 * 值的为无效投标,其投标将被否决,如果有效投标人不足 *家则本次招标失败。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人商务文件为无效投标的不再参加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 **投标总价得分 **偏差率 **扣分分值 偏差率=(投标人有效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当报价大于基准价时,*=*.*;当 *:当报价小于基准价时,*=*.**;当 *: 当报价等于基准价时,*=* *.原招标文件:细微偏差扣分标准(*.*分) 补正、修改的内容或者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文件中出现非实质性偏差的内容和存在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中的第 * 条至第 * 条所描述不一致的内容。修改为:细微偏差扣分标准(*.*分) 补正、修改的内容或者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文件中出现非实质性偏差的内容和存在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中的第 * 条至第 * 条所描述不一致的内容。每出现一处细微偏差扣*.*分同一错误出现两次以上的,按一处计,扣*.*分,最高扣*分。 *.原招标文件:不拖欠民工工资承诺函(*.*分) 投标人承诺在施工过程中不拖欠民工工资的得*分,提供承诺函为准,不提供不得分。计分依据:提供承诺函电子件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为准,未提供不得分。修改为:不拖欠民工工资承诺函(*.*分) 投标人承诺在施工过程中不拖欠民工工资的得*分,提供承诺函为准,不提供不得分。计分依据:提供承诺函电子件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为准,未提供不得分。*.原招标文件:低于成本报价评审(如需) 评审方法(参考):*.启用条件 评标委员会在初步评审时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的/%且低于所有投标人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的/%,可启用低于成本报价的评审程序。 修改为:低于成本报价评审(如需) 评审方法(参考):*.启用条件评标委员会在初步评审时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的**%且低于所有投标人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的**%,可启用低于成本报价的评审程序。 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澄清 招 标 人:剑河县水务事业发展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贵州数峰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日 期:****年**月**日 |
| 递交时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