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2025-09-13 00:00:00
水湖镇大市场改造工程*#农贸市场经营权出让(三次)
发布时间: **********阅读次数:**信息来源: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水湖镇大市场改造工程*#农贸市场经营权出让(三次)公告
| 项目名称 |
水湖镇大市场改造工程*#农贸市场经营权出让(三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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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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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方 |
长丰县水湖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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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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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竞价期限 |
公告期:****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年*月**日*:**时始至****年**月**日**:**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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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运营标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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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营标的 |
所在层数 |
结构 |
建筑面积(㎡) |
运营期限(年) |
运营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水湖镇大市场改造工程*#农贸市场 |
***/* |
框架 |
约*****㎡(含室内外已售门面房面积) |
*年 |
***.** |
**万元 |
| *.标的坐落位置:长丰县水湖镇城西长丰路与杨公路交口城西农贸市场。 *.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无土地无证房产证。标的无权属纠纷,转让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或转让证明,方便受让方办理相关证照。 *.标的水、电分户及使用情况:能正常使用。燃气分户及使用情况:如受让方需开通办理,委托方可提供相关材料,费用自行承担。消防网管、消防验收情况:有消防,委托方提供农贸市场消防验收合格证、消防设备及消防图纸,并按现状移交给受让方,转让期间受让方须对消防设施进行维保并承担维保费用。(受让方根据经营需要自行完成二次消防验收并承担相关费用,委托方不提供消防现状以外的一切维修或更换义务) *.本项目已完成装修,内容包括吊顶、摊位、地面铺设、主水电入户及消防、供电配电设施、消防、空调、监控、电梯、扶梯、屋顶光伏板、区域分类展板、显示大屏等。具体情况意向受让方可现场踏勘时向委托方了解确认。 *.其他有关瑕疵须由意向受让方现场踏勘并向委托方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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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营用途要求 |
*.本项目运营标的用途仅限农贸市场经营(或农加超)。 *.受让方运营标的房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受让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开展经营活动并导致运营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该房屋不得经营或存放化工类产品及易燃易爆有毒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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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运营费按年支付,先支付后使用。第*年、第*年、第*年的运营费用为成交价,第*年、第*年、第*年的运营费用在第*年运营费用基础上递增*%,第*年、第*年、第*年的运营费用在第*年运营费用基础上递增*%,第**年的运营费用在第*年运营费用基础上递增*%。 *.本项目给予免运营费市场培育期*个月(含运营期内)。 *.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三个月运营费用之和,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前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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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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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分的; (*)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分的; (*)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分的; (*)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分的。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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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运营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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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运营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运营费用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运营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运营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运营期内,必须由受让方本人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运营房屋及与他人合作经营。 *.运营期内,受让方负责运营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运营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本市场目前现有工作人员**人,负责日常开展市场秩序、配合检验等工作。 *.运营期内,受让方对运营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受让方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运营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受让方拟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具有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或具有农贸市场(或菜市场或农加超)项目负责人经历。 *.受让方须根据运营要求为本项目配置相应数量的日常消防人员、水电人员、安保人员及保洁人员,其中水电人员应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消防人员应具有初级(五 级)及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或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 *.受让方须在合同签订后向委托方提供出入口道闸的设置方案、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划分方案、农贸市场主出入口门头的名称、标识以及非主出入口标注菜市场出入口字样设计, 经委托方确认后按设计施工,所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农贸市场后期物业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委托方不收取物业费。 **.农贸市场在运营期间的奖惩由受让方享有或承担,详见合同附件“农贸市场运营期内奖惩制度”。 **.运营期内,农贸市场出现的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所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附属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运营期内,受让方不得对房屋做出其他违背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事宜。 **.农贸市场内所销售生鲜蔬菜价格不得高于同类型、区域农贸市场价格,须满足惠民“菜篮子”要求。 **.该处农贸市场内固定摊位***个,上下两层共计**间室内门面房(面积包含在总面积内),其中**间由政府出让原市场经营户,受让方配合该项工作落实;该**间门面和所有摊位的日常管理、相关物业服务由受让方进行管理和费用收取。 **.委托方提供农贸市场消防验收合格证、消防设备及消防图纸,并按现状移交给受让方,运营期间受让方须对消防设施进行维保并承担维保费用。(受让方根据经营需要自行完成二次消防验收并承担相关费用,委托方不提供消防现状以外的一切维修或更换义务。) **.受让方进场后,应对装修、水电、电梯、空调等进行接收,接收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由委托方负责督促整改。后期使用过程中造成的质量问题,由受让方自行解决。 **.农贸市场按现状移交,受让方可根据经营需要自行完善相关设备设施,包括收银台、柜台、购物车、商品陈列柜、规章制度墙、办公室桌椅等。其中涉及建筑物结构、强弱电及给排水(雨污严禁混接)改造的必须经过委托方认可后方可施工,且改造后须符合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受让方对委托方已提供的装饰、家具、家电、电梯、门窗、强弱电、消防设备及给排水等基础设备、设施应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运营期内正常运行,运营期结束后因受让方造成的损坏须由受让方负责修复。 **.受让方在文明创建、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日常管理过程中,应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并安排专人执行落实;因经营管理不当,被媒体曝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第一次,收取*****元违约金;第二次终止合同,清理出场,且不免除因此造成的损失和社会责任。 **.受让方的日常经营和改造须按《合肥市文明菜市建设改造项目验收办法》合商建〔****〕*** 号要求执行。(见合肥市人民政府网 *****://***.*****.***.**/****/******/*******/*********?****=*),如文件后期更新,按照最新文件执行。 **.日常管理中,由委托方组织对农贸市场进行考核,具体考核细则由受让方自行向委托方了解明确。 **.受让方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受让方不得于本项目所在区域内从事洗车、车辆修理、废品收购、殡葬服务以及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切活动。受让方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得使用罐装液化气及醇基 燃料等;受让方不得在标的房屋内经营城市展厅、易燃易爆、仓储等业态,不得从事经有关管理部门审核不符合房屋使用相关规定的行业、有碍居民生活及危险品行业。 **.运营期内,委托方按照《水湖镇农贸市场(菜市场)运营管理单位日常管理考核方案》、《水湖镇农贸市场日常管理考核评分表》和《水湖镇农贸市场月度管理考核评分表》等文件对受让方运营管理进行考核。 **.如遇自然灾害天气、特大事件(以政府发布的公告为准),受让方应全员上岗,成立应急队伍,服从委托方和政府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如遇到需协助抢险救灾工作的特殊情况,受让方应服从委托方和政府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特别说明:在运营管理期间,受让方应严格按照合肥市、长丰县、委托方制定的菜市场或农贸市场考核制度、标准以及创城、创卫测评体系、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中对菜市场有关运营管理要求执行,如管理标准更新,按照最新的管理标准执行,并做好以下管理工作: (*)做好市场的出店经营、乱堆放、乱悬挂、乱晾晒、乱张贴、乱设店招标牌、杜绝非机动车停放等市容乱象进行劝阻工作;杜绝流动摊点进入市场; (*)配合出让人做好各级部门交办的城市管理检查工作; (*)做好市场内消防工作; (*)做好市场内治安管理工作; (*)做好市场内诚信管理及诚信经营户评比工作; (*)做好市场内食品安全管理等工作; (*)做好市场及外围的环境卫生管理等工作; (*)做好市场范围内的租金、保证金、水费、电费、物业费等的收缴工作; (*)做好经营户的管理工作; (**)做好市场内的设施维修等相关工作; (**)做好本项目的智慧市场、示范性市场等创建工作; (**)根据市场规划的业态布置进行招商管理等工作;(业态布置合理规范) (**)市场内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 (**)市场摊位租金和保证金价格须按出让人及相关规定或会商执行; (**)摊位(商铺)经营户招商和品牌店招商引进工作; (**)如遇自然灾害天气、特大事件(以政府发布的公告为准),受让方应全员上岗, 成立应急队伍,服从出让人和政府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如遇到需协助抢险救灾工作的特殊情况,受让方应服从出让人和政府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受让方应按合肥市或长丰县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如备案等)。 (**)受让方须接受出让人的考核。 (**)受让方在履约阶段,如受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单位处罚,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并及时处理。 (**)农贸市场在转让期间的奖惩由受让方享有或承担。 (**)受让方须配合城西农贸市场(菜市场)商圈党支部建设、管理、评先创优等工作。 **.运营期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运营费。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运营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运营费按照实际运营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委托运营合同》期满或终止时,受让方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运营房屋在合同终止后**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委托运营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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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受让方确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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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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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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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交易主体库登记 意向受让方须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申请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意向受让方为企业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初次通过**登录电子服务系统的交易主体进入首页后选择“**登录”。 *.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点击“用户名登录”,可用原主体库用户名密码登录,也可以通过点击“安徽政务服务统一认证中心登录”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跳转登录。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办事指南”*《交易主体登记指南(投标人)》。 (二)项目登记 *.登录: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 *.进入系统后,点击“网上项目登记”,在“项目登记中”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新增”按钮进行项目登记申请,意向受让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项目登记。项目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注册时提供的银行账户一致。 (三)缴纳交易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企业库注册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可登陆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项目竞价: *、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竞价须知。 *、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元/年或其整数倍。 *、如转让标的有优先权人的,须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上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重要提示:请使用****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受让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注:*.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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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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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楼***室业务协调部);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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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保证金处置 |
*.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运营费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委托运营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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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楼***室业务协调部),联系电话:*************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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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服务费收取 |
受让方须于标的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服务费足额支付至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账户。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运营费的**%。 账户名称: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账 号:****************** 开 户 行:徽商银行长丰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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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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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任何要求澄清出租公告的意向受让方,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网址:****://****.*****.***.**/ ),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在公告截止时间前,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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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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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踏勘 |
联系人:,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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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库注册 |
联系电话:************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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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韩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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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支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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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 |
经营房产所在位置和现场(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附件*:
*、本项目采取网络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和其他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网络竞价方式适用于*家及*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凡进入网络竞价大厅参与竞价的意向方均视同已仔细阅读了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并同意其中的各项条款和要求。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本次竞价活动采取的动态报价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具体流程如下:
①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
②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限时报价周期为***秒,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③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当前最高报价人”得知您是否是最高报价人,并通过右上角“安全退出”登出系统。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将按规定程序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免责条款
(*)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和申请竞价信息。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意向方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遵守《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每个账户仅供一名意向方使用。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网站服务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因委托方来函终止(中止)项目的,系统当前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成交依据。由此造成最高报价人未能成交的,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异常情况处理
(*)竞价系统中的内容与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内容不一致时,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修改竞价内容、终止(中止)竞价、否决竞价结果,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竞价结束,竞价结果经核查有误,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若出现本须知第*条第*、*款所述情况,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重新组织竞价或重新公告。
*、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附件*:
委托运营合同
项目单位(甲方): 长丰县水湖镇人民政府
服务人(乙方):
签订地点: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公平、公正、诚信、互惠的原则,乙方在对甲方“ ”的现状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愿意对甲方上述项目运营管理,并保证合法经营,切实维护甲方的商誉,现就甲方委托乙方对 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运营房产及其附件的地址、面积、用途、现状
*.水湖镇农贸市场位于长丰县水湖镇杨公路与长丰路交口东南侧,总建筑面积约 ㎡。上述面积仅供参考,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实际移交面积存在差异的,不调整成交价格。房屋用途为农贸市场。
*.乙方运营房产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的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运营房产使用期限
运营期限共 年,暂定自 年 月 日起至(具体起始时间以本合同第五条第 * 款交接时间为准), 年 月 日止。甲方向乙方提供免运营费装修期 个月(含在运营期内)(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免运营费装修期间,仅免运营费,乙方应承担交房后所产生的水、电、物业费及其他费用。
第三条:运营费用及支付时间、方式
*.* 水湖镇农贸市场首年运营费用(含税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
递增情况:第*年、第*年、第*年的运营费用为中标价,第*年、第*年、第*年的运营费用在第*年运营费用基础上递增*%,第*年、第*年、第*年的运营费用在第*年运营费用基础上递增*%,第**年的运营费用在第*年运营费用基础上递增*%。
运营房产实际面积与本合同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运营费价格。
*.* 运营费用每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首期运营费用须在合同签订前一次性支付,下一期运营费用须提前 ** 日付至甲方指定账户(开户行: ,单位: ,账号: )。第一年运营费用均为 元/年(大写: );第二年运营费用均为 元/年(大写: );第三年运营费用均为 元/年(大写: );第四年运营费用均为 元/年(大写: );第五年运营费用均为 元/年(大写: );第六年运营费用均为 元/年(大写: )。运营费用按时足额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后,甲方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 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开户行: ,单位: ,账号: )。
*.* 如乙方运营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不计息退还乙方。
*.*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运营期间应承担的各项费用,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五条:运营房产交付
*.* 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运营费用后,向乙方交付房屋,具体交付时间由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为准。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运营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运营期限保持不变。
*.* 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合同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 甲方交付房屋时按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现状移交(乙方在投标异议期内对房屋现状未提出异议,视为接受房屋现状,此后不得以未探勘现场、不了解房屋及设施设备情况等提出任何异议),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房屋交房现场交接清单》上签章,交付完成;乙方拒不接收房屋的,自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 * 日内视为已交付完成。
第六条:运营房产的装修改造及维护
*.* 房屋使用期间,乙方对运营房产进行统一装修、装潢、改造时,乙方须向甲方承诺不改变房屋用途、房屋结构和房屋使用性质、不超越房屋相邻产权界线。乙方须遵守合肥市及长丰县相关规定,施工方案报建设规划等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并保证建筑的安全性。改造、装修、装潢工程的报建及工程完成后的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运营房产的装修、装潢、改造工作及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乙方应立即恢复原状并承担有关恢复的全部费用(含鉴定费等)。乙方装潢和使用房屋不得损害甲方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装修和使用房屋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 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 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乙方须向甲方承诺改造或升级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材料、设备均符合国家、行业等部门的使用规范,符合验收标准,保证国有资产不受损失,并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合同终止之日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 在运营房产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运营房产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 运营房产及附属设备设施(包括运营房产单体内部及室外广场)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由乙方负责,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对于乙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但非乙方原因引起的房屋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房屋的屋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
*.* 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附属设备,因乙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甲方决定;乙方拒绝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运营房产收回
*.*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之日无条件将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归还甲方。
*.* 乙方交还运营房产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运营管理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搬离属于乙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逾期未搬离的,视为乙方已遗弃的废弃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 乙方对运营房产的装修装饰、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无偿归甲方所有,须按照当时的状况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 乙方应结清运营房产使用期间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及/或数字电视费、宽带网络费、卫生、物业管理费、房屋、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
*.* 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房屋退房现场交接清单》上签章,甲方收回房屋。
*.*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将运营房产返还给甲方的,甲方有权实施停水、停电等甲方认为必要的措施,催促乙方搬离,收回房屋。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 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运营费用并提供收款票据。
*.*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房屋证明等相关材料。
*.* 甲方按现状提供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维护、使用、监管等义务,该义务及运营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 在运营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 甲方应保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 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自行申报消防、环评等经营前置审批许可,保证验收合格后方可经营。
*.* 乙方须在实际交付之日起 * 个月内完成相关证照办理并正式对外营业。如未达到要求,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须于甲方书面考核结果出具之日起 ** 日内向甲方支付 * 个月的首年运营费用作为违约金。运营期内及装修、装潢、改造期间,乙方须做好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等工作,须按安全管理规定足额配备消防器具。
*.* 乙方如需对运营房产进行水电增容,为运营房产制定标识标牌等设计方案,须将改造方案、设计方案报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 运营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运营费用,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运营费用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 运营期内,运营房产的电梯、电路、消防、水泵、烟感、喷淋等设施安全、检验及维保工作由乙方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费用,甲方协助其办理年检手续。
*.*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运营费用及承担各项费用,合同履行期内运营房产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发生政府征收上述未列出项目但与房屋经营用途有关的费用,也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承担的水、电费用包括自用部分和公摊部分等公共区域用水用电,以及正常的电损、水损)。
*.* 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修、维护管理、安全、消防、文明创建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 乙方负责运营房产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 乙方应与甲方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该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运营期内,全部运营房产公共设施的安全及检验工作由乙方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甲方协助。
*.** 运营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转租、出借运营房产。否则视为违约,甲方可解除合同无条件收回房产,并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如因经营需要,乙方招商引入的业态必须符合项目业态要求,且业态、商业布局必须符合招标文件。乙方应确保第三方履行本合同中甲方对乙方的运营管理要求和需承担的义务,并应对第三方的违法违约行为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方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与运营房产有关的合同,必须递交甲方备案。招商面积的运营费用及其他费用交付义务,仍由乙方承担。运营期内,因使用房屋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乙方自行协调解决。
甲方有权对招商合同进行检查,如有违反或超出招标公告和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范围的条款,或拒绝接受甲方检查的,或乙方签署的招商合同未提交甲方备案的,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同,无偿收回运营房产,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应积极维护运营房产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车辆秩序;符合整体规划,配合文明创建,自觉接受属地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甲方及物业的监督检查;在运营期内,乙方不得出店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在项目内任何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项目、甲方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各种图像。
*.** 乙方须根据现场情况设置标识标牌、灯箱,设计方案须报甲方同意及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审批后实施,空调室外机放置指定地点,不得影响整体环境。未经甲方同意及相关部门审批,乙方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广告牌。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 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 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因乙方违约甲方行使解除权、以及合同到期自然解除的,乙方运营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运营时间结算运营费用及各项费用,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运营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 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 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 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
**.*.* 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费用达 ** 日的;
**.*.*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或违反不得经营范围约定的;
**.*.* 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房屋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 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不得与他人合作经营;
**.*.* 利用该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 逾期 ** 日未支付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的;
**.*.* 乙方违反安全生产协议书约定内容,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或发生安全事故的;
**.*.*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建乱搭;
**.*.* 欠缴各项费用达(首年一个月运营费用)(¥ )的;
**.*.** 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等陷入争议、纠纷损害甲方利益的;
**.*.** 按照本合同约定需要报甲方同意或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的事项,乙方未报或未经甲方或相关部门同意,擅自实施的。
**.*.** 其他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按延迟的时间对运营期限做相等的顺延。
**.* 甲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 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 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首年三个月运营费用)(¥ )。
**.*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 运营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运营费用,除须补交运营费用外,每迟付一天应按 (拖欠运营费用总额的万分之五)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 运营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运营费用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运营费用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首年运营费用总额的 *.*%)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 乙方运营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必须直接支付,不得在履约保证金中抵扣。
第十三条:合同期满约定
**.* 运营期限届满,如甲方决定不再对外委托运营房产,则甲方在运营期满 ** 日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运营期满之日将运营房产交还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 运营期限届满后或乙方违反约定致使合同终止的,甲方按照相关规定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运营房产,乙方应在合同终止之日将运营房产交还甲方,逾期未归还的,没收履约保证金。乙方投入的所有改造装修、装潢无偿归甲方所有和使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乙方拒不归还的,甲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 甲方按房屋实际交付时的现状移交,乙方确认已对运营房屋进行实地踏勘,同意按现状接收房屋。如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非正常使用状态(房屋主体结构、房屋的屋顶漏水、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除外)的,由乙方负责维修,产生的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合同中其它条款与本条款不一致的,以本条款为准。
**.* 运营期内,本项目的物业管理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须做好本项目及周边范围内的消防、治安管理、诚信管理、食品安全管理、车辆秩序管理、环境卫生管理、检测室日常检测、文明创建等工作,并与商户(或经营户)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乙方在运营期间对第三方造成侵害,需要赔偿的,由乙方负责。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 如乙方逾期支付运营管理费用,甲方有权实施停水、停电等甲方认为必要的措施促使乙方支付,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 如因乙方拖欠运营管理费用或其他违约行为致甲方采取发律师函、上门催收、诉讼或仲裁等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律师费、特快专递费、诉讼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 乙方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得使用罐装液化气及醇基燃料等,经发现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合同第十条的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交还运营房产。
**.* 本次运营房产以合同列示的面积为限,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运营房产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等)均不在范围内,甲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如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 乙方运营上述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如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使用房屋,责任由乙方承担。
**.* 乙方须配合运营房产所在地开发区、社区等单位进行社会综治、市容管理、文明创建、招商接待等方面工作。经营餐饮行业的乙方须在室内设置油烟净化设施,在排污及排烟等时,须做好污水过滤、油烟处理等工作,并按规定排放油烟,须严格按规定将餐饮污水排放至隔油池里,同时防止下水道堵塞,如出现堵塞,由乙方负责排除。
**.* 乙方不得于本项目所在区域内从事洗车、汽车修理、废品收购、殡葬服务以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切活动。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所经营的业态需自行向环评、卫生等相关部门报批,取得合法手续后方可开展经营。
**.** 乙方负责与原运营单位对接、移交、接管、费用结算工作,并承接项目现有经营户(目前农贸市场现有商铺经营户共计**户),原运营单位与现有经营户合同的相关条款(即租金、合约期限等合同要素均保持不变)到期前乙方转签合同时不得改变。为保证农贸市场稳定运营,现有经营户与原运营单位合同到期后,乙方应保障原经营户享有一年的过渡经营期并重新签订合同,同时确保菜市场不停业、能持续为周边百姓提供服务。
**.** 乙方负责项目软硬件提升设计与施工,并自行承担费用。菜市场内设施设备按现状交付,运营期内乙方须确保设施设备正常使用,自行负责维修、维护、更换等并承担相关费用。
**.** 乙方负责摊位(商铺)经营户招商和品牌店招商引进工作。
**.** 乙方须配合城西农贸市场(菜市场)商圈党支部建设、管理、评先创优等工作。
**.** 乙方须配合甲方做好各级部门交办的城市管理检查工作。
**.** 乙方须做好本项目范围内经营户的管理工作,服从甲方、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考核。
**.** 乙方须做好本项目及周边范围内的评先创优和文明创建等工作。
**.** 乙方须做好本项目的智慧市场、示范性市场等创建工作,市场内的设施维修等相关工作。
**.** 如遇自然灾害天气、特大事件(以政府发布的公告为准),乙方应全员上岗,成立应急队伍,服从甲方和政府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如遇到需协助抢险救灾工作的特殊情况,乙方应服从甲方和政府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 乙方承担管理人员、软硬件提升设计安装、公共能耗、公众责任险、材料、办公、管理、各类设备设施维护、宽带网络等一切市场运营管理费用。
**.** 乙方应严格按照合肥市、甲方制定的菜市场或农贸市场考核制度、标准以及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中对菜市场有关运营管理要求执行,如管理标准更新,按照最新的管理标准执行。
**.** 运营期内,甲方按照《水湖镇农贸市场(菜市场)运营管理单位日常管理考核方案》等文件对乙方运营管理进行考核。详见合同附件。
**.** 乙方须配合服从属地及行业部门监督考核。
**.**合同期内,乙方对标的房屋及运营业态承担全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乙方接收标的房屋后,该处运营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合同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运营期内,乙方负责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合同期满后,参照相关政策法规,如乙方履约情况良好,经双方协商一致,本项目合同可续签*年,续签的运营费用标准(含递增幅度)同原合同保持一致。
**.**乙方开业前,甲方有权并将根据《水湖镇资产项目开业前检查记录表》(详见附件)对本项目平面布局及结构安全、消防、特种设备、给排水、环境保护等事项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合格后项目方可开业,如检查发现问题,须整改合格后方可开业,如乙方拒不整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运营期内,一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解除合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在装修施工过程中应保证不出现欠付装修工人工资情况发生。若出现装修工人讨薪事件,乙方应立即负责解决;经甲方催告后,仍未妥善解决的,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双方确认本合同落款处填写的双方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均为真实有效的,并保证可随时收发。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传递给另一方的通知,或在诉讼程序中,法院对一方或双方进行书面通知的,按照落款处填写地址进行送达。如一方的通讯地址有误或者未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变更通知义务或接收通知的一方拒收,则通知或函件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日。如一方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任何一项发生变更,有义务及时通知另一方。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和传真等电子方式,在采用电子方式进行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发送即视为送达。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以下第 * 种方式处理:
*、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向运营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
合同签订地点: 合肥市长丰县水湖镇 。
本合同一式 * 份,其中甲方执 * 份,乙方执 * 份,相关部门留存 * 份。
甲方(章): 乙方(章):
单 位 地 址: 单 位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特别提醒:潜在投标人查阅招标文件后,如参与投标,则需按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内通过相应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投标信息的填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