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2025-09-12 00:00:00
信息索引号 | *********/*********** | 文件编号 | |
责任部门 | 区财政局(国资办)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财政局(国资办)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发布时间 | **********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浦江玮峰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投诉人:浦江玮峰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金华市浦江县浦南街道巧溪村下方***号
被投诉人: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仓前街道办事处
机构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向往街****号乐富海邦园**幢
被投诉人:浙江质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南湖大厦*幢****室
相关供应商:杭州君臻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奥奕康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联合体)
牵头人杭州君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临平区崇贤街道鸭兰村**组赵家塘**号***室
投诉人浦江玮峰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对****年度仓前中学运动场所塑胶面层采购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浦江玮峰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诉称:采购文件第**页(评审条款“成品检测报告”截图)。事实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明确规定,评审因素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且需细化和量化,国家强制标准属于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只能作为实质性要求(如资格条件或门槛要求),不能转化为可评分的评审因素。而根据余杭、临平区两地的相关采购项具已经出现倾向性中标结果。中标人基本为:杭州顺帆体育发展有限公司、道一高分子聚合物(宁波)有限公司、杭州健舜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四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且都是高价中标。如:云会中学(仁和二中)新建项具塑胶跑道采购项具最高限价为:*******,中标价为:*******,中标人为:杭州四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平第一中学操场人工草皮及塑胶跑道采购项目最高限价为:*******,中标价为:*******.**,中标人为:道一高分子聚合物(宁波)有限公司,****年星华实验学校室外篮排球场地整体维修项目最高限价为:*******,中标价为:*******,中标人为:道一高分子聚合物(宁波)有限公司。****年度杭州市余杭区未来科技城海曙小学内部维修工程*塑胶跑道翻新、半圆区塑胶改造项目最高限价为:*******,中标价为:*******.**,中标人为:道一高分子聚合物(宁波)有限公司。****年度杭州市余杭区未来科技城海创小学内部维修工程(塑胶等采购)最高限价为:*******.**,中标价为:******.**,中标人为:道一高分子聚合物(宁波)有限公司。****年度五常中学运动场地塑胶、人工草坪采购项目最高限价为:*******,中标价为:*******,中标人为:杭州顺帆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年度五常小学运动场地人工草坪采购项目最高限价为:******,中标价为:******,中标人为:杭州健舜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和**/***********《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田径场地》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而强制性国家标准不能做为评审因素。参考同类案例:(网址,略)(瑞安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公告)瑞财执法【****】**号文件如下图(截图,略)。瑞安市财政局作为与余杭区财政局同级的国家行政机构,其作出的相关结论是具备法律效应的。或者说浙江省内的财政局都有各自的相关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第二十条第三、六款“(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投诉请求:本次采购,技术分相差一分,投标报价须让利******元左右,根据以上设置门槛我司基本可以预计中标单位是杭州顺帆体育发展有限公司、道一高分子聚合物(宁波)有限公司.杭州健舜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等几家单位中的一家。而浙江省内除了临平、余杭两区的其它地区,根本不可能出现哪些密集的相同中标单位!余杭区财政局应严查以往中标项具并终止以上项目的采购。投诉人浦江玮峰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证据。
被投诉人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仓前街道办事处辩称:我单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仓前街道办事处)投诉答复内容以委托的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浙江质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诉回复内容为准。
被投诉人浙江质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辩称: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对成品检测报告的要求描述中,其检测内容须根据************《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结合**/***********《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田径场地》标准、**/***********《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篮球场地》标准检测,并未要求必须按照************《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标准进行检测,而**/***********《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田径场地》标准、**/***********《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篮球场地》标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并不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可以作为评审因素。故投诉不成立。事实依据:*、本次招标文件中,并未要求必须按照************《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标准检测,**/***********《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田径场地》标准、**/***********《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篮球场地》标准都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并不是强制性国家标准。*、本项目于****年**月**日开标,中标单位为:杭州君臻科技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河北奥奕康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并不是投诉人所猜测列出的潜在供应商。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招标文件中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资质证明、货物的检测报告等材料。且检测报告可作为非强制性的加分项。*、《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明确规定,采购需求可直接引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也可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技术要求。被投诉人浙江质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评审资料、供应商投标文件等证据。
相关供应商杭州君臻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奥奕康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联合体)未提供书面回复。
经核实,本机关确认如下事实: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年*月**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月*日**:**开标,共有**家供应商参加投标,投诉人浦江玮峰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未提交投标文件,同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杭州君臻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奥奕康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联合体)为中标供应商。****年*月**日,发布合同公告。
二、投诉人于****年*月**日对本项目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并邮寄《质疑函》。
三、被投诉人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的《质疑函》,其于当日出具了书面《质疑回复函》。
四、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序号*:成品检测报告:提供由投标人送检的混合型塑胶跑道面层及硅**篮球场面层经第三方检测机构(具备***国家计量认证)出具的检测报告,其检测内容须根据************《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结合**/***********《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田径场地》标准、**/***********《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篮球场地》标准,指标(详见采购需求第四项本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判定结论必须为合格,且检测报告须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官网可查;*)“混合型塑胶面层”的化学性能检测报告全项(*分);*)“混合型塑胶面层”的物理机械性能检测报告全项(*分);*)“硅**面层”的化学性能检测报告全项(*分);*)“硅**面层”的物理机械性能检测报告全项(*分)。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供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和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官网查询截图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否则不得分。
五、技术商务评分明细中记载了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本项目**家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就评审条款“成品检测报告”的评分。
六、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检测报告全项指标经比对,采购需求设定的指标要求与推荐性国家标准(**/***********《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田径场地》标准、**/***********《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篮球场地》)完全一致,无一项指标仅来源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其中“混合型塑胶面层”的化学性能检测报告全项中有*项指标高于国家强制标准;“混合型塑胶面层”的物理机械性能检测报告全项中有*项指标高于国家强制标准;“硅**面层”的化学性能检测报告全项中有*项指标高于国家强制标准;“硅**面层”的物理机械性能检测报告全项有*项指标高于国家强制标准。
关于投诉事项,经调查核实后,本机关认为: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采购人有权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采购需求,以及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本项目采购人在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引用了技术要求更高的推荐性国家标准(**/***********、**/***********)作为加分的评审因素,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加分项对应质量标准明确了可量化的检测指标及相应分值,亦不存在差别歧视条款。
投诉人援引瑞安市财政局**号投诉处理案例,主张“强制性标准不得作为评审因素”,但该案例之核心基础为:将强制性标准直接作为评分项,即“是否满足************”作为得分依据。而本项目并未将“是否满足************”作为评分内容,而是提出了更高的技术要求和指标,两者无可比性,瑞安案例于本项目处理投诉事项而言,无实质借鉴意义。
关于投诉人怀疑本项目存在倾向性中标之说词,本项目为综合评价法,报价并非唯一评审因素,低于最高限价中标不属于否决投标之情形;投诉人亦无其他证据证实各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情形,采购人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实施采购活动,也不符合法定废标条件。
综上,投诉人关于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仓前街道办事处****年度仓前中学运动场所塑胶面层采购项目(编号:*************)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年*月**日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
发布机构
区财政局(国资办)
发布日期
**********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 **:**
浦江玮峰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投诉人:浦江玮峰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金华市浦江县浦南街道巧溪村下方***号
被投诉人: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仓前街道办事处
机构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向往街****号乐富海邦园**幢
被投诉人:浙江质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南湖大厦*幢****室
相关供应商:杭州君臻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奥奕康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联合体)
牵头人杭州君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临平区崇贤街道鸭兰村**组赵家塘**号***室
投诉人浦江玮峰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对****年度仓前中学运动场所塑胶面层采购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浦江玮峰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诉称:采购文件第**页(评审条款“成品检测报告”截图)。事实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明确规定,评审因素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且需细化和量化,国家强制标准属于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只能作为实质性要求(如资格条件或门槛要求),不能转化为可评分的评审因素。而根据余杭、临平区两地的相关采购项具已经出现倾向性中标结果。中标人基本为:杭州顺帆体育发展有限公司、道一高分子聚合物(宁波)有限公司、杭州健舜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四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且都是高价中标。如:云会中学(仁和二中)新建项具塑胶跑道采购项具最高限价为:*******,中标价为:*******,中标人为:杭州四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平第一中学操场人工草皮及塑胶跑道采购项目最高限价为:*******,中标价为:*******.**,中标人为:道一高分子聚合物(宁波)有限公司,****年星华实验学校室外篮排球场地整体维修项目最高限价为:*******,中标价为:*******,中标人为:道一高分子聚合物(宁波)有限公司。****年度杭州市余杭区未来科技城海曙小学内部维修工程*塑胶跑道翻新、半圆区塑胶改造项目最高限价为:*******,中标价为:*******.**,中标人为:道一高分子聚合物(宁波)有限公司。****年度杭州市余杭区未来科技城海创小学内部维修工程(塑胶等采购)最高限价为:*******.**,中标价为:******.**,中标人为:道一高分子聚合物(宁波)有限公司。****年度五常中学运动场地塑胶、人工草坪采购项目最高限价为:*******,中标价为:*******,中标人为:杭州顺帆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年度五常小学运动场地人工草坪采购项目最高限价为:******,中标价为:******,中标人为:杭州健舜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和**/***********《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田径场地》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而强制性国家标准不能做为评审因素。参考同类案例:(网址,略)(瑞安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公告)瑞财执法【****】**号文件如下图(截图,略)。瑞安市财政局作为与余杭区财政局同级的国家行政机构,其作出的相关结论是具备法律效应的。或者说浙江省内的财政局都有各自的相关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第二十条第三、六款“(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投诉请求:本次采购,技术分相差一分,投标报价须让利******元左右,根据以上设置门槛我司基本可以预计中标单位是杭州顺帆体育发展有限公司、道一高分子聚合物(宁波)有限公司.杭州健舜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等几家单位中的一家。而浙江省内除了临平、余杭两区的其它地区,根本不可能出现哪些密集的相同中标单位!余杭区财政局应严查以往中标项具并终止以上项目的采购。投诉人浦江玮峰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证据。
被投诉人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仓前街道办事处辩称:我单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仓前街道办事处)投诉答复内容以委托的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浙江质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诉回复内容为准。
被投诉人浙江质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辩称: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对成品检测报告的要求描述中,其检测内容须根据************《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结合**/***********《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田径场地》标准、**/***********《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篮球场地》标准检测,并未要求必须按照************《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标准进行检测,而**/***********《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田径场地》标准、**/***********《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篮球场地》标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并不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可以作为评审因素。故投诉不成立。事实依据:*、本次招标文件中,并未要求必须按照************《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标准检测,**/***********《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田径场地》标准、**/***********《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篮球场地》标准都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并不是强制性国家标准。*、本项目于****年**月**日开标,中标单位为:杭州君臻科技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河北奥奕康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并不是投诉人所猜测列出的潜在供应商。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招标文件中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资质证明、货物的检测报告等材料。且检测报告可作为非强制性的加分项。*、《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明确规定,采购需求可直接引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也可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技术要求。被投诉人浙江质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评审资料、供应商投标文件等证据。
相关供应商杭州君臻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奥奕康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联合体)未提供书面回复。
经核实,本机关确认如下事实: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年*月**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月*日**:**开标,共有**家供应商参加投标,投诉人浦江玮峰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未提交投标文件,同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杭州君臻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奥奕康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联合体)为中标供应商。****年*月**日,发布合同公告。
二、投诉人于****年*月**日对本项目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并邮寄《质疑函》。
三、被投诉人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的《质疑函》,其于当日出具了书面《质疑回复函》。
四、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序号*:成品检测报告:提供由投标人送检的混合型塑胶跑道面层及硅**篮球场面层经第三方检测机构(具备***国家计量认证)出具的检测报告,其检测内容须根据************《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结合**/***********《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田径场地》标准、**/***********《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篮球场地》标准,指标(详见采购需求第四项本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判定结论必须为合格,且检测报告须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官网可查;*)“混合型塑胶面层”的化学性能检测报告全项(*分);*)“混合型塑胶面层”的物理机械性能检测报告全项(*分);*)“硅**面层”的化学性能检测报告全项(*分);*)“硅**面层”的物理机械性能检测报告全项(*分)。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供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和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官网查询截图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否则不得分。
五、技术商务评分明细中记载了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本项目**家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就评审条款“成品检测报告”的评分。
六、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检测报告全项指标经比对,采购需求设定的指标要求与推荐性国家标准(**/***********《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田径场地》标准、**/***********《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篮球场地》)完全一致,无一项指标仅来源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其中“混合型塑胶面层”的化学性能检测报告全项中有*项指标高于国家强制标准;“混合型塑胶面层”的物理机械性能检测报告全项中有*项指标高于国家强制标准;“硅**面层”的化学性能检测报告全项中有*项指标高于国家强制标准;“硅**面层”的物理机械性能检测报告全项有*项指标高于国家强制标准。
关于投诉事项,经调查核实后,本机关认为: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采购人有权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采购需求,以及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本项目采购人在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引用了技术要求更高的推荐性国家标准(**/***********、**/***********)作为加分的评审因素,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加分项对应质量标准明确了可量化的检测指标及相应分值,亦不存在差别歧视条款。
投诉人援引瑞安市财政局**号投诉处理案例,主张“强制性标准不得作为评审因素”,但该案例之核心基础为:将强制性标准直接作为评分项,即“是否满足************”作为得分依据。而本项目并未将“是否满足************”作为评分内容,而是提出了更高的技术要求和指标,两者无可比性,瑞安案例于本项目处理投诉事项而言,无实质借鉴意义。
关于投诉人怀疑本项目存在倾向性中标之说词,本项目为综合评价法,报价并非唯一评审因素,低于最高限价中标不属于否决投标之情形;投诉人亦无其他证据证实各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情形,采购人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实施采购活动,也不符合法定废标条件。
综上,投诉人关于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仓前街道办事处****年度仓前中学运动场所塑胶面层采购项目(编号:*************)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