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562-02沈阳市东中街步行街内集装箱式售卖亭经营占用场地(05点位)出租(租期3年)
2025-09-11
辽宁/沈阳 产权|出让|拍卖|挂牌
(2025)1562-02沈阳市东中街步行街内集装箱式售卖亭经营占用场地(05点位)出租(租期3年)
辽宁/沈阳-2025-09-11 00:00:00
辽宁/沈阳-2025-09-11 00:00:00
(****)*******沈阳市东中街步行街内集装箱式售卖亭经营占用场地(**点位)出租(租期*年)
发布时间:********** **:**:**
数据来源: 沈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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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日期:**********原文链接地址
项目编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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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沈阳市东中街步行街内集装箱式售卖亭经营占用场地(**点位)出租(租期*年)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转让方名称 | 沈阳大东城市更新有限公司 |
挂牌价格 | **万元(人民币元) |
挂牌期间 | **工作日 |
挂牌日期 | ********** |
是否自动延期 | 否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转让说明事项 | *、意向承租方须在挂牌截止日**:**前,办理承租登记手续并交纳交易保证金至沈交所指定账户(以银行提供的到账时间为准)。 *、出租标的以现状出租,意向承租方递交承租登记手续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出租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承担除因出租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出租标的实际状况为由退还出租标的,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终止本次交易,并重新招租。 *、意向承租方应当在竞租成交后*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同时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各项费用。如承租方以不了解出租标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或拒绝签署租赁合同、拒付交易价款及交易费、放弃承租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出租方及沈交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出租标的重新挂牌。 *、本项目交易服务费由承租方承担,发票由沈交所开具,租金发票由出租方为承租方开具。 *、承租方须承诺并认可在租赁期开始一个月内,将其经营相关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全部营业资质注册地变更至本街区所在行政区域(沈阳市大东区)。 *、承租方须承诺并认可在租赁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后,单个岗亭年度营业额不低于***万元人民币,如达不到上述营业额,出租方有权与其解除合同予以清退。承租方需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此承诺,并同意按年度向出租方提供营业额报表(需加盖公章及财务章),配合出租方进行核查。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方若未按要求完成营业资质落户或未达到约定营业额,出租方有权按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收取违约金、解除合同等。 *、承租方须承诺并服从东中街商业街基础营业时间。节假日/促销日,营业时间可延长***小时,承租方须配合参与商业街统一促销活动。承租方如需装修或临时闭店,需提前**个工作日向出租方提交申请,明确起止时间,避免影响整体客流;对频繁迟到开店、提前闭店或未经批准闭店的承租方,出租方有权予以警告、并对承租方进行扣除押金等处罚。 *、承租方竞得后不得变更签约人,不允许擅自将租赁场地转租、分租、转借予第三方,若承租方有更换租赁场地业态的需求,须提前向出租方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资质材料,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实施,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擅自更换业态行为,出租方有权按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收取违约金、解除合同等。在租赁期间一切经营活动均由承租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最终以签订租赁合同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