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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镇海区司法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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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向军。

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车站路***号。

法定代表人:秦春艳,局长。

委托代理人:董玲,工作人员。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未依法履职违法,并责令履行法定职责,于****年*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审理结束。

申请人称:****年*月**日,申请人通过全国*****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宁波市镇海区庄市**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象山手工糕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年*月**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申请人认为:一、案涉商品中添加的“艾草”不属于国家卫健委发布的药食同源物品名单。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首先,被申请人称被投诉举报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予立案,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可以免予处罚,并非不予立案;其次,被申请人未对案涉商品予以没收属于行政不作为。综上,申请人不服,特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于****年*月*日通过全国*****平台进行投诉,反映其从**超市处购买的“象山手工青麦糕”添加非食品原料艾草,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经查,**超市从宁波北仑**食品作坊购买了上述“象山手工青麦糕”,并提供了供应商营业执照、进货单据及相应检验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鉴于**超市为销售商,被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涉投诉举报食品生产商所在地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案件线索移送函》(甬镇市监案线移〔****〕****号)。****年*月**日,申请人又就同一问题通过全国*****平台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于****年*月**日明确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已向生产商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案件线索移送函”,“如生产地市场监管局回函商品存在问题,本局将对商家做后续处理”。同时,被申请人于****年*月**日收到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回函,称涉投诉举报食品“象山手工青麦糕”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综上,被申请人认为,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已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履职到位,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申请人通过全国*****平台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单》,反映其从**超市处购买的“象山手工青麦糕”添加非食品原料艾草,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经被申请人调查后发现,被投诉人系从宁波北仑**食品作坊购买了案涉商品,并向被申请人提供了供应商营业执照、进货单据及相应检验报告。****年*月*日,被申请人作出《案件线索移送函》(甬镇市监案线移〔****〕****号)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案涉商品生产商所在地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年*月**日,申请人就同一问题通过全国*****平台向被申请人提交《举报单》。****年*月**日,被申请人通过*****平台告知申请人“经查,商家能提供上述产品的购进货单据和供应商资质材料,商品来源正规,已尽到经营者的进货查验义务。本局已向生产商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案件线索移送函,您可向生产地市场监管局咨询。如生产地市场监管局回函商品存在问题,本局将对商家做后续处理。”****年*月**日,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未依法履职违法,并责令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年*月**日,被申请人收到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回函称案涉商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全国*****平台举报详情截图、购物小票、案涉商品照片、支付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被申请人提供的全国*****平台《投诉单》、《举报单》、宁波北仑**食品作坊《营业执照》、进货单、《检验报告》、《案件线索移送函》(甬镇市监案线移〔****〕****号)、《回复函》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办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履职到位。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年*月**日针对申请人*向军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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