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2025-06-19 00:00:00
索引号: | *********/*********** | 成文日期: | ********** |
发布机构: | 镇海区司法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斌。
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车站路***号。
法定代表人:秦春艳,局长。
委托代理人:董玲,工作人员。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其举报**超市作出的不予处罚的行政行为,并责令重新处理,于****年*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审理结束。
申请人称:****年*月**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超市销售的琵琶虾、鸡蛋存在标签虚假标注的行为。****年*月**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处罚。申请人认为: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案涉商品鸡蛋不管属于食用农产品还是预包装食品,其标签含有虚假内容;案涉商品琵琶虾配料表含有虚假内容,被投诉举报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二、案涉商品对申请人造成误导和财产权益受到损失,申请人的消费目的未实现,且申请人未与被投诉举报人达成和解,被申请人认定未造成危害后果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此外,被申请人未考虑被投诉举报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所得、影响范围,仅凭个人主观意识作出判断明显不当。三、被申请人程序违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被申请人未就申请人举报的问题进行全面调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被申请人未对被投诉举报人教育属于违法。综上,申请人不服,特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年*月*日,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反映被投诉举报人销售的香酥琵琶虾感官上添加了芝麻但未在配料表中标识,销售的鸡蛋标签上标注的碳水化合物**存在虚假标注等问题。****年*月**日,被申请人经批准延长线索核查期限。****年*月**日,被申请人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涉投诉举报的香酥琵琶虾、“笨鸡蛋”。被投诉举报人现场陈述,涉投诉举报的“笨鸡蛋”在接到供货商通知后已自行下架,香酥琵琶虾已销售完毕,同时被投诉举报人提供了上述两产品的供货商相关资质和相关票据证明。经查,申请人于****年*月**日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笨鸡蛋”的供应商宁波市镇海**蛋品店(下称:供应商),供应商承认其碳水化合物标注信息可能参照了他人的错误信息,被申请人已对供应商批评教育。被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举报的“笨鸡蛋”属于食用农产品,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销售者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或者带包装产品的包装上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被投诉举报人销售的“笨鸡蛋”包装上已按规定如实标明了上述信息。同时,因“笨鸡蛋”的销售属于食品经营环节,被投诉举报人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和发生食源性疾病,暂无相关证据证明被投诉举报人销售的“笨鸡蛋”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另,即使按照预包装食品的要求,销售标签不符的食品的行为,在被投诉举报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免予行政处罚。对于涉投诉举报的香酥琵琶虾,被申请人现场未发现该食品,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照片,可见该食品标签标注内容齐全,但无法通过照片看到申请人称的“感官上添加了大量芝麻”,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反映的食品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证据不足。****年*月**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照片所载信息,被申请人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函》(甬镇市监移〔****〕*******号)移送给上述涉投诉举报的香酥琵琶虾的标称生产厂家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综上,因被投诉举报人相关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能及时对相关商品进行下架处理。****年*月**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予立案。****年*月**日,被投诉举报人拒绝了赔偿请求,被申请人依法予以终止调解,同时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了口头教育。****年*月**日**时**分,被申请人通过中国移动云***平台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电话号码:***********)举报的调查处理情况和调解结果,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综上被申请人认为,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已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并及时告知,程序合法,处理得当,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反映被投诉举报人销售的香酥琵琶虾感官上添加了芝麻但未在配料表中标识,销售的鸡蛋标签上标注的碳水化合物**存在虚假标注问题。****年*月*日*时**分**秒,被申请人通过中国移动云***平台向申请人发送短信告知其投诉举报信已受理,回执详情显示“发送成功”。****年*月**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载明:“现场未发现被举报的‘笨鸡蛋’和‘香酥琵琶虾’。当事人经营者现场陈述,当事人经营的‘笨鸡蛋’在接到供货商的通知后已经自行下架,经营的‘香酥琵琶虾’已销售完毕。同时,当事人现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上述*个食品(食用农产品)的相关供货商资质和相关票据。”被投诉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宁波**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采购收货单、宁波市镇海**蛋品店营业执照、采购收货单、检测报告(**.*******************)。****年*月**日,被申请人作出《案件线索移送函》(甬镇市监移〔****〕*******号),将案涉商品“香酥琵琶虾”的举报线索移送至滨州市无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年*月**日,被申请人延长本案线索核查期限。****年*月**日**时**分*秒,被申请人通过中国移动云***平台向申请人发送短信告知其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回执详情显示“发送成功”。****年*月**日,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其举报如海超市作出的不予处罚的行政行为,并责令重新处理,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年*月**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投诉举报宁波市镇海**蛋品店生产的笨鸡蛋产品标识虚假标注每****含碳水化合物**,为不合格产品。宁波市镇海**蛋品店已对商品标签问题整改完毕。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短信回复截图、《投诉举报(履职申请)》、案涉商品及标签照片购物小票;被申请人提供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挂号信信封照片及邮件轨迹详情、《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现场笔录》、宁波**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采购收货单、宁波市镇海**蛋品店营业执照、采购收货单、检测报告(**.*******************)、整改后标签照片、《案件线索移送函》(甬镇市监移〔****〕*******号)、《不予立案审批表》(甬镇市监不予立〔****〕*******号)、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超市行政处罚信息截图、中国移动云***平台短信截图及回执详情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年*月**日针对申请人*斌的举报作出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