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5年76号)
2025-09-11
吉林/长春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5年76号)
吉林/长春-2025-09-11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年**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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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财采购〔*******

一、项目名称

松原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北省馆配配送图书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涿州市刁窝乡刁窝商业街****号

被投诉人*:松原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中山大街***号

被投诉人*:长春市科胜招标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创新路****号东勘实业*楼

三、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七章、评标方法和标准”*“(三)评分标准(详细评审)”*“序号*.商务评审(**分)”*“采购能力(**分)”中要求的“与出版社合作情况:*.合作出版社达***家(含)以上者得*分;*.合作出版社达*******家(含)者得*分;*.合作出版社达***(含)以下者不得分。注:投标文件中附以上证明材料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并提供出版社联系电话与姓名,以便审验,否则不得分”,构成不合理资格限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请求:*.取消采购文件中该项要求;*.重新修改招标文件评分项。重新组织招标和公告发布。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厅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投诉事项中涉及的评分标准,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况,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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