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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镇海区司法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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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向军。

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车站路***号。

法定代表人:秦春艳,局长。

委托代理人:董玲,工作人员。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并责令限期内重新处理,于****年*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审理结束。

申请人称:****年*月**日,申请人通过全国*****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镇海庄市分公司销售的“香酥龙头烤水产品罐头”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年*月**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申请人认为:一、案涉商品为“香酥龙头烤”,应符合预包装食品通则******第*.*项,*.*.*.*项及******问答修订版第十九条的规定,然案涉商品主要配料为“龙头鱼干”,未将配料中“鱼干”的物理形态属性特性特征反映,且案涉产品标签不符*.*.*.*规定,标注固形物系属虚假标注。故申请人举报案涉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是成立的。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首先,被申请人称被投诉举报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予立案,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可以免予处罚,并非不予立案;其次,被申请人未对案涉商品予以没收属于行政不作为。综上,申请人不服,特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于****年*月*日通过全国*****平台进行投诉,反映其从**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镇海庄市分公司处购买的“香酥龙头烤”未反映真实属性、配料表,并非固液两相物质,标签虚假标注固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调解、退赔、立案查处及核实举报奖励。****年*月**日,申请人又就同一问题通过全国*****平台进行举报。经查,案涉商品是宁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由宁波**工贸有限公司配送至被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人能够提供进货单、供应商营业执照、出厂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及生产商资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鉴于被偷举报人为销售商,被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涉投诉举报食品生产商所在地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案件线索移送函》(甬镇市监案线移〔****〕****号)。****年*月**日,被申请人明确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已向生产商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案件线索移送函”,“如生产地市场监管局回函商品存在问题,本局将对商家做后续处理”。综上,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履职到位,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申请人通过全国*****平台进行投诉,反映其从**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镇海庄市分公司处购买的“香酥龙头烤”未反映真实属性、配料表,并非固液两相物质,标签虚假标注固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调解、退赔、立案查处及核实举报奖励。****年*月**日,申请人又就同一问题通过全国*****平台进行举报。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宁波**工贸有限公司送货单(送货联)、宁波**工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宁波**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案涉商品出厂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案件线索移送函》(甬镇市监案线移〔****〕****号)。****年*月**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平台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年*月**日,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并责令限期内重新处理,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案涉商品照片、支付记录截图、购物小票、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全国*****平台举报详情截图;被申请人提供的全国*****平台《投诉单》、《举报单》、宁波**工贸有限公司送货单(送货联)、宁波**工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宁波**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案涉商品出厂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案件移送函》(甬镇市监案线移〔****〕****号)及***客户联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申请人*向军的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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