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2025-09-11 00:00:00
编者按
为切实加强财政法治建设,护航财政中心工作,防范履职风险,市财政局推出《以案释法,普法惠民》系列专栏,每期选取一起典型案例,以案普法,讲解法律知识,加强财政法治宣传教育力度,提高民众对财政法律法规的知晓度、认同度和法治实践的参与度,为浙江建设法治中国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示范区树典型、添助力。
案例
行政机关政策措施不得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
案情介绍
****年*月,某县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晋情消费·汾享杏福”消费促进活动工作方案》,文件规定:“为确保政府消费券投放有序进行,消费券投放平台拟由市政府确定中国建设银行‘建行生活’服务平台承办,并授权市商务局与合作平台方‘建行生活’签订合作协议,不再履行政府采购流程”。该条款直接指定中国建设银行“建行生活”服务平台作为政府消费券唯一投放平台,妨碍了公平竞争。****年*月,该县级市人民政府废止了相关文件。
法条贴士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第十三条 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或者拖延行政审批、重复检查、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违法违规给予奖励补贴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通过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备选库、资格库等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
第九条 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规定、办法、决定、公告、通知、意见、会议纪要等形式,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案例启示
某县级市政府办公室文件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号)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一项“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或者拖延行政审批、重复检查、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违法违规给予奖励补贴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审查标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第十一条第一项也规定了“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内容:(一)以明确要求、暗示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审查标准。因此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不得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