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阿坝-2025-09-12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马尔康市城市污水运维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得盛强博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安蓉路*号*幢*单元*楼****号
被投诉人:马尔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马尔康市马尔康镇马江街**号
被投诉人:成都科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西三段**号嘉园大厦**楼
四、基本情况
成都科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马尔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马尔康市城市污水运维服务项目(*****************),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按照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中“(九)报价要求”第**项,“本子项采购服务费计*******.**元,包括设备维修更换、管道完善维修疏通、场站建设等与指定农村污水处理站相关的改造维修,报价的下浮率为按维修定额组价后的总价下浮率(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基本费率计取)”。在评审过程中中标公示单位的分项报价未按照第**项要求报出下浮率,但“*.*.技术要求”中“(九)报价要求”为实质性要求,故应当做无效处理。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中“*.*.技术要求”中的“(九)报价要求”第**项为“本子项采购服务费计*******.**元,包括设备维修更换、管道完善维修疏通、场站建设等与指定农村污水处理站相关的改造维修,报价的下浮率为按维修定额组价后的总价下浮率(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基本费率计取)”。其中“定额组价”未明确组价标准,且采购文件未设置施工资质,属于采购需求不明确。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马尔康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