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2025-09-12 00:00:00
合经区南艳湖、翡翠湖智能代步车场地经营权转让
发布时间: **********阅读次数:**信息来源: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合经区南艳湖、翡翠湖智能代步车场地经营权转让公告
合经区南艳湖、翡翠湖智能代步车场地经营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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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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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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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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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用事业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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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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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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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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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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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及
竞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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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网络一次性报价期:****年**月**日*:**至**:**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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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营标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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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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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期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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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经营费用分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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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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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经区南艳湖、翡翠湖智能代步车场地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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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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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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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位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艳湖公园和翡翠湖风景区内,具体区域范围由意向成交人自行向委托方咨询了解确认(详见合同附件经营范围示意图)。
*.南艳湖公园有土地使用权证,无房产证;翡翠湖风景区无土地使用权证,无房产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经营场地的权属证明和相关证明,方便受让方办理相关证照。相关证照的办理事项须由受让方自行咨询相关部门,证照办理与否不影响合同签订及法律效力,受让方不得以证照不能办理向委托方提出违约或赔偿要求。
*.合同期满且受让方履约评价良好,在不违反合肥市最新政策文件的前提下,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合同一年一签),总续签年限不超过*年。续签年经营费用不变,委托方营业收入分成比例按照原标准执行。
*.本项目经营费用为**.**万元/年,委托方按照年经营费用和年“营业收入分成”孰高的原则收取实际经营费用
*.报价方式:本项目按照营业收入委托方分成比例报价,意向方所报分成比例不得低于*.*(即:营业收入委托方分成比例不少于**%),且不得高于*,否则报价无效,所报分成比例最高者成交。
注:竞价系统中所显示的报价单位(元)非本标的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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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资产用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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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委托方对标的所在区域整体经营业态规划要求,转让标的所在区域仅限营智能代步车项目(*座**座)。
*.本项目采用受让方投放观光车辆并负责建设运营管理维护的经营模式,受让方为本项目投入的所有设备设施均由受让方自行布线、自行安装、自主经营、自行维护。
*.受让方投放车辆不少于**辆(南艳湖公园和翡翠湖风景区各**辆),车型投放前须经委托方确认。受让方负责观光车项目所需的基础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电动车充电设备设施、车辆停放驿站、车辆停靠点等),受让方负责游览线路的规划并报委托方备案后实施。
*.受让方投放车辆须具备以下功能:支持景点语音讲解,智能路线导航,全景地图可视化查询;实现智能动态计费,押金自动秒退机制;配备智能避障预警,实时安全警报,科学限速控制,坡道防溜技术;具备后台实时监测,电子围栏边界等管控功能。
*.自《成交确认书》发放之日起*日内,受让方需向委托方提交符合上述功能要求的样车进行核验(由委托方成立不少于*人的核验小组进行样车功能核验,详见附件核验确认单)。若样车经检测存在功能缺失或不达标情况,委托方有权取消受让方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受让方经营过程中不得从事有碍游客参观游览的、涉及危险品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业态。受让方经营过程中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自行办妥环评、消防、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许可及合法经营手续并完善消防安全等设施,如由此造成受让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场地并导致经营权转让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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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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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费用:本项目委托方按照年经营费用和年“营业收入分成”孰高的原则收取实际经营费用。
(*)年经营费用为**.**万元/年(其中南艳湖公园**.**万元/年,翡翠湖风景区*.**万元/年),经营费用每*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受让方须按照成交价在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一次性转账预交首期经营费用,下一期经营费用须提前**日付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营业收入分成”是指委托方与受让方对本项目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营业收入按比例分成,其中营业收入委托方分成比例不少于**%(具体以实际成交委托方分成比例为准)。
(*)资金平台由受让方提供并负责技术维护和资金安全管理,需满足日常收款、资金结算、数据统计、退款或分账等功能,须提供权限满足委托方日常监督及核查。
(*)营业收入每**个月核算一次,每**个月的营业收入全部核算校对完毕后,委托方将统计全部**个月的“营业收入分成”,并按以下原则结算年度费用:
以“年度经营费用”与“该周期营业收入分成”的金额进行对比,取两者中的较高值作为年度费用结算基准;
若“该周期营业收入分成”金额高于“年度经营费用”,按“营业收入分成”金额结算,受让方需向委托方补足差额;
若“该周期营业收入分成”金额低于或等于“年度经营费用”,直接按“年度经营费用”金额结算。
(*)如涉及第三方收款平台提现手续费,由受让方承担;如采取实时分账提现手续费,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相应部分。
*.本项目无免费用装修期。
*.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三个月经营费用总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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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意向方资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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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分的;
(*)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分的;
(*)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分的;
(*)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分的。
*.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联合体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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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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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就转让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经营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转让标的区域以实际移交为准,若存在误差不调整成交金额。
*.转让期内,转让标的必须由受让方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受让方不得以转让、转包、分包、挂靠、内部承包、转租、分租、出借等任何形式转让标的经营权,否则委托方有权解除《经营权转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追究受让方的违约责任。
*.转让期内,受让方负责转让标的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转让标的所在区域发生的水、电、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转让期内,受让方须服从委托方在安全、卫生环保、文明创建等方面的统筹管理。
*.经营期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经营费用。如因不可抗拒的因素或相应政策(自然灾害、政府干预、社会舆论、生态环保、国土空间规划等)造成受让方无法经营或相关基础设施提升无法履行的,受让方须无条件撤场,委托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后,经营费用按照实际转让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经营权转让合同》因受让方原因解除或期满终止时,受让方投入的所有基础设施改造提升项目须在合同终止**日内无偿移交给委托方,归委托方所有,委托方不予补偿或赔偿。
*.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经营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特别说明:
(*)受让方运营设备须具备质检报告等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证件,运营设备不得使用液体燃料。
(*)受让方配备的安全设备和消防设备需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行业规范,受让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须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经营期内,受让方须做好消防安全、防火防燃等工作,受让方经营期间发生的所有安全责任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等一切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
(*)受让方须于每日运营前对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含车身部件、操控系统、刹车系统等),填写《安全检查记录表》并由检查人签字存档,并定期对设备进行全面维护。
(*)受让方投放车辆不少于**辆(南艳湖公园和翡翠湖风景区各**辆),车型投放前须经委托方确认。受让方负责观光车项目所需的基础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电动车充电设备设施、车辆停放驿站、车辆停靠点等),受让方负责游览线路的规划并报委托方备案后实施。
(*)受让方自主开展收费经营活动,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受让方开展经营收费,经营项目必须明码标价,按照“惠民利民、价格公道”定价原则,标识牌保证清晰,不得擅自提价或违规收费,一旦发现违规收费或市民投诉造成负面影响情况,委托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令受让方停业整顿,受让方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包括但不限于物价及相关部门的罚款等)责任和后果,且委托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受让方开展经营活动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园区形象,不得从事产生环境污染的经营项目,不得从事具有安全隐患的项目,不得从事含有低俗、暴力等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项目。
(*)受让方为经营本项目购置的设备及配套设施须安全性能好、无污染,颜色样式须和园区景观协调,符合园区规划要求,不得破坏原生态环境。受让方负责设备及配套设施设备等全部投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自主用工,自负盈亏,并须在合同签订后**日内,保证上述配套设施设备的投入使用,受让方提供的设备维护、维修费用自行承担。
(*)经营期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经营价款。如因不可抗拒的因素或相应政策(自然灾害、政府干预、社会舆论、生态环保、国土空间规划等)造成受让方无法经营或相关基础设施提升无法履行的,受让方须无条件撤场,委托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后,经营价款按照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受让方须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购买年度累计保额不低于***万元的公众责任保险,并将保险购买凭证报委托方备案。
(**)受让方应于合同签订生效后*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提供资金监管平台的管理账号(账号信息需包含用户名、初始登录权限等,确保委托方可实时查询、核对营业收入数据),供委托方对本项目下全部营业收入进行监管。
(**)委托方通过该账号或其他核查方式,发现受让方存在营业收入未按时足额转入该资金监管平台的情况,受让方应立即补足差额,并按每次**,***元的标准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且委托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受让方需接受委托方日常监督考核,分数在**分以下的为不合格,不合格的给予处罚,低于**分扣除履约保证金*%,低于**分扣除履约保证金**%,**分以下扣除履约保证金**%。连续三个季度平均分低于**分取消续签并有权解除合同。
**.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经营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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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成交人的确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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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采用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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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意向方参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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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库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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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项目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
*.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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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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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竞价”提交登记申请,意向受让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
*.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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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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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支付宝、微信等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须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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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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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方才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
重要提示:请使用****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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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向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
*.意向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竞价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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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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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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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号金融港中心**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楼;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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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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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生效后,成交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费用,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意向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意向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意向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成交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委托经营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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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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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号金融港中心**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楼,联系电话:*************。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授权委托书)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同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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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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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受让方应在收到成交确认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以成交总价(经营期内的经营费用总金额)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超过***万元至***万元的部分,为*.*%;超过***万元至****万元的部分,为*.**%;超过****万元至****万元的部分,为*.**%;超过****万元至*****万元的部分,为*.**%;超过*****万元的部分,为*.**%。交易服务费不足****元的,按****元收取。若受让方未按照前述约定交纳交易服务费,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从其交易保证金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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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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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交易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该公告内容为项目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方具有约束力。意向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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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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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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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汤工,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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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库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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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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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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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包工,联系电话:*************、********(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号金融港中心**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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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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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意向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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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经营资产所在位置(南艳湖公园)(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经营资产所在位置(翡翠湖风景区)(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三:经营资产外观(南艳湖公园)(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四:经营资产外观(翡翠湖风景区)(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五:经营资产范围(南艳湖公园)(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六:经营资产范围(翡翠湖风景区)(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经营权转让合同
委托方(甲方):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用事业发展有限公司
受让方(乙方):
合 同 签 订 地 点:合肥经开区
合 同 签 订 时 间: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经营标的地址、面积、用途
经营标的坐落于:合肥经开区南艳湖公园和翡翠湖风景区内。
经营标的用途为:仅限经营智能代步车(*座**座)。
乙方使用经营标的必须符合标的设计和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从事有碍游客参观游览的、涉及危险品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业态。若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标的并导致合同不能履约和提前终止的,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条:经营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计*年整。本次一年经营期满,乙方履约良好且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经协议一致可续签(合同一年一签),且总续签年限不超过*年,续签年经营费用不变,甲方营业收入分成比例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前三个月经营费用总和元整(¥),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如乙方在受让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在乙方结清所有费用、办清一切移交手续后**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保证金不计息地退回给乙方;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甲方有权直接将违约金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扣除违约金后保证金将不计息地退回给乙方。
第四条:费用支付时间及方式
(一)本项目年经营费用为元整(¥)。
(二)本项目甲方按照年经营费用和年“营业收入分成”孰高的原则收取实际经营费用。
*.乙方须按照转让成交价向甲方预交经营费用,经营费用每*个月为一期按期支付,首期经营费用为元整(¥),须在合同签订前一次性转账支付,下一期经营费用须提前**日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营业收入分成”是指甲方与乙方对本项目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营业收入按比例分成,其中甲方营业收入分成比例为:。
*.资金平台由乙方提供并负责技术维护和资金安全管理,需满足日常收款、资金结算、数 据统计、退款或分账等功能,须提供权限满足甲方日常监督及核查。
*.营业收入每**个月核算一次,每**个月的营业收入全部核算校对完毕后,甲方将统计全部**个月的“营业收入分成”,并按照年运营费用和年“营业收入分成”孰高的原则结算年度费用,多退少补。
*.如涉及第三方收款平台提现手续费,由乙方承担;如采取实时分账提现手续费,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相应部分。
(三)乙方将经营费用缴至甲方指定的账号,甲方收到费用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经营费用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帐户名: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用事业发展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经开区支行
账 号:************
(三)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缴纳首期经营费用,计:(¥),经营费用先支付后使用。
第五条:标的交付
甲方自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将经营标的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经营标的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经营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甲方原因推迟交经营标的,则将经营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经营期保持不变。
乙方已提前踏勘,甲方交付经营标的时应保证标的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招标时另有约定的除外),《交接确认书》经双方交验签字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六条:标的收回
(一)经营期满或合同终止时,乙方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保持完好无偿归甲方所有和使用,可移动部分的设备、设施由乙方自行带离,并在合同终止后**日内交还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二)乙方应结清经营标的使用期间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及/或数字电视费、宽带网络费、卫生、物业管理费、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
(三)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将经营标的返还给甲方的,甲方有权实施停水、停电等甲方认为必要的措施,催促乙方搬离,收回标的。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如逾期未清空,视为乙方放弃该标的内所有物品和设施设备所有权,甲方有权处理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标的经营权,乙方无故不予配合的,甲方单方予以收回,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第七条:装修改造
经营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经营标的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标的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及主管行政单位的同意、许可后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经营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在标的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标的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乙方不得擅自调整、破坏水面码头内设施和绿地,不得违章搭建;码头内翻新建设、改造、装修、设备增设等须先报书面材料经甲方备案。乙方提供的设计装修方案、设备参数如违反招标文件要求或承诺的将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经营费用并出具收款票据。
(二)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经营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甲方对标的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标的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四)甲方按现状提供经营标的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交付后由乙方自行维护,经营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五)在经营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经营标的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六)甲方应保证经营标的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二)经营期内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部分收费标准为:水费*元/吨、电费*.*元/度、物业费*元/平方米/月,以上费用标准遇市场价格上涨的,随之上浮。
(三)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标的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四)乙方负责标的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经营标的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六)如标的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知甲方。
(七)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八)经营期内如甲方出售标的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经营期内该标的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经营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经营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经营时间结算经营费用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经营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标的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该标的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拆迁范围的;
*、因标的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标的的;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标的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标的,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经营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擅自将该标的转租、经营或转借给第三人的,与他人合作经营的。
*、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经营费用达**日的。
*、欠缴各项费用达伍万元(¥*****)的。
*、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陆域、标的主体结构的。
*、利用该标的从事违法活动的。
*、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经营区域内发生重大食品、药品、消防、水面等安全事故的。
*、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被消费者协会认定侵犯消费者权益或媒体舆论监督机构作客观的负面报道,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
*、发现乙方存在营业收入未按时足额转入资金监管平台的情况。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标的,每延迟一天应按***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
(二)甲方未及时对标的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三)经营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万元(¥*****)。
(四)如因该标的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伍万元(¥*****)。
(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标的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标的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三)经营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剩余经营期总经营费用的**%。
(四)经营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标的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经营费用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经营费用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五)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资金监管平台的管理账号(账号信息需包含用户名、初始登录权限等,确保甲方可实时查询、核对营业收入数据),供甲方对本合同项目下全部营业收入进行监管。
(六)甲方通过该账号或其他核查方式,发现乙方存在营业收入未按时足额转入该资金监管平台的情况,乙方应立即补足差额,并按每次**,***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七)乙方经营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缴纳。
第十三条:乙方接收标的后,该处经营标的、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经营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一)本合同为甲方通过公开转让方式产生乙方后签订,此次公开转让活动的交易公告中内容为本合同重要组成部分,交易条件所列示条款与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均须遵守执行。
以上约定,乙方履约过程中如有不能实行,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风险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进行明确。
(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合肥市经开区。
本合同一式七份,其中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两份,相关部门备查一份。
委托方(甲方)(盖章): 受让方(乙方)(盖章):
代理人: 代理人:
地址: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让方):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经协商,就安全生产、治安、消防等方面的问题,达成如下安全管理(包括安全生产、治安、消防等,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经营资产概况
*、经营资产位置:
*、房屋建筑面积:
*、经营资产用途:
二、安全管理原则
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治安、消防等管理要求,根据“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原则,加强属地管理,强化联动配合,共同维护安全环境。
三、甲方安全责任和义务:
*、经营的房屋、场所(包括特种设备、消防设施设备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并配合应急部门、公安部门等对安全生产、治安、消防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甲方应对乙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安全生产、治安、消防等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要求乙方对所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发现乙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违法生产的,甲方有权责令其停产,并有权向所在地的应急部门、公安部门等相关部门报告。
*、经营房屋用作生产、经营、办公场地的,或者用作文化娱乐、体育活动等公共场所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作为经营合同附件,乙方须与经营合同同时签订,一式两份,存档备查。
四、乙方安全责任和义务:
商业经营
*、按照房屋经营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严禁“三合一”场所违规住人。
*、乙方不得利用经营资产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具有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不得利用经营房屋从事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乙方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乙方发现经营房屋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甲方。
*、乙方的主要负责人是乙方的安全生产、治安消防责任人,对经营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治安消防工作全面负责。
*、乙方必须对从业员工进行安全管理教育培训,让从业人员学习掌握各种安全防范知识和安全技能,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乙方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均应持证上岗;制订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各项安全管理活动,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治安、消防事件,对经营房屋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治安消防事件及有关侵权行为负责并赔偿甲方或第三方的损失。
*、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经营资产以任何方式转租给第三方。乙方不得采取瞒报等手段将不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经营者,作为乙方的合作(伙)经营方,不得擅自暗中转让给不具备安全管理能力的或无能力承担安全责任的经营方。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经营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铺设线路管道及施工改造等。经甲方同意的,乙方应当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甲方要求,进行相关的施工作业,同时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乙方在进行有限空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应保持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禁止锁闭消防出口,不在消防通道处堆放杂物;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经营房屋内既有消防设施设备,规定设置地点的不准随意挪用,不准在消防器材附近堆放任何物品,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无损。乙方应根据自身实际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设施并定期进行维修维护。
**、乙方在使用燃气(或液化石油气)应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液化石油气瓶不得超量存放,灶具应设置熄火保护装置。
**、乙方务必确保各种电气线路、设备设施符合国家规定要求,严禁超负荷运行,严禁设备设施带病作业。
**、乙方在使用经营的房屋期间对其经营范围内的人、财、物负有安全管理的义务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人员、电、水、气(如有的话)、消防、防火、通行、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等的安全管理。
**、乙方应严格履行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条款,自觉接受公安、消防等法定部门及甲方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所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五、工作联系制度
*、甲、乙双方应建立安全联系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相互通报安全管理情况,洽商和协调处理相关的安全管理工作。
*、甲、乙双方应将管理人员及联络电话的变更情况及时告知对方。
*、对较重要安全管理工作的衔接,甲、乙双方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双方代表签署意见。
六、违约责任
*、乙方存在违反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行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房屋经营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如因乙方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当、违反有关安全规程(规定)、使用不当或未尽安全职责及本协议所列安全事项未落实,而造成的一切事故或对甲方、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因甲方经营的房屋、场所(包括特种设备、消防设施设备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七、其他事项
*、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房屋经营合同的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随双方签订的房屋经营合同一同生效。双方履行完本协议约定义务时,本协议终止。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进行明确。
*、本协议条款履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相应修改的,则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因本协议所产生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经营资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
公园**年月份经营性资产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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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考核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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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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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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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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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分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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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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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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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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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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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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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诚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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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办理相关经营证照并亮证经营,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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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恶意竞争、强买、强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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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销售假冒、伪劣、贴标、换标商品等相关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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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园管理单位的合理整改意见按规定时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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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合同相关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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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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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秩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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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翻修、改造等须以书面形式报送公园管理单位批准,无擅自施工、乱搭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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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设施设备及消防器材完好,无擅自拆、改、移动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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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活动中文明用语、无不文明行为;经营活动中未发生口角或肢体冲突,无有效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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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对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含车身部件、操控系统、刹车系统等),并定期对设备进行全面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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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出店经营、倚门经营及未经公园管理单位批准占用公共场地经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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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语音讲解,内容准确、音量适宜(不干扰游客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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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环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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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区域内保持整洁,周围环境按照门前三包相关规定执行,垃圾实行袋装化并投放至垃圾桶或指定区域,严禁直接倾倒未经封装的垃圾,严禁门前、水面倾倒污(泔)水、油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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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翻修、改造时须于门前台阶以内全封闭施工,垃圾日产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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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门头店招清洁,无污渍及字体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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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区域内无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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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区域外设置宣传标语、户外广告、招牌、遮阳棚、灯箱、停靠点等须以书面形式报送公园管理单位批准,无擅自设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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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占用公共场地,堵塞公共交通,随意停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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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固定路线、站点行驶,不随意增减站点或更改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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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消防通道顺畅,按消防要求合理配置灭火器材。无消防火灾隐患或水面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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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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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参与公园管理单位组织的商户会议、培训及相关活动,不迟到、不早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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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从公园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现场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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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配合并参加公园管理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有突出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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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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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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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区域内发生重大食品、药品、消防、水面等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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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被消费者协会认定侵犯消费者权益或媒体舆论监督机构作客观的负面报道,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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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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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日常随机考核,季度汇总打分,分数在**分以下的为不合格,不合格的经营商户公园管理单位给予处罚,低于**分扣除履约保证金*%,低于**分扣除履约保证金**%,**分以下扣除履约保证金**%。连续三个季度平均分低于**分取消续签,并有权解除合同。
*、日常考核中,如商户对考核结果拒绝签字的,经考核人员签字确认后,可直接认可并运用考核结果,不再另行通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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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人签字: 被考核商户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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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件*:
公园**年月份经营性资产考核汇总表
商户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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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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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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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考核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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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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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分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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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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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累计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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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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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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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考核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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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件*:
经营性资产考核处罚单
公司:
贵公司经营的在本月考核中得分为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根据经营性资产考核表,扣除贵单位履约保证金%,即元。请贵单位在年月日前补齐履约保证金额度,逾期我司将严格按照合同相关违约条款执行。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用事业发展有限公司
年月日
签收人:
合同附件*:
南艳湖、翡翠湖智能代步车样车功能核验确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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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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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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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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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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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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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景点语音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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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路线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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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景地图可视化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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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智能动态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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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自动秒退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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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智能避障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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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时安全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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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限速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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坡道防溜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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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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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后台实时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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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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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围栏边界等管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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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司****年 月 日在安徽省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的招标公告,项目名称:合经区南艳湖、翡翠湖智能代步车经营权转让,项目编号:某编号。中标单位需在中标后*个自然日内,向我司提交符合上述功能要求的样车进行核验。若样车经检测存在功能缺失或不达标情况,将直接取消其中标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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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现场检测核验,中标单位: 提供的样车具备招标公告要求的上述功能,检验样车符合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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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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