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欣商业发展(葫芦岛)有限公司100%股权及相关债权
2025-09-11
北京 产权|出让|拍卖|挂牌
润欣商业发展(葫芦岛)有限公司100%股权及相关债权
北京-2025-09-11 00:00:00

润欣商业发展(葫芦岛)有限公司***%股权及相关债权

挂牌日期:**********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润欣商业发展(葫芦岛)有限公司***%股权及相关债权
转让方名称 ****** ********* (**) **.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华润(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
转让比例 ***
挂牌价格 **,***.**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
挂牌日期 **********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重要信息披露 *.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转让方提供的《债权债务确认书》及《回执》(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截止****年*月**日,归属于转让方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华润欢乐颂商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对标的企业债权共计*****.******万元。上述债权华润欢乐颂商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委托转让方一并转让。本项目转让底价为*****.***万元,其中:润欣商业发展(葫芦岛)有限公司***%股权价格为*****.***万元,相关债权价格为****.***万元;如本项目采取竞价方式的,最终成交价格高于转让底价的部分计入股权溢价。 *.标的企业与润佳物业服务(沈阳)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签有《葫芦岛乐都汇项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 *.本项目已于****年*月**日在北京产权交易所进行预披露,预披露项目编号*****************。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须按照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的《产权交易合同》与转让方进行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可联系北交所项目负责人领取)。 *.其他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不得采用委托(含隐名委托)、信托等方式参与受让。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如信息披露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可以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退还交易保证金的申请,北京产权交易所将在收到退还交易保证金的申请后*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原额无息返还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个工作日内须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万元的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如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相关方,扣除款项不足以补偿相关方损失的,相关方可以继续追偿: 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②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 ③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④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⑤意向受让方未履行申请受让转让标的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的; ⑥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等情形的。 *.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标的企业状况。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公告及所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等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全部内容以及通过现场查询、走访等方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之内容,承担全部相关风险。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为由主张任何抗辩、发生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已交纳的全部交易价款(含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有权将转让标的重新披露转让,由受让方承担全部相关经济责任和法律风险。 *.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本方接受并同意交易标的以现状进行交付。 (*)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个工作日内按本公告内容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本方同意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本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汇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本方同意在产权交易凭证出具后**个工作日内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给予必要配合。 (*)本方同意并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和备查文件之内容,自愿接受标的企业之现状。 (*)本方同意并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等文件的内容仅为交易价款的定价依据,不作为转让标的的交割依据。 (*)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本方同意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本方同意标的企业截至工商变更登记之日的全部债务在本次转让完成后,由标的企业继续承担。 (**)本方知晓标的企业与润佳物业服务(沈阳)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签有《葫芦岛乐都汇项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本方同意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商标“乐都汇”以及“华润”字号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本方已知晓并同意接受转让方提供的《债权债务确认书》及《回执》内容,截止****年*月**日,归属于转让方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华润欢乐颂商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对标的企业债权共计*****.******万元。本方同意自****年*月**日至交割日(标的企业股权工商变更至受让方之日)期间的新增关联公司借款,届时将按期间《债权债务确认书》及《回执》确定的金额,由本方在本项目《产权交易合同》签订的同时,按《产权交易合同》交易价款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期限代标的企业清偿(新增关联公司借款金额预计为人民币***万元,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 (**)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须按照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的《产权交易合同》与转让方进行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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