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金额的**%,管理服务满***天后,支付合同金额的**%,余款待服务期结束后(所有合同约定管理服务任务结束且无任何纠纷)依据考核结果并最终按市评审中心结论予以结算(若市评审中心未开展评审并出具结论性文件,则以考核结果进行结算确定)(有违约金扣款的,还应扣除违约金)。(合同金额为含税金额,每次付款前提还包括本项目财政经费预算指标已下达,且乙方已开具并提供足额合法的发票)。
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待服务期结束后(所有合同约定管理服务任务结束且无任何纠纷)依据考核结果并最终按市评审中心结论予以结算尾款。
收款账户: 工商银行北京公主坟支行(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 *.预付款保函: 否
无。
*.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五、服务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无。
(*)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日内组织验收
(*)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根据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和有关国家标准与行业规范等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服务进度、人员配备情况、服务承诺实现程度、文件资料等进行履约验收。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根据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和有关国家标准与行业规范等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服务进度、人员配备情况、服务承诺实现程度、文件资料等进行履约验收。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根据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和有关国家标准与行业规范等对乙方提供的合同履约时间、地点、方式等进行履约验收。
(*)履约验收标准:
(*)验收:在乙方完成全年服务工作且经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后,根据《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号)开展验收,如需整改,需整改完毕达到甲方要求后才能申请支付剩余合同金额。
(*)项目相关成果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征求甲方意见后才能进入验收环节。
(*)在项目验收前,乙方应提交本项目的所有成果及过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有关技术文件、调研问卷、研究资料等文档,汇集成册交付给甲方。
(*)项目验收有国家、省、市、行业标准规范的,按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无。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本项目所产生的成果其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披露、转让,不得进行任何商业性利用。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双方协商处理。
*.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甲方应当为乙方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必要的工作资料、组织协调等。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项目验收、合同价款结算等工作。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或其他有关方的数据、资料、信息(不论是否定密,除非社会公众能从合法渠道自由获得),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招标文件有关条款、响应文件向甲方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涉及本项目相关的企业宣传活动,乙方必须经甲方按程序审核通过后才能发布,否则依据考核细则进行扣分,造成负面影响的,追究相关责任。
*.乙方对其所提供的服务及成果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并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乙方因自身的权利瑕疵或侵权行为使得本合同履行或本合同成果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乙方须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乙方需与甲方签订保密协议或按甲方要求签署并提交不可撤销保密承诺书,乙方需与所有参与本服务项目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约定保密义务。对在项目实施全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或其他方有关信息、资料(不论是否定密,除非社会公众能从合法渠道自由获得)承担保密义务,乙方(包括其人员及委托、聘请的专家、顾问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泄露、截留、使用(商业或非商业用途),保密义务不因合作关系终止、解除而失效,除非有关信息、资料已经成为公知信息。乙方在项目服务过程中,可能涉及到使用涉密数据的,须严格按照涉密规定,规范涉密数据、涉密设备、涉密介质、涉密人员等的管理,由乙方及其人员原因造成任何失密泄密事件的,乙方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甲方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对乙方给予违约金处罚(违约金范围以考核细则为准),甲方有权在应付合同款项中直接扣除该违约金,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采购合同,并申请将乙方纳入政府采购黑名单。
*.乙方应本着客观、公正、中立的原则,按国家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及招标文件、响应文件规定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维护甲方合法权益,按时按质交付合格的服务成果,并对提交的服务成果承担法律责任。所有出具的项目审查等技术报告,须经乙方授权的相关项目负责人签字。由于乙方提供的服务或成果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缺陷损失等不良后果的,乙方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事故责任、赔偿责任。
*.乙方在实施本项目的全部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调研、编制、评审、咨询服务等各环节),应负责其派出的所有工作人员的工伤、人身意外保险以及承担工伤、人身意外事故引发的责任、损失和所有费用。甲方不承担乙方工作人员因工伤、意外(包括但不限于,在现场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以及现场往返途中发生的意外)所致的任何责任。
**.如因乙方未按照招标文件、响应文件、采购合同、补充协议服务要求提供成果(或)服务而导致甲方经济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乙方需承担全部责任,具体赔偿方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方有权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损失鉴定,按鉴定结果计算赔偿金额。另经各方核实后,确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被国家、省、市等上级行政机关通报批评,乙方按不低于本合同金额中的*%向甲方承担违约金,甲方可在应付乙方的款项中直接予以抵扣。
**.乙方需与甲方签订廉政协议,乙方所有参与本服务项目的人员需签订廉政承诺书,所有人员在项目实施全过程中均须严格遵守廉政规定。若乙方有任何人员出现任何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乙方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
**.合同解除终止或服务期满后,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交还及(或)不可逆销毁因履行本合同所知悉的与本服务项目有关的信息、资料。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或其他有关方的数据、资料、信息(不论是否定密,除非社会公众能从合法渠道自由获得),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十、违约责任
*.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或逾期组织验收工作的,参照第*点处理。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不适当履行合同或招标文件条款造成的违约,有扣款或违约金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或损失超过约定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甲方有权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损失鉴定,按鉴定结果计算赔偿金额)。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如果项目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政策变化等)导致失败或损失,甲方和乙方应根据各自的责任和能力,公平分担损失。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受阻一方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项目管理服务中的人员费用实行包干制,包括所有服务人员的差旅费、办公费、资料费、税费等可预见和不可预见的一切费用,该等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
*.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本项目禁止分包。乙方本项目团队人员应与乙方(含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禁止乙方以服务外包、劳务外包、人员借调、劳务派遣及其他方式变相开展项目分包。
*.甲方对乙方的工作实行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最终服务费支付的依据。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完成工作量、项目人员服务、进度计划、服务质量、文档管理、管理要求方面,见招标文件之《服务费用支付方式和考核要求》。甲方将根据该考核要求和本项目实际情况再行制定考核细则。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就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付款条款
(*)项目合同金额为¥*******元,依据考核结果并最终按财政评审中心结论(若财评中心未开展评审并出具结论性文件,则以考核结果进行结算确定)进行结算,所有合同金额均为含税金额,每次付款前提是本项目财政经费预算指标已下达,且乙方已开具并提供足额合法的发票。
(*)除前文已述之付款条件外,每次付款前提还包括:乙方已按合同要求完成阶段性工作,并获得甲方认可,无考核细则中不予支付款项现象。
(*)本项目乙方为联合体,对联合体相关要求如下:
①本项目乙方牵头单位为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联合单位为 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双方组成联合体共同以乙方名义向甲方提供服务并履行本合同约定条款,双方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②本项目合同款项由甲方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给联合体牵头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 ,牵头人再根据联合体协议及后续签订/补充的合同或协议,将对应款项支付给联合体其他成员单位。
③乙方与联合体之间的款项支付方式及其他条款约定以双方签订的联合体协议及后续签订/补充的合同或协议为准(联合体协议见附件)。
④本项目为联合体中标,牵头人必须统筹联合体两方,负责统筹监督联合体两方的任务落实,联合体联合方需接受牵头人合理的统筹与监督工作。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中标(成交)通知书;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通用合同条款;
(*)采购文件;
(*)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